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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訓-協助就業】輔助失業者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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筆記阿本

中華民國91年06月19日職公字第091002310號函訂定
中華民國92年12月03日職公字第0920081138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04月16日職公字第093001618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3年09月03日職公字第0930025832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01月18日職公字第0940002372A號函修正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職公字第0940036556號函修正

資料來源:職訓局公共訓練網
上網日期:95年02月10日

一、目的:協助未具備基本電腦操作及網路運用技能之求職失業者,參加短期線上基礎電腦研習,以強化其電腦操作之能,進而提升其職場技能。
二、辦理單位及任務分工: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

任務:

1、本計畫之擬訂、修正、解釋及督導事項。

2、其他相關事宜。

(二)主辦單位:本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

任務:

1、整體研習計畫之執行及品質管控事宜。

2、擬定執行計畫與相關作業規定。

3、本項計畫所需經費之預算管理、核銷等事宜。

4、辦理研習單位評選及簽約事項。

5、本計畫資訊管理系統規劃建置及維運事項。

6、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執行本計畫之協調事項。

7、本計畫研習課程之規劃與訂定。

8、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9、本計畫執行績效之統計分析事項。 

10、定期邀集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辦理管控會議。

11、其他相關事宜。   

(三)執行計畫單位:

1、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稱各就服中心)

任務:

(1)實施基礎數位能力測試(前測)。

(2)推介研習對象參加研習,並核發學習券。

(3)針對臨櫃之發券民眾瞭解其報到情形。

(4)結訓學員之後續就業服務。

(5)配合推動本計畫之宣導事項。

(6)其他相關事宜。

2、轄區規劃研習及管控單位:本局所屬北區、桃園、中區、台南、南區等五所職業訓練中心(以下簡稱各職訓中心)

任務:

(1)轄區內研習單位之品質管控、查訪及檢視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以下簡稱TIMS)登錄等事宜。

(2)受理研習對象申訴事宜。

(3)負責與對口就服中心溝通聯繫執行事宜,並應適時提報正式會議討論。

(4)其他相關事宜。

(四)研習單位:經評選合格接受委託辦理本項研習之數位學習中心

(1)採隨到隨訓原則,負責有關學習券持券人之電腦線上學習、教學輔導及檢測(後測)工作。

(2)配合學習券線上學習網及TIMS進行相關資料登錄。

三、研習對象(以下簡稱學員):

1. 求職失業者。

2. 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及臨時工作津貼之進用人員(得經用人單位同意於上班時間參加研習)。

四、辦理方式:

(一)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就各職訓中心服務區域範圍內評選具有執行短期基礎電腦線上學習能力及執行期間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之單位,以簽定採購契約方式辦理是項研習,研習課程含:1. 必修單元:電腦基本操作、文書處理與問題演練、網際網路應用與問題演練等3單元;2. 選修單元:心理諮商輔導1單元(如附件一)。

(二)泰山職業訓練中心應將合格辦理研習單位列冊送至各就服中心(站)及職訓中心運用,各職訓中心另應督促研習單位儘速依本局規定登錄TIMS,以利開班學員報到參訓名冊傳送就服中心(站)資訊系統,進行勾稽。

(三)各就服中心應就未具基礎電腦能力之新登記求職失業者或有意願參與研習之失業者,進行數位能力測試(前測)(無意願受測者免測)並進行簡易諮詢確認有參加線上學習意願後,依測試(前測)不合格單元,開立學習券(格式如附件二)供其憑以參加部分或全部學習單元(開券流程如附件三)。前開測試(前測)成績並應登錄網際網路就業服務資訊系統。

(四)學員應自發券日起14日(工作天)內,持原開立學習券,就第一項研習單位擇一報到,並於報到後2個月內於該單位完成學習券勾選參加單元(必修單元)研習,及於前開期限內視學員意願完成選修單元。

五、研習費用:以每人每小時新台幣110元整支付,並依實際參加研習之人/時計算,必修單元中電腦基本操作單元支付以14小時為上限、文書處理與問題演練申領最高14小時為上限、網際網路應用與問題演練申領最高以8小時為上限,3個單元合計支付以36小時為上限,加修選修課程者附加2小時為上限。線上學習每日最高支付6小時。

六、經費來源:由泰山職業訓練中心於就業安定基金或就業保險費法定提撥額度下編列預算支應。

七、經費核銷:

(一)由泰山職業訓練中心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申請經費及按月核銷。

(二)研習單位辦理核銷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泰山職業訓練中心,包括憑證封面、送審明細表、發票或收據、學習券、學習時數明細暨經費支出明細表、學員上課簽到簽退表、學員名冊、成績考核表等資料及其他應備文件。如奉核定採就地審計則依其規定辦理。
八、成果統計:由各就服中心及職訓中心按月填報執行進度,於次月5日前送泰山職訓中心,泰山職訓中心於10日前彙送本局(格式如附件四之一四之二)。

九、其他注意事項:

(一)參加本計畫研習以一次為限,研習單元一經學員確認後,不得再要求增加課程。

(二)學員參加各項學習單元之研習以一次為限。

(三)學員自發券日起14日(工作天)未向辦理研習單位報到並經簽認者,該學習券失效。

(四)學員由研習單位依學習券線上學習網檢測(後測)其研習成績,及格者核發學員研習證書,並於證書上登載其學習單元名稱及時數。


◎ 本局95年度辦理「輔助失業者參加提升數位能力研習計畫」目標人數配置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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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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