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委提前瞻計畫釋憲 大法官不受理!
2018-05-04 15:58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即時報導
立法院院會去年8月31日通前瞻基礎建設計畫第一期特別預算案,審議程序引發違憲爭議。國民黨、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及無黨團結聯盟立委高金素梅等38位立委完成連署,聲請大法官釋憲,但大法官決議不受理。
立委提出的釋憲聲請書,除請求司法院大法官作出違憲解釋,且在作成解釋之日起1個月內,重新舉行前瞻計畫預算案審查會議的解釋,同時請求大法官在作出違憲解釋前,先准予急速處分,立即行文通知行政院,應於正式解釋文作成前即刻凍結、停止前瞻計畫預算執行,不得為撥款、招標、締約等一切執行行為。
立委認為,立法院院會主席蘇嘉全與民進黨立委曲解濫用一事不二議原則,剝奪憲法第63條規定賦予立委針對預算案的提案、討論及表決權。院會主席未經任何黨團協商討論,或取得黨團同意,逕自決定前瞻計畫預算案的審查順序依通案、歲出第1款至14款、融資財源調度、主決議順序進行審查,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院長中立原則,或院會主席違法宣告不再處理權宜、秩序問題及散會動議,也違反立法院議事規則第32條第2項及26條第2項規定。
立法院去年7月5日三讀通過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行政院11日通過預算案,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去8月31日三讀通過預算,再經總統於9月13日公布。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其人數之計算,依大審法施行細則第5條規定,應「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準」。前瞻基礎建設特別條例和預算議決通過時均為立法院第9屆第3會期的臨時會,該會期立法委員實際報到人數為113人,已報到立法委員中的1人已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17條第1項規定停止職權,參酌職權行使法「前項立法委員總額,以每會期實際報到人數為計算標準。但會期中辭職、去職或亡故者,應減除之。」規定,停職立委應予減除,所以議決時的立委現有總額應為112人,是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所定「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至少應為38人。
大法官認為,有關前瞻預算部分,已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形式上相當於法律。立法院議決通過相關法律案或預算案時,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立法委員,行使職權並投票反對,且確信多數立法委員表決通過的法律案或預算案有違憲疑義,依少數保護的意旨,得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規定釋憲。
大法官指出,聲請人中的1位委員在前瞻條例的二讀及三讀程序,都請假未出席,未參與任何表決。立法院表決通過條例的二讀程序,關於法案名稱及其中7條條文是經協商通過或院會無異議通過,另8條條文則經院會表決通過。除第5條的反對者有39人外,其餘條文的反對者至多為36人。在三讀程序中,投票反對者則為聲請人中的29人。
不論是以條例二讀或三讀程序的表決結果計,當時曾投票反對者均不足38人,與聲請釋憲要件不符。而聲請人又指條例第5條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部分,也只是抽象主張條例違憲,未具體敘明如何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的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3款聲請要件不合。
大法官認為,各國國會的議事規範,除成文規則外,還包括各種不成文例規,於適用之際,且得依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的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本件聲請憲法不受理,聲請人有關暫時處分的聲請也沒有依據。
國民黨立法委員蔣萬安、林為洲、曾銘宗等人去年向司法院遞出釋憲聲請書,但大法官今決議不受理。圖/報系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