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快評】承諾書檢驗蔡政府是施良法抑行苛政
從世新大學被「抓包」簽下所謂「一中承諾書」,到連台大等數十所大學都可能「中槍」,承諾書爭議發展迄今,它所標誌的那是什麼學術自由之爭?講白的,就是要不要讓良法變苛政那麼簡單。
爭議的源頭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3條,簡單來說就是,台灣的大學要與大陸方面締結聯盟或書面合作,應先向教育部申報,且相關內容不得違反法令規定或涉有政治性內容。
該條文於扁主政時的民國九十二年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根據修法意旨:…中共政權迄今仍不放棄武力犯台,且一向採取否認我國際政治主體地位之作法。也因此,要處理兩岸問題不僅具高度技術性,更具高度政策性。
直言之,兩岸條例在當時幾近全盤翻修,重點就在於強化官方事前審查機制,一方面避免民間、學校在簽約時因不察對岸的小動作,使我方喪失政治主體地位;另方面也冀求能與政府政策相互配合。
從此檢視,對各大學而言,既然法規相對明確也有必要,因此在與對岸簽訂相關書面合作文書時,幾無可能不報教育部或簽下類似「政治不平等條約」;今天的爭議在於,所謂承諾書究竟是兩機構間的書面協議,或僅是我方單方面給予學生或家長的保證書?換言之,究竟是否屬政治性協議文書,只怕不是官方說了算。
至於有些綠營人士認為,承諾書中強調不從事任何有關「一中一台」、「兩個中國」、「台灣獨立」等方面活動,已形同「一中」的承諾書,並牴觸憲法第十一條「講學自由」,這恐怕更是曲解了憲法。
且不論憲法本就是「一中憲法」,單看承諾書內容,要對學生講什麼或不講什麼,不正是大學講學自由的真諦?若法律竟可授權政府限制大學講什麼或不能講什麼,這才是對講學自由的戕害。
更進一步言,對岸要求其學生得取得台灣的大學開立的相關承諾書,不正意味著對岸對台灣講學自由乃至民主高度發展的恐懼?相反的,如果依附掌權者意識形態擴張解釋法律去認定大學違法,不正代表著對台灣的大學、教授的沒信心?
是良法或苛政,與其說取決於法律文字,不如說是在於執法者對法律的認知、解釋與執行。當多數大學採取與蔡政府教育部不同的法律見解與行動時,這不也等於另類的「用腳投票」?此時最該檢討的,誠不知是大學或政府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