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產業2千多億 魏應充區區4億交保?檢方提抗告
2018-12-27 10:53聯合報 記者
白錫鏗╱即時報導
魏應充涉頂新油品案,先被彰化地院交保3億、12月22日又被台中高分院裁定交保1億,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以魏的家族產業有兩千多意,交保區區4億元,不可能有任何嚇阻作用,認為台中高分院裁定不當,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圖/本報資料照
魏應充涉頂新油品案,先被彰化地院交保3億、12月22日又被台中高分院裁定交保1億,台中高分檢主任檢察官李慶義以魏的家族產業有兩千多意,交保區區4億元,不可能有任何嚇阻作用,認為台中高分院裁定不當,今天向最高法院提起抗告,請求撤銷原裁定。
主任檢察官李慶義指出,魏應充涉頂新油品案,經台中高分院,於12月22日裁定准予加保1億元並限制住居,檢方認為裁定不當,應行提起抗告,敘述理由如下:
李慶義指出,頂新油品案經一審檢察官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確認被告確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犯行,而依法判處重刑,其中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此外,魏應充另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在案。
二審以魏經判處重刑,復因工作性質而往來國、內外各地,以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復有相當經濟實力,有逃亡之高度可能,認有新發生事實足認被告有逃亡之虞。惟只要再加保1億元,輔以限制住居、出境、出海,及定期於每星期六中午至警局報到,即足以防範其脫逃。
檢方強調,台灣是非常民主自由之國家,縱有案在身的被告,即使經命限制住居,及定期至警局報到,於判決確定執行之前,也不會有隨時加以監控之行為,仍隨時有足夠之時間,可以潛逃。且台灣地區四面環海,潛逃或偷渡中國大陸,更是極為輕易之事。
台中高分檢指出,舉例說前東帝士集團負責人陳由豪、前立委羅福助、前苗栗縣長何智輝、前廣三集團總裁曾正仁等多人潛逃出境之案例,多數均逃往中國大陸,幾已為眾所週知之事,是縱使有限制出境及出海,也難以防範有本事並有心要潛逃出境之人。
縱然限制出境及出海,以及定期至警局報到,實際上只能限制那些無意且無能力潛逃之人,對於有意並有能力潛逃之人,幾無任何作用可言。
再查,魏應充雖再經命加保1億元,共計已提出4億元之具保金。然以被告家族產業之龐大,在富比士富豪榜上,排名臺灣富豪榜第2名,總計家產有2223億6000萬元之鉅,區區4億元,只為其資產之零頭還不及。
對魏應充而言,如其要蓄意潛逃,根本就不會理會那區區4億元之具保金,是以,也不可能有任何嚇阻之作用。而其家族絕大部分之產業,復均在中國大陸,是若其為逃避長期間之徒刑執行,而潛逃或偷渡至中國大陸,以渠家族在中國大陸之龐大產業及黨政關係,冀望透過兩岸間之司法協助,將其引渡回台執行,亦幾為不可能之事。
李慶義指出,雖魏應充於味全公司之另案,有到案執行。惟該案智慧財產法院僅判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尚屬於輕度刑,與本案被告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處10多年重刑,又尚有另案之2年有期徒刑,其刑度相差甚鉅。
何況,味全案於台北地方法院審理時,僅止於起訴後之階段,尚未經法院判決,法院諭知之總具保金額,即達13億1000萬元之鉅,其具保金額亦遠高於本案。
綜上所述,魏應充經判處重刑確定在即,為逃避長期間徒刑之執行,而潛逃至其主要事業所在地之中國大陸,以致無法引渡回臺執行,是相當有可能之事。限制出境及出海,以及定期至警局報到,證諸往例,實際上也難以防範那些有意並有能力潛逃之人。而為被告家產零頭還不及之區區4億元具保金,又顯難以對被告產生任何嚇阻作用,足徵以原裁定顯難以防範被告脫逃,原裁定顯然不當。遂提起抗告,請撤銷原裁定,另為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