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6-15 01:53:58 聯合報 林滿紅/中研院近史所研究員(台北市)
高中歷史課綱吵得沸沸揚揚,教長最後裁定新舊教科書皆可用。在很多學校擬用微調以前教科書的情況下,值得指出:微調以前課綱與教科書審定皆以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九日蔣中正總統所公布,四十一年八月十二日刊印在中華民國總統府所編《總統府公報》第三五九號的「中華民國與日本國間和平條約」(又稱「中日和約」)為依據。微調以後課綱與教科書審定則希望回到憲法一中。在這裡有需要說明「中日和約」與憲法間的關係,特別是最近爭議最大的國家首都是在台北或在南京,或是國家領土範圍何所指的問題。
「中日和約」中的中華民國領土範圍因過去、現在、未來不同時間座標,而有不同指涉。在「聯合國憲章」頒布之前的傳統戰爭法規定,戰爭須以宣戰作為戰爭法律狀態的起點,而以簽訂和平條約做為終點。作為結束中華民國與日本戰爭狀態的「中日和約」,就與日本進行戰爭狀態的中華民國而言,是指在中國大陸的中華民國,因為日本在這場戰爭中的挫敗,日本須放棄在中國因條約所取得的利權,就簽訂這些條約的中國而言,指的是在大陸的中華民國及其所繼承的清朝。日本須放棄在中國因條約所取得的利權包括因與清朝簽訂的「馬關條約」而取得的台澎,而此放棄對象是已經遷台的中華民國。「中日和約」的照會第一號針對此約內中華民國的領土範圍特別指出是指中華民國現在或將來的有效統治範圍。
「中日和約」是於四十一年八月五日在台北賓館完成換文生效,就在這一天台澎主權完成由日本過戶給遷台的中華民國的法律程序。日本從這天起在台北中山北路華南銀行圓山分行旁,由板橋林家林柏壽承租房舍設日本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日本在台灣正式由主人轉為客人,依照國際慣例,大使館是設在一個國家的首都所在地。
憲法一中,國人常感到費解,其實參考大韓民國的憲法就可了解。大韓民國憲法第三條中譯為:「大韓民國的領土為韓半島(因迴避北韓稱朝鮮而不用朝鮮半島)及其附屬島嶼」,其英文版譯為:The territory of the Republic of Korea shall consist of the Korean peninsula and its adjacent islands,韓文中譯的「為」字,在英文譯為shall consist,係表達一種意向。民國八十年以後的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前言仍言及「為統一之需要」,增修條文第十一條規定:「『自由地區』與『大陸地區』間人民權利義務關係及其他事務之處理,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原憲法中的「蒙古各盟旗地方自治制度,以法律定之」、「西藏自治制度,應予以保障」,也依然存在。這表示中華民國仍有統一的意向。這與「中日和約」照會第一號中的「將來之有效統治範圍」可以取得協調。
在民國四十一年八月九日蔣中正總統公布「中日和約」前八月二日的批准書上蓋有中華民國的國璽。這顆重三.二公斤對外代表國家主權的印信,是一九四九年時由護璽官在槍林彈雨中由南京經廣州、重慶、成都一路護衛來台,也是中華民國總統交接時的印信。蔣中正總統在「中日和約」批准書上以毛筆字寫著:「中華民國總統與日本國政府曾各派全權代表於中華民國四十一年四月二十八日在臺北市簽訂兩國間和平條約,茲本總統署名鈐蓋國璽以昭信守。」所有承接了或將承接這顆國璽的中華民國總統,都有信守此條約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