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訓期間待遇:
一、 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第 18 條規定: 第 2條第 1項第 2 款人員(係指: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慧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或經政府機關主辦或委託辦理之職業訓練單位甄選錄訓,其所參訓性質為各類全日制職業訓練,得發給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前項所稱全日制職業訓練,應符合下列條件:
- 訓練期間一個月以上。
- 每星期上課四次以上。
- 每次上課日間四小時以上。
- 每月總訓練時數一百小時以上。及第 20 條規定:第 18 條津貼每月按基本工資百分之六十發給,最長以六個月為限。申請人為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十二個月。 經查本(94)年度基本工資為 15840 元,依規定本年度申領職業訓練津貼金額為 9504 元。
二、受訓學員於受訓二週以後,中途無故退訓者,則應依照規定,按比例賠償其學雜費、材料費及勞保費。
三、提供住宿﹝酌收部分水電、清潔之成本﹞。備註:僅部分公立職訓中心提供。
四、公共職業訓練機構辦理在職人員進修訓練,由學員負擔半數訓練費用為原則。
五、委託訓練,則由委託單位負擔全額訓練費用。
六、參加職業訓練的結訓學員,結業成績合格者,由中心頒給結訓證書。
七、受訓期間在六個月以上者,輔導參加專案技能檢定,檢定合格者發給國家技術士。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委會職訓局職業訓練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