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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就業法規】失業給付申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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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

適用對象 & 資格 ( 須符合下列各項條件 ) 

  1.  凡具中華民國國藉,且年齡為 15-60 歲的非自願性離職勞工 ( 必須是參加就業保險法之被保險人 ) 
  2.  離職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一年以上者。 
  3. 具有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意願者。 
  4. 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自求職登記之日起十四日內,仍無法接受推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綀者。

( 註 ) 所謂「非自願性離職者」,指被保險人因投保單位關廠、遷廠、休業、 解散、破產宣告離職 ; 或因帶動基準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但書,第十四條及第二十條規定各款情事之一離職。  

限制 & 注意事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拒絕受理或停止、撤銷失業給付之申請: 

  1. 推介之工作,工資未低於其離職退保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而不接受推介。 
  2. 推介之工作,地點未距離申請人日常居住處所三十公里以上,而不接受推介。
  3. 無病診療,持有證明,而不參加就業諮詢或職業訓綀。 
  4. 未於推介就業之日起七日內,將就業與否回覆卡檢送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5. 每個月未親自辦理失業再認定,或未於辦理失業再認定時,提供至少二次以上之求職紀錄。  

給付方式 & 額度 

  1. 失業給付每月發給一次,按申請人離職辦理就業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 60% 發給。 
  2. 受領失業給付期間另有工作者,其該月工作收入未超過基本工資,加上失業給付之總額,超過其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八十部分,應自失業給付中扣除, 但總額低於基本工資者,不予扣除。 
  3. 失業給付發給期間最長發給六個月。領滿六個月失業給付者,本保險年資應重行起算。  

申請手續 

親至各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程序如下: 

  1. 向原投保單位取得非自願離職證明。 
  2. 本人攜帶下列資料親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處理 - 
  3. 填寫「就業保險失業 ( 再 ) 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申請表格。 
  4. 授受就業服務機構推介就業或參加職業訓練。 
  5. 求職登記日起滿十四天後,若仍無法推介就業或安排參加職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便會將資料轉交勞保局,由勞保局審核後發給失業給付。
  6. 職業訓綀期滿後未能就業者,職業訓練單位將轉請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完成失業認定。 
  7. 繼續請領失業給付者,每個月應親自前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接受失業再認定。

相關表件下載

離職證明書求職登記表陳述書求職記錄卡

就業保險失業(再)認定、失業給付申請書暨給付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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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5272&aid=1979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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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失業給付,你可以要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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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祝康偉 圖-曾千倚
 
Peter今年年初時,因公司遭購併,整個部門被裁撤,頓時失業的他,除了申請失業給付外,還能申請哪些補助?若失業後找到工作,卻因適應不良自請離職,能再請領失業給付嗎?   

申請失業給付,你可以要更多!

今年購併的新聞還真不少。在報紙上簡單的「購併」兩字,背後代表的可能,就是一堆人得捲鋪蓋走路。

想到存款早成負數,還欠銀行一大筆卡債及房貸,工作突然沒了,收入盡墨,該怎麼辦?在還沒找到工作前,像Peter一樣申請失業給付,或許是個應急的方法。

失業給付,最長可領6個月

根據「就業保險法」失業給付的相關規定,只要你是非自願離職,於辦理退保當日起3年內,勞保投保年資滿1年以上,具備工作能力及繼續工作的意願,且向公立職業介紹所辦理求職登記,登記後14日內沒有找到工作,就可依法申請失業給付。

失業給付的發放方式是以月計算,發放的金額是依照失業前6個月的平均月投保薪資的60%計算,發給期限最長為6個月。

也就是說,若你被解雇的前半年,公司幫你投保的薪資平均是3萬5千元,按照失業給付的算法,你每月就可以領到2萬1千元,最長可以領6個月。

還有,一般企業的約聘人員,在離職前1年內,契約期間合計滿6個月以上(須符合勞基法的定期契約),屆滿離職時,只要超過1個月未能就業,視為非自願離職,一樣可以領取失業給付。

失業期間,除了可領失業給付,稍解阮囊羞澀之苦,健保還可申請全額補助,不必為了省錢而犧牲健康。

依據失業勞工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補助辦法第2條與第3條規定,只要符合失業給付規定,在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可以全額補助全民健康保險自付部份之保險費。特別提醒的是,要享有這項補助,必須在申請失業給付同時,自行找到符合投保資格的單位:已婚者可用眷屬身分,投保在配偶名下,或是選擇依附在年滿20歲的子女名下投保;單身的人則可以到戶籍所在地的鄉鎮市公所加保。

關於健保費自付部份全額補助的期限,是跟著失業給付走,若你已找到工作,或已領滿6個月,則應自行繳納。

此時,你得要注意健保的繳費事宜,否則許多申請者常會因忘記繳納,而被列入欠費名單,就醫時才發現自己的健保卡已被鎖卡,不僅徒增困擾,還會被追繳滯納金。

選擇職業訓練,享有生活津貼

領取失業給付,辦理求職登記後,如果選擇職業訓練,公立職業介紹所就會安排你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在受訓期間,你也可以比照單純接受失業給付的標準,每月領取投保薪資60%的「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限一樣是6個月。若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還可以發給12個月。

若你具備以下身分,包括非自願性離職、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等,可依「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向公立職業介紹所申請就業促進津貼。

主要補助項目,例如公立職業介紹所推介工作地點距離住家超過30公里以上或經濟能力薄弱,得申請求職交通補助,每人每次發給500元,情形特殊者以1,250元為上限,每年最多4次為限。還有,經公立職業介紹所指派臨時性工作者,得領取臨時工作津貼,每小時95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6個月為限。

提早就業,再領獎助津貼

在就業保險制度中,沒有工作有錢可領,提早找到工作,還有獎助津貼。

在「提早就業獎助津貼」中,為了鼓勵申請人盡早找到工作,規定只要在失業給付請領屆滿6個月前找到工作,並且重新參加就業保險滿3個月,就可領取提前工作的「獎助津貼」。

計算方式是以6個月失業給付為總額,扣除已領取的金額,以剩下金額之二分之一,一次發給提早就業獎助津貼。只要工作愈早找到,可一次領取之金額就愈多。

以Peter的例子,領了兩個月失業給付,在第3個月找到工作,他的提早就業獎助津貼算法,就是剩下的4個月除以一半,也就是可一次領取兩個月的「獎助津貼」。

若Peter在新工作適應不良,無法做到3個月,只要在後續的工作,累積投保年資達3個月,一樣可以領「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不過,Peter如果在新工作14天內離職,仍可回到原失業給付的條件,持續請領未到期的額度。

因為依據勞委會94年6月3日函釋表示:「只要勞工非自願離職後再就業,於工作14日內自行離職時,還能以原公司非自願離職之事由,申請失業給付。」

另外,如果已經領過6個月的失業給付,又發生非自願離職,還是可以再請領失業給付,但最多只有3個月。

審稿/朱瑞陽(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律師,現任台北縣勞資協調發展協會常務理事)

CHRRES雜誌73期   200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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