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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就業法規】多元就業開發方案補助作業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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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b008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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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4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勞職業字第0940503889號
上網日期:94年7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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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構民間團體與政府部門間促進就業之合作夥伴關係,透過民間團體研提具創意性、地方性及發展性之計畫,引導失業者參與民間團體工作,重建工作自信心,培養再就業能力,紓緩其生活壓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 補助對象:為政府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進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

三、 補助條件如下:

(一) 用人工作計畫經審查通過者。

(二) 進用人員限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之失業勞工。

(三) 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核定同意之方案經理人及管理人。

(四) 符合人員留用獎勵計畫要求者。

四、 經費之用途及範圍如下:

(一) 經用人單位進用失業勞工之工資。

(二) 行政管理費。

(三) 訓練經費。

(四) 符合人員留用獎勵計畫所發給之獎勵金。

五、 用人單位申請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 計畫書。

(二) 立案證明書、法人登記證書。

(三) 組織章程或捐助章程。

(四) 決議提出申請之會員(代表)大會、董事會或理事會會議紀錄(含計畫名稱、工作項目、計畫內容、申請人數)。

(五) 一年度工作報告。

(六) 本計畫涉及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業務之相關合法使用、設立或許可等文件。

(七) 組織結構與組織內專職、兼職及志工人員相關資料。

(八) 申請單位最近月份加入勞工保險人員名單。

(九) 曾執行本會永續就業工程計畫或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之申請單位,必須具體敘明原計畫之實際執行績效,包括計畫結束後填寫之留用名冊,說明留用人數、比例及輔導進入常態職場人數、比例等,並提供前執行計畫之完整專戶存摺影本供參。

(十) 新申請單位提送之新計畫中須填具體量化之預期效益。

(十一) 計畫書等資料紙本一式15份。

(十二) 計畫書電子檔。

六、 用人單位備妥第五點所列文件後得依下列規定提出申請:

(一) 全國性用人單位跨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轄區之申請案向本會提出。

(二)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轄區用人單位之申請案向其所轄之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

七、 審查作業程序如下:

(一) 由本局籌組審查委員會,審查委員包括專家學者、政府機關及民間團體代表。

(二) 用人單位依轄區向本局所屬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提出申請。

(三) 本局所屬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必要時得對用人單位提供輔導協助以利其計畫之撰寫及申請。

(四) 本局所屬各區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受理用人單位之提案計畫後,辦理文件審查並提出幕僚意見。

(五) 審查委員會依據下列參考指標進行審查:

1. 所提計畫有創新的服務內容。

2. 所提計畫議題為市場機制不足的弱勢議題。

3. 所提計畫內容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4. 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政府部門之經費。

5. 所提計畫整合其他民間資源或團體。

本項補助依本局受理申請計畫之內容及預算編列情形審查核定。

八、 經費請領及結報程序如下:

(一) 經費請領:

1.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審查會核定通過計畫之額度,分二期按六個月之額度,每半年各一次向本局掣據申領用人費用暨其他費用。

2. 用人單位:應按月定期檢送進用失業勞工之工作津貼及其他費用之原始憑證或表冊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經費請領及核銷事宜。

(二) 經費結報:

1.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1) 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於每年度之六月底及年度終了前,檢送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執行成果報告表,向本會職業訓業練局辦理結報。

(2) 年度結束前或轄內所有計畫均已執行完畢後二個月內,辦理餘款繳回。

2. 用人單位:每三個月並應檢送執行成果報告表;計畫結束後,不得再支用其他費用,且須於一個月內向請款單位辦理核銷結案,並繳回餘款。

補助之經費為部分補助時,得以領據報列,以支出明細辦理結報者,原始憑證需保存十年,以備查核;如為全額補助者,須以收支清單,連同原始憑證辦理結報。

九、 督導機制如下:

(一) 為使各項計畫發揮其功能,本局所屬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顧問諮詢輔導,視各計畫用人單位實際運作狀況,適時引介適當資源,並提供訪視評估資料,作為計畫後續審查之參考,提昇個別計畫及方案整體績效。

(二) 用人單位申請案未通過審查,但申請單位經審查委員會評定具有執行能力,或所經營之地方、社區具有發展潛力者,得將其納入諮詢輔導對象,以協助其研提可行性較佳之計畫。

十、 考核事項如下:

(一)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每一個月至少實地訪查其轄區內各計畫一次。

(二) 本局辦理不定期考核及評鑑。

(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本方案之成效列為本局平時及年終考核項目,本會得針對績效優良者,專案辦理敘獎及獎勵。

十一、 用人單位提案申請補助,應依下列事項辦理:

(一) 同一計畫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二)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三)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得併入原補助經費支用,於補助案件結案時若尚有結餘款一併繳回。

十二、用人單位未依核定之計畫執行,情節重大經查證屬實者,立即停止補助該計畫,如涉及進用不符資格人員及溢領、冒領工作津貼或有不當得利等情形經查屬實者,應追繳其補助款,並停止補助一年。

十三、用人單位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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