資料來源:勞委會
一、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協助參加職業訓練結訓學員創業,開拓青年就業機會,以加速國家經濟建設之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申請對象需具備下列條件:
(一)應在辦理申請貸款之直轄市、縣(市)設有戶籍,且居住滿四個月以上,年齡在二十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男性需役畢或免役,品德良好者。
(二)參加政府機關主辦或經公設之專責職業訓練機構及財團法人職業訓練中心之職業訓練,其訓練期間在一百五十小時以上之訓練,領有結訓證書。並經就業滿一年,有意願自行創業者。持有技術士證者可優先申貸。
三、申請貸款人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創業計畫書(如附件)一式四份。
(二)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印本一式四份。
(三)參加各項職業訓練之結訓證書影印本一式四份。
(四)結訓後於相關行業就業滿一年服務證明一式四份。
(五)保證條件:無擔保貸款者應覓妥保證人二人及所得或財力證明:有擔保者應提供經承辦行庫認可之不動產為擔保。
四、申請及審查手續:
(一)本貸款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勞工局(科)或社會局(科)申請,經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轉報本會設置審查小組就資格條件複審合格後,專送貸放行庫辦理徵信調查依規定辦理貸放,並於六個月內辦妥貸款事宜,否則視為放棄貸款申請。
(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受理案件,應於收件之日起五天內,就所提文件進行初審,並於創業計畫書內初審意見欄簽註意見,將合於申貸規定者,專送本會中部辦公室複審,並於一個月內將複審結果通知申貸人。
(三)創業計畫書及有關證件,經審查後如有未合,得退回申請人重新修訂或補足證件,於二星期內未補足證件者,視同放棄,如有情形特殊者,得申請展期,並以一次為限。
五、本貸款資金由承辦行庫提供。
六、貸款行庫:
貸款行庫以事業所在地之台灣銀行、第一商業銀行、華南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台灣土地銀行、省合作金庫、台中企銀及其各地分行庫辦理為原則,由申請人自行向選定之行庫辦理申貸事宜。惟本貸款人所提供之不動產在他直轄市、縣(市)者,受理貸款之行庫得交由設於該不動產所在地之行庫辦理。
七、貸款金額:
每一貸款人最高申貸額度為新台幣壹佰萬元,其中無擔保放款以新台幣肆拾萬元為限。同一事業由二人以上合夥經營者,最高得由五人同時申請貸款,總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貳佰伍拾萬元。但申貸人為原住民或身心障礙者,得提高申請額度二成。
八、貸款利率:
利率按台灣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計算,利息之核算採浮動計息,由本會補貼年息百分之二點五貸款利息,餘由申請人自行負擔。其中有擔保貸款最多補貼十年為限,無擔保貸款最多補貼六年為限。
九、貸款期限及繳納本息:
本貸款期限有擔保放款為十年,無擔保放款為六年,貸款貸出後十二個月內按月繳納利息,自第十三個月份起平均攤還本息至還清為止。但如創業有成,得提前或一次償還。
十、補貼利息:
(一)申請利息補貼應以書面申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十二月之一日至十五日前以掛號郵寄本會中部辦公室撥付,逾期不受理。
(二)依前「台灣省職業訓練結訓學員創業貸款實施要點」規定申請並辦妥貸款事宜者,繼續適用本要點之規定。
十一、貸款限制:
(一)本貸款每戶以申請一次為限。且不得重覆向其他政府單位申辦同性質之貸款。
(二)本創業貸款申請人須為所創事業實際負責人或主要出資人,且實際參與工作。
十二、貸款用途:
(一)申請本貸款創辦之行業須為參加職業訓練之職類或相關之職業,並與創業有關之用途為限。
(二)本貸款不得用於轉投資或置產、救急償債、生活費用等無盈利收入之用途,或經營妨害公共安全或環境衛生、社會風俗等事業。
(三)創業種類,經核定後,應按照創業計畫書實施,非經核准,不得任意變更,如發現所貸資金移作他用或申貸者未實際參與工作,即收回全部貸款。
十三、違約處理:
本貸款之貸款人未能依約如期繳息或攤還貸款者,由辦理貸款之金融機構辦理催討或依法訴請償還。
十四、其他:
(一)各貸放行庫應於貸款後,通知本會中部辦公室及申貸人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
(二)本會中部辦公室、直轄市、縣(市)政府及貸放行庫得隨時調查訪問、督導貸款之創業情形。
(三)本要點未盡事宜適用其他法令規定及承辦行庫有關規定。
十五、補貼利息經費來源由本會每年編列預算執行。
十六、本要點核定後追溯八十八年七月一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