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台八十七勞職業字第○二五一九七號令發布
資料來源:全國就業E網
上網日期:88年11月2日
第一條 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對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之補助,以貼補創業貸款之利息方式為之。
第三條 前條補助之申請、審核及核撥,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所需經費由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編列預算或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戶編列專款支應。
第四條 創業補助貸款之申請人除符合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規定資格者外,並應符合下列各款:
- 年滿二十歲至六十歲、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 具工作能力、創業意願與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 未曾獲中央或地方創業性貸款者。
第五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之年限、每年可貼補利息之貸款金額、利息貼補計算基準及貼補方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之。
第六條 創業貸款利息貼補,每人以核貸一次為限。
第七條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證件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申請:
- 申請書。
- 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 戶口名簿影印本。
- 創業計畫書。
第八條 申請貸款利息貼補者所經營之行業,直轄市、縣(市)政府得派員訪視,如發現經營不善、與創業計畫不符、轉讓或違反公序良俗等情事者,除輔導其改善外,必要時得終止利息貼補。
第九條 本辦法所需申請書表格式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