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5-20 03:01:54 聯合報 記者陳乃綾/台北報導
立法院三讀通過「合作社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合作社經營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若要因政府、公益團體委託或發展需要得提供非社員使用,需主管機關許可,且收益應提列為公積金及公益金,不得分配社員。
未來合作社經營業務以提供社員使用為限,被稱為「故宮條款」。圖為遊客在故宮博物院禮品部選購紀念品。 記者余承翰/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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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宮博物院曾委託「故宮消費合作社」銷售文物複製品、提供餐飲服務,將一點七億元盈餘分配給消費合作社員工,立委質疑「以合作社之名,行逃稅、對外營利之實」,有違合作社精神。這次合作社法修正通過,大幅限縮合作社營利和分配盈餘範圍,也被稱為「故宮條款」。
根據新法,合作社若由政府、公益團體委託代辦業務,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五十;若是為合作社發展需要而提供非社員使用,不得超過營業額百分之卅。
三讀通過條文也增訂罰則,合作社若違法將非社員使用的收益分配給社員,可處四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未改善者按次處罰,罰超過三次仍未改善,主管機關得解散合作社。
這次修法也建立「準社員」機制,提供不符合章程社員資格的人(如農產品運銷量未達標準的農夫、學生),有參與體驗合作社組織運作的機會。
提案修法的民進黨立委林淑芬表示,故宮消費合作社過去都是賣東西給非社員的一般遊客,幾乎占營業額百分之百,未來新法上路,故宮需受到新法規範而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