頂新劣油案 陳茂嘉判1年2月
2016-11-30 03:04聯合報 記者何炯榮/員林報導
頂新製油公司劣油案,彰化檢方另追查出頂新為使食用油更有豬油香氣,頂新總經理陳茂嘉明知炸豬油商華豐行沒有工廠登記,涉嫌指示採購人員四度向華豐行的下游慈蓮實業社拿發票報帳;彰化地方法院審結認定陳茂嘉犯下4個違反商業會計法罪,一罪一罰,各判刑4個月,裁定應執行1年2個月,得易科罰金。
昨天下午合議庭宣判,同案被告吳嘉明是頂新業務課長兼採購,同犯4罪,每罪判刑5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個月;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也犯4罪,每罪3個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個月,兩人都得易罰金。
彰化檢方在民國103年10月間查獲頂新公司長期向沒有食用油經營許可的越南大幸福公司進口油脂原料,精煉加工後以食用油名義上市販賣,檢察官追出同年2月至10月間,頂新也向彰化縣北斗鎮的華豐行購買現炸的香豬油,讓精煉後的進口油脂更有豬油香氣。
檢察官姚玎霖、施教文進一步追出,華豐行沒有工廠登記,工廠內外的環境衛生條件差,陳茂嘉為掩人耳目,涉嫌指示吳嘉明主動聯繫華豐行的下游、慈蓮實業社負責人劉飛局,由劉開立發票給頂新充當進項憑證,掩飾頂新實際向華豐行購買香豬油的事實,涉有違反商業會計法犯行,104年8月4日另案起訴陳茂嘉等3人。
彰化地方法院審理時,陳茂嘉辯稱他是總經理,不會注意到這麼細節的事情,也不知情;吳嘉明和劉飛局也都否認檢方的指控,辯稱確實是頂新與慈蓮社有交易,與華豐行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