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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僱用獎助津貼】給付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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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星火
洪士奇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捌拾玖年陸月拾肆日發文
台八十九勞職規字第○二○○二○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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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僱用獎助津貼給付標準表
 
依       據:「九二一震災重建僱用災民獎勵辦法」第九條規定

公告事項:如附表

津貼名稱:僱用獎助津貼

給付標準:

按實際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5,000元,如為雇主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者,按實際僱用人數,每名每月補助新台幣8,000元整,最高均以12個月為限。

備        註:

1、僱用獎助津貼中所稱雇主,係指私立學校、人民團體及事業單位。
2、本津貼所訂對象於獎助期間離職,即停止給付本項獎助。

3、雇主如無故解僱或資遣勞工後,於一年內又再行僱用該勞工者,不得提出申請本項津貼。

4、雇主如優先僱用災區失業者,而減少僱用外國人,應於取得外國人聘僱許可函後,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提出申請,並取得同意函,且本國人之受僱時間,應於提出申請日之後。

5、本項津貼每年度以申領一次為限,同一事件已領取其他類似性質之補助或津貼,則不得再申請本項津貼。

6、申請人如有不實之申領,除追回已給付津貼及喪失給付資格外,並需負一切法律責任。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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