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否認貪汙 兒、兄齊出庭
2017-08-23 20:44聯合報 記者
王宏舜╱即時報導
新北市前副市長許志堅在寶興公司所提的新店廣明都更案中索賄500萬元、3只名表、2塊金條,不法所得615萬元,台北地院3月間判處許10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得易科罰金刑為5月。高等法院今進行準備程序,許僅承認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等輕罪部分,並表示「我不懂相關法律」,否認貪汙。
本案共有7名被告,除了許志堅外,兒子許士耘、胞兄許志遠也都因違反商業會計法遭判刑4月,得易科罰金。許士耘、許志遠兩人今都認罪,向法官請求緩刑。涉交付賄賂的弘盛開發公司實際負責人周麗惠,因北院依協商程序為協商判決,獲緩刑。
許志堅被控經「白手套」周麗惠之手,3年間按月收取11萬元現金匯入兄長許志遠、兒子許士耘帳戶,另單筆收受91萬元;周女還以賀壽名義致贈21萬元蕭邦表給許,並買19萬元蕭邦表、18萬元香奈兒表給許的女兒許儀彬當結婚禮物,另送價值47萬元的2塊金條給許。
許辯稱與周女的家庭是世交,稱兩家人經常餽贈禮物,金條是請周女代購。但周女與檢察官認罪協商、承認行賄,繳交500萬元給公庫,被依行賄罪判刑8月、緩刑3年,其餘被告也分別被判刑。寶興公司2008年向新北市政府提送新店廣明都更案,許利用職務協助都更案加速進行,指導周麗惠轉告業者應補正的程序,隨後批示將都更案排入議程。
北院認為,許按月收取匯款,與常情不符,而生日禮物竟是在60大壽過後3個月才收到;許的女兒收到2只名表的價值也超越社交禮儀範圍。檢方起訴認定,許志堅涉寶興開發所提的新店區廣明段開發案以及樂揚建設所提的板橋區介壽段開發案,但北院法官認為,許只在前案收賄,後案貪汙罪證不足。
高院今開庭時,許表示未與周麗惠達成合意,周的丈夫胡元龍(寶興開發公司股東)也證實投資的是振興段,主張她沒有行賄的動機。律師也質疑,周婦基於認罪協商而說出偽證詞,是為了求緩刑而做了與事實相反的陳述。
許志堅的兒子許士耘表示,有提供身分資料給弘盛公司,但他只是依爸爸指示做事,他「不懂法令」。在兒子與胞兄都承認偽造文書、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罪後,許世堅也承認僅犯輕罪。
樂揚公司副總經理鄒雪娥涉行求賄賂,一審時遭處6月徒刑,她認為不需要利用許的職務行賄,檢察官上訴無理由。建築師蔡哲義也被認為是幫助犯,他今喊冤「周麗惠要送什麼禮物我毫無所悉」。
許志堅的律師聲請傳寶興公司股東郭兆祥到庭,待證事實為新店廣明段胡元龍、周麗惠未參與,也欲證明許並未如原審判決所載周麗惠未都更案有行賄動機與行為,彈劾周婦證詞。
公訴檢察官則認為周麗惠認罪協商時,有律師全程在場,她也接受交互詰問,無必要為了彈劾她證詞而再次傳喚郭兆祥。
高院定9月20、27日續準備程序。
前新北市副市長許志堅(左)與兒子許士耘同赴高等法院應訊。記者王宏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