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7月22日
發文字號:職公字第0940025166號令訂定
資料來源:職訓局公共訓練網
上網日期:94年07月22日
一、 依據: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94年6月21日勞會2字第0940033578號函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二、 目的:
運用工會團體相關訓練資源,加強推動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以有效提昇其轉業或再就業之專長技能,促進其就業。
三、 補助對象:失業者、待業者及預防失業之轉業者。
四、 經費補助之用途:
(一) 失業者、轉業或待業勞工之就業訓練。
(二) 即將關廠歇業企業員工之轉業訓練。
(三) 經營困難企業之轉型或因應企業變革需要,預防在職勞工失業之專長轉換或第二專長訓練。
五、 執行計畫申請單位:
縣市級以上總工會及聯合會之工會團體,能研提並執行以就業為目的之訓練計畫者。
六、 申請單位提案方式:
符合申辦訓練計畫補助之全國性總工會團體,得視實際辦訓需要,研擬訓練計畫,直接向本局提出補助申請。省級各業聯合會及縣市總工會如有訓練需求時,應先提報相關之全國性總工會,併入其訓練計畫中提審,惟併案後如超過本計畫第十三項所規定同一單位當年度最高總補助額度上限時,得經由相關全國性總工會同意後,逕向本局提審計畫,由本局視當年度經費情形,審酌辦理。
七、 計畫內容:申辦研提之訓練計畫除訓練項目外,其計畫內容應能達到協助失業者就業之目標。
八、 審核文件:申辦本項訓練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供審:
(一)總體計畫書以A4格式製作(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台幣六十萬元者,請依序裝訂,提送計畫資料十份供審)。
(二)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程時間配當進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明細表(如附表一、二、三、四、五,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費明細表)。
(三)招訓對象、來源、選訓方式及錄訓原則等說明。
(四)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五)立案證書影本一份。
(六)承辦訓練單位如非屬已完成立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或職業訓練機構所申辦之訓練類別非屬原立案登記之訓練職類,應另檢附下列文件供審:
1. 訓練場地及設備表(附表七)。
2. 訓練場地符合建築物消防安全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七)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請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九、 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組織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項目。
(二) 配合政府人力資源政策研訂之訓練計畫。
(三) 所送計畫需包含具體作法及促進就業效益分析,以計畫保證就業率愈高且具可行性者,優先核予補助。
十、 補助順序:(依下列項目核計,以符合項目之多寡依序排列)
(一) 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明確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理訓練者。
(二) 所提計畫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預估其訓後就業比例可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且能持續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四)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五) 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推介就業等總體績效優良者。
(六) 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七) 承辦訓練單位需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合格場地、設施、設備、師資等基本條件。
(八)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九) 申請單位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十)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十一、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中開班人數少於十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本局已區隔於其他訓練計畫辦理執行者或該計畫已接受其他政府單位補助者。
(三) 三年內曾執行本局訓練計畫或其他政府單位訓練計畫,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或單位組織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紀錄者。
(四) 本計畫為就業導向型職業訓練,所送計畫如屬基礎教育、語文、體育活動、藝術、民俗、休閒及有爭議之訓練(如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或課程與就業目標直接關聯性不顯著之訓練學習活動,均不予受理。
(五) 所送計畫無促進就業效益或效益過低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者。
十二、審查作業:
(一)申請計畫案由本局依據前列補助原則、補助順序、是否符合當前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
(二)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核作業。
(三)審查會議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合。
十三、訓練費用計算標準: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依照附件一所訂訓練經費編列標準編列費用額度,並將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計算個人訓練費用後,以個人訓練費用辦理申請補助;單一班次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台幣一○○萬元為原則(訓練經費自籌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惟同一單位全年度總補助訓練經費以不超過新台幣三○○萬元為限。
十四、訓練費用補助標準: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該班次總訓練費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計算,本局依下列標準支付承辦訓練單位訓練費用:
(一)結訓學員依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乘以結訓人數支付。
(二)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依下列方式支付:
1. 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離退訓者,依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2. 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含)離退訓者,依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十五、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失業者訓練計畫,訓練人數不得少於十人;總訓練時數以不低於一○○小時且不超過四五○小時為原則。
(二)為瞭解辦理訓練之實際情形,以維持訓練品質,本局得派員逕行查訪承辦訓練單位實施授課情形,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得不予撥付補助費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三)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後,未經本局同意,不得變更計畫內容。
(四)參訓學員由承辦訓練單位考核其訓練成績,及格者應核發受訓學員結訓證書。缺、曠課時數如超過全期訓練總時數十分之一以上者應予退訓,或經承辦訓練單位考核成績未達承辦訓練單位所定標準者,不得發給結訓證書,但必要時得發給受訓證明。
(五)有關參訓學員負擔費用及其收繳規定等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研訂規範如附件二。
(六)參訓學員如符合訓練生活津貼請領規定或其他法令規定之補助對象時,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暨局屬職訓中心相關作業規定,協助參訓者申辦及辦理發放等相關事宜。
(七)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規定,依限登錄開班資訊及參訓學員資料,俾利訓練管理、後續就業追蹤及統計事項。
(八)本計畫相關控管事項,參照「就業安定基金補助地方政府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規定」辦理。
十七、承辦訓練單位所辦理之各訓練班次結訓後,應進行就業輔導成果追蹤,並於結訓後一個月內,填報各該訓練班次及學員就業成果表(格式如附表六),並檢附結訓學員就業證明文件(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影本(須加蓋與正本相同),另如自行創業者應以創業單位加入勞保或參加職業工會,又如在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受僱者,應由受僱單位出具在職證明,經核實無誤者);承辦訓練單位之行政、教務、輔導、會計業務及預估就業率達成度等實際辦理結果,將列入執行紀錄,並據作評核指標,其整體績效表現經評核列為執行績效欠佳之單位,將停止受理本計畫補助申請。
十八、經核定補助之計畫,應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宜;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向本局申請撥付該班次總訓練經費百分之三十,其餘應於訓練結束後一個月內,依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經費支出憑證封面、送審憑證明細表、經費支出明細表、受(結)訓學員名冊、參訓學員出缺勤時數統計表、補助承辦訓練單位支付參訓學員訓練經費申請表、學員上課簽到(退)表、學員成績考核表、結訓證書及勞工保險加保證明、受訓學員基本資料卡等)報本局核銷。
十九、本計畫奉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
※附件及相關書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