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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創貸補助】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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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台八十七勞職業字第○二五一九七號令發布

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
上網日期:88年11月2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 

第三條  前條補助之申請、審核及核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支應。 

第四條  創業補助貸款之申請人除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資格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 

  1.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2. 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3. 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第五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年限、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利息貼補計算基準及貼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之。 

第六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核貸一次為限。 

第七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1.  申請書。 
  2.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3. 戶口名簿影印本。 
  4. 創業計畫書。 

第八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者所經營之行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得終止利息貼補。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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