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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餿水油轉製食用油 味全12產品中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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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簡淳琪、林巧璉、陳沛佑、梁雅雯/連線報導】
2014.09.05 04:54 am

回收業者郭烈成將回收餿水油,煉製後轉售給強冠公司,再調製成全統油品,連辦案人看了都作噁。
圖/刑事局提供


圖/聯合報提供


圖/聯合報提供
時隔卅多年國內再現餿水油事件!屏檢根據檢舉,查出高市強冠、屏東進威公司分別向回收業者購買餿水、皮革廢油煉製的油品,再混充其他油品轉製成食用油及飼料,追出猶如食物鏈的犯罪網,查出至少七百八十二噸劣質油流入市面。
檢警及衛福部查流向,食用油部分,已知食品大廠味全有「味小寶豬肉酥」、「味全辣味肉醬」、「味全瓜仔肉」等十二項產品使用餿水煉製的食用油「香豬油」,其餘流入各地夜市、小吃餐飲。

由於業者還同時生產「耐炸油」,教育部初步調查全台有一百多所學校使用這款油。雖然耐炸油是否也由餿水油煉製仍待檢驗,但教育部已要求學校全面停用。至於皮革廢油煉製而成的飼料,已知流向高雄地區畜牧場。

檢警數月佈線偵查,九月一日收網,查獲大批劣質油、原料,帶回經營餿水油地下工廠的郭烈成(卅二歲)等人。

檢警調查,郭向胡姓業者以每公斤十元購買餿水油,經靜置、燃煮再混合豬油、雞油、魚油及骨油後,以豬油名義賣給高雄強冠公司,每公斤賣廿到廿三元,郭從去年至今已售出兩百公噸。

從查扣交易明細顯示,強冠購買劣質油,再添加動物油後分裝,以「全統」香豬油等品牌出售,十八公升裝的豬油約賣八百元。

諷刺的是,胡姓業者主要是向自助餐店、早餐店與鹹酥雞等攤販,收購廢棄食用油與餿水,初步處理再轉賣給郭;郭的劣質油經轉製後,輾轉回售坊間自助餐等業者。

檢警調查,郭低價收購餿水油至少一年,煉製的地下工廠環境惡劣,「八十坪大的工廠非常骯髒,很難想像這些回收油最後吃進人體內。」

刑事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偵三隊長李宏倫表示,郭的工廠設在屏東縣竹田鄉郊區,附近住戶四月聞到臭味投訴「聞到怪味」,郭的工廠才曝光。

檢方原令郭烈成十萬元交保,但郭籌不出來,檢察官向法院聲押,法官裁定五萬元交保。強冠公司副總戴啟川被檢方諭令廿萬交保。檢警也約談強冠負責人葉文祥,他聲稱只負責國外業務,檢方訊後請回。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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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飼料油是給豬吃的! 正義、強冠上游判9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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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指飼料油是給豬吃的! 正義、強冠上游判9年半

2018-05-30 16:34聯合報 記者王宏舜╱即時報導

雲林縣莿桐鄉晉鴻貿易商行、晉瀧貿易公司、福瀧油脂公司負責人郭定,自越南低價進口飼料油、收購餿水油混充食用油高價給強冠、正義、北海、協慶等食用油公司;雲林地院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判郭定10年2月徒刑,併科罰金900萬元。郭定上訴,高院台南分院判郭定9年6個月,他再上訴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認為郭只是憑己見任意指摘判決違法,駁回定讞。

郭定被控以兒子的名義開設晉鴻、晉瀧、福瀧等3家公司,自2012年1月至2014年5月從越南智興、慶隆、俊成和香港金寶元等4家貿易公司,以每公斤23至32元不等價格收購動物、動植物混合油脂,製成不明飼料用油。

郭定還在全台各地以每公斤21.5元低購蒐購餿水油,與進口的飼料油混合後,混充食用油以每公斤34至40元轉售,共賣出467萬公斤黑心油,給食品業者郭烈成、強冠、鑫好、進威、正義、北海等公司、工廠及個體業者,製成食用豬油或其他食用油品,再轉賣到各大賣場或商店販售。

二審認為郭定犯幫助詐欺取財罪、幫助違反2014年2月5日修正施行的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最高法院認為詐欺取財罪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但郭仍提上訴,法律不許,這部分應駁回。

而郭違反食安法部分,最高法院也認為二審依法認定犯罪事實,已敘明所憑的證據和認定的理由,論斷並未違背客觀存在的經驗和論理法則。

最高法院指出,食物或食品添加物是否可供人食用,應自來源做控管,而不是僅以最後製成品是否符合檢驗標準來論。飼料油是給豬吃的,不是供人食用,這是不爭的事實,不因精煉後符合檢驗標準,就成為可供人食用的油脂原料。至於何謂飼料油?在本件案發時,雖然還無規範,但顯然不是供人食用,消費者也不願用一般食用油價格,購入攙有飼料油提煉的油品食用。

油商郭定被控以進口飼料油等低劣油脂再混充餿水油加工製成食用油脂販售。圖/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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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老董葉文祥喝洗碗精輕生 今出院入監關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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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老董葉文祥喝洗碗精輕生 今出院入監關22年

2017-09-29 11:27聯合報 記者翁禎霞╱即時報導

葉文祥上警備車發監執行。記者翁禎霞/攝影
涉販賣劣質豬油的強冠公司董事長葉文祥,在判刑確定後喝清潔劑自殺,經住院治療後今天上午出院,隨即在警方戒護下到屏東地檢署報到,中午即發監執行。

葉文祥是於13日被最高法院判刑22年確定,當天深夜卻被發現喝清潔劑送醫,雖無生命危險,但引起社會注目,警方隨即加強戒護。

自殺,不能解決難題;求助,才是最好的路。求救請打1995 ( 要救救我 )

強冠油品公司董事長葉文祥。 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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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餿水油案/強冠黑心油 二審宣判新聞稿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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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餿水油案/強冠黑心油 二審宣判新聞稿全文

2016-08-25 12:12 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即時報導

本院受理郭盈志(即郭烈成)及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104 年度矚上重訴字第 1 號、第 2 號),業經審結,並於民國 105 年 8 月 25 日上午 10 時宣判(略如下)。

壹、判決主文:

原判決關於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葉文祥、戴啟川之有罪、無罪部分,以及郭盈志、施閔毓犯附表四所示之罪暨定執行刑部分,與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惠光部分,均撤銷。 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一○三年二月五日修正施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共貳佰捌拾伍罪,各科以如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壹億貳仟萬元。未扣案強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萬肆仟貳佰柒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葉文祥犯如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罪,共貳佰捌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柒年。

戴啟川犯如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罪,共貳佰捌拾伍罪,各處如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

郭盈志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扣案郭盈志所有之混油綠桶貳拾陸桶、紅桶參桶、貝克桶拾陸桶、油存桶捌大桶內油品共參佰伍拾公噸沒收。未扣案郭盈志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柒佰貳拾壹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施閔毓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共玖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陸月。

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之負責人、受僱人執行業務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科罰金新臺幣陸拾萬元。扣案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三號油槽內豬皮革油拾伍公噸沒收。未扣案進威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佰肆拾萬捌仟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黃惠光犯廢棄物清理法第四十六條第四款之非法清理廢棄物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應支付公庫新臺幣壹佰參拾萬元。未扣案黃惠光所有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肆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其他(即郭春葉、蘇清煌、蘇進威部分)上訴駁回。 貳、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郭盈志、施閔毓部分之犯罪事實:

一、葉文祥為強冠公司之董事長兼總經理,戴啟川為強冠公司副總經理,黃武緯、吳燕禎(2 人均經檢方另案偵辦)分別擔任強冠公司之品管部經理及品管部課長,渠等均以製造食用油脂販售為業。另郭盈志(原名郭烈成)私設地下油行,並僱請施閔毓擔任司機載運油品兼任攙油工作。郭盈志購入豬皮革油、牛油、雞油及魚油後,明知該等油品均係劣質之飼料油或動物混合油而不得供人食用,竟與施閔毓先後出售並交付該等油品予強冠公司共計 9 次,而幫助葉文祥、戴啟川、黃武緯、吳燕禎(下稱葉文祥等 4 人)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造食用豬油販賣予廠商進而詐欺取財。

二、葉文祥等 4 人均明知郭盈志、施閔毓所提供油品係品質低劣、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或動物混合油,亦明知蔡鎮州(未經起訴)經營之永成公司所販售油品係品質甚差、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仍分別向郭盈志、蔡鎮州購入油品,並指示強冠公司不知情員工將上開油品混合製造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再將上開以攙偽或假冒方式製成之全統香豬油等產品,先後販賣予廠商,使廠商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

參、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郭盈志、施閔毓部分之理由要旨:

一、葉文祥、戴啟川向郭盈志收購飼料油及動物混合油,另向永成公司之蔡鎮州購買飼料油,作為強冠公司製造全統香豬油等產品之原料使用。而按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應自源頭管理,凡使用飼料油、皮革油、回收油等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原料所生產之產品,無論該原料油之檢驗結果或經精煉後之產品檢驗結果為何,均不得供人食用,故不能以強冠公司精煉後之產品符合 CNS 國家標準,即認得供人食用。

二、強冠公司所製造之全統香豬油等產品,係混合飼料油及動物混合油,均非屬供人飲食之產品或原料,參以我國就食品、飼料之品質安全管理,分別定有「食品衛生管理法」及「飼料管理法」,顯見我國對於產品或原料係供人飲食之用、或係供作飼料之用,刻意有所區分,倘將飼料油製造、販賣供人飲食,自可認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況本件針對強冠公司製造食用豬油之油槽取油進行檢驗,驗出含有豬、雞、魚等不同動物成分,且總極性化合物高達 14%,而就劣質原料油而言,以精煉製程雖可降低總極性物質含量,但仍不能認定此油品安全;又劣質原料油的來源不一,且品質沒有規範,在製程上不易一致化,若以固定式之製程將無法完全去除一些微量之氧化物及其他的危害物質,而這些製成之油品雖然可以通過一般的油脂檢驗標準,但安定性不佳,且有微量的危害性氧化物,長期食用極可能對健康造成危害,是葉文祥、戴啟川以飼料油、動物混合油充作食用豬油攙入全統香豬油等產品中供人飲食,客觀上已存在危害人體健康之抽象危險性,該當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 49 條第1 項「攙偽或假冒」之要件。另葉文祥、戴啟川收購劣質且不可供人食用之飼料油或動物混合油作為原料,製造成全統香豬油等產品,再將該等攙偽或假冒為食用豬油之產品先後出售予廠商,致廠商陷於錯誤而付款購買,自該當於詐欺取財罪。

三、郭盈志、施閔毓 2 人對於葉文祥、戴啟川上開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詐欺取財之犯行,主觀上知情,並進而為構成要件以外提供原料之幫助行為,惟並無證據證明渠 2 人與葉文祥、戴啟川有犯意聯絡,僅能認為係基於幫助犯意,而成立幫助犯。

肆、強冠公司、葉文祥、戴啟川、郭盈志、施閔毓部分科刑之考量:

一、郭盈志部分: 郭盈志雖為幫助犯,然郭盈志所為判決書附表四編號 1 至 9 所示 9 次幫助犯行,被害廠商少則數十家,多者高達兩百餘家,各該編號所示交易之數量甚鉅,受害之金額甚高,影響範圍甚廣,故郭盈志之犯罪情節並無明顯較正犯即葉文祥、戴啟川輕微,本院認不宜適用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之規定減輕其刑。又郭盈志出售油品所獲不法利益共計新臺幣(下同)721 萬 9552 元,於遭查獲後旋將名下存款提領殆盡,且於審理中要求取回扣案油品欲再利用,未見悔意,故就 9 次幫助犯行各量處有期徒刑 2年 10 月、2 年 2 月、2 年 4 月、2 年 4 月、2 年 8 月、2 年 10月、3 年、2 年 10 月、2 年 6 月。另郭盈志所犯非法持槍罪因其撤回上訴而告確定,惟其仍有判決書附表四編號 1 至 9 所示部分尚未確定,故本院無庸對郭盈志為無益之定應執行刑。

二、施閔毓部分: 施閔毓係單純受郭盈志僱用擔任司機負責載運油品及攙油,並未實際與強冠公司接洽油品之交易事宜,且油品出售之得款全歸郭盈志所有,施閔毓未取得分文,僅每月領取薪資 3 萬餘元,則施閔毓所為幫助犯之情節顯較正犯葉文祥、戴啟川輕微,亦輕於同為幫助犯之郭盈志,爰依刑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減輕其刑。又施閔毓係為求生計而依僱主郭盈志之指示工作,就施閔毓 9 次幫助犯行,分別量處如判決書附表四編號 1 至 9 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2 月 6 月。

三、葉文祥、戴啟川部分: 原審認葉文祥、戴啟川係共同犯判決書附表三所示之罪,惟本院就原審諭知無罪之判決書附表五(即附表三之一)所示部分,認亦構成犯罪,故葉文祥、戴啟川係共同犯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共 285 罪。審酌葉文祥、戴啟川所為除造成廠商受有損害外,因廠商購買油品後又再轉售給下游業者及一般消費大眾,致一般消費大眾誤食上開劣油或攙偽油,衍生諸多食品製造廠商與消費者間之糾紛,犯罪所生損害嚴重,惟念犯後已與百餘家廠商及 3 千多名消費者達成和解,非無悔意,但因財產遭扣押,迄今並未賠償該等廠商及消費者分文,另考量戴啟川相較於葉文祥而言,係單純自強冠公司領取固定薪水,並非公司股東,亦非董事,就葉文祥、戴啟川各量處如判決書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之刑。並審酌葉文祥、戴啟川之犯罪時間集中在民國 103 年 2 月至同年 9 月間,就葉文祥、戴啟川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各定應執行刑為 17 年、14 年;就葉文祥、戴啟川所犯得易科罰金之罪,各定應執行刑為 5 年、4 年,並就得易科罰金部分,均諭知以 1 千元折算 1 日之折算標準。

四、強冠公司部分: 審酌強冠公司之代表人即葉文祥、受僱人即戴啟川所為犯罪之情狀,以及強冠公司之營業規模、所獲不法利益共計 8150 萬4275 元等情,科處強冠公司如判決書附表三、附表三之一所示之罰金刑,並定執行刑為應科罰金 1 億 2 千萬元。 伍、強冠公司、郭盈志部分沒收之說明:

一、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 104 年 12 月 30 日經總統修正公布,並自 105 年 7 月 1 日施行。而修正後刑法第 2 條第 2 項明定沒收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是本件無庸就沒收條文為新舊法比較。

二、扣案油品部分:

1.郭盈志部分: 本案在郭盈志經營之地下油行內查扣之油品共 350 公噸,係郭盈志所有預備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沒收。

2.強冠公司部分: 警方在強冠公司查扣之油品於案發後業據銷毀,已不存在,有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七總隊第三大隊第三中隊105年7月1日函文可憑,故已無沒收必要。

三、未扣案犯罪所得部分: 1.郭盈志部分: 郭盈志出售油品予強冠公司,所取得之款項共 721 萬 9552 元,係其所有犯罪所得之物,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該款項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規定沒收,並依同條第 3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

2.強冠公司部分: 葉文祥、戴啟川將強冠公司攙偽或假冒為食用豬油之全統香豬油等產品銷售予廠商,使強冠公司取得共計 8150 萬 4275 元之銷售款項,不問成本、利潤,均應沒收,是以上開銷售款項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 38 條之 1 第 1 項前段、同條第 2 項第 3款之規定沒收,並依同條第 3 項之規定,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之。至強冠公司雖已與部分廠商及消費者達成和解,然未實際賠償分文,故和解之情節並不影響以銷售額作為犯罪所得計算之認定。

四、至其餘扣案物或與本案無直接關聯性,或無刑法上重要性,且檢察官於原審已陳明不聲請沒收,爰不予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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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餿水油案/2286萬團訴和解金 強冠還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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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餿水油案/2286萬團訴和解金 強冠還沒付

2016-08-26 03:13 聯合報 記者謝梅芬/高雄報導

強冠董事長葉文祥 圖/報系資料照

強冠董事長葉文祥 圖/報系資料照

台灣消保會受理校園食安團體訴訟,向強冠、正義、頂新及北海四家油品業者提告,除昨天二審判決的強冠案,正義案一審判賠每人三千元,台灣消保會認不符人民期待而上訴二審;頂新部分預估九月底或十月初宣判、北海案仍由法院審理。

台灣消保會副祕書長徐邦瀚說,今年六月初強冠就表示希望和解,目前有三八一一名消費者和強冠公司和解,每人獲賠六千元,其餘二三七人不接受和解,繼續訴訟中。不過,消保會尚未拿到和解金二千二百八十六萬六千元,八月八日已向法院提出民事強制執行狀,要求參與強冠被查封的卅二筆房地產分配,法院已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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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劣油案/圖表一次看清 被告一、二審判決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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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劣油案/圖表一次看清 被告一、二審判決比較

2016-08-25 10:54 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即時報導

速讀強冠劣油案始末

南台灣知名油商強冠公司,向地下工廠購買餿水油製成的劣油,生產「全統香豬油」黑心油品流入市面,檢、警及衛生單位前年9月查獲,引爆國內一連串劣油食安風暴,波及下游200多家廠商,和無數消費者受害。

一審認定下游廠商有173家受害,二審認定受害廠商達285家,對消費者損害甚鉅,除加重處罰強冠公司1億2000萬外,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多元,董事長葉文祥也加重從一審20年改判22年。

強冠劣油案被告一、二審判決結果
姓名 職稱 一審判決結果 二審判決結果
強冠公司 法人 罰5000萬元 罰1億200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多元
葉文祥 強冠董事長 20年,其中5年得易科罰金 22年,其中5年得易科罰金
戴啟川 強冠副總經理 20年,其中5年得易科罰金 18年,其中4年得易科罰金
郭烈成 地下劣油廠負責人 12年、併科罰5萬元 9罪共處23年6月,沒收犯罪所得 721萬多元
施閔毓 郭烈成員工 8年 2年6月
進威公司 法人 罰60萬元 罰60萬元,沒收犯罪所得940萬8000元
蘇清煌 進威實際負責人 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 上訴駁回
郭春葉 進威負責人 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100萬元  
蘇進威 蘇清煌、郭春葉兒子 1年半、緩刑4年、支付公庫80萬元  
黃惠光 飼料廠長 2年、緩刑5年、支付公庫130萬元 刑度與一審判決相同、沒收犯罪所得1334萬元
資料來源:判決書、製表:藍凱誠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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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劣油案/ 二審:不能以精煉後符合標準就認可供人食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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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劣油案/ 二審:不能以精煉後符合標準就認可供人食用

2016-08-25 12:15 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即時報導

回收業者郭烈成將回收餿水油,煉製後轉售給強冠公司,再調製成全統油品,連辦案人看了...

回收業者郭烈成將回收餿水油,煉製後轉售給強冠公司,再調製成全統油品,連辦案人看了都作噁。 報系資料照

強冠黑心餿水油案,高雄高分院加重判處強冠罰款及董事長葉文祥的刑期,合議庭表示,食用油脂的衛生安全,應自源頭管理,凡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原料所生產的產品,無論原料油或精煉後檢驗結果為何,均不得供人食用,強冠產品檢驗雖符合國家標準,但不能認可供人食用。

合議庭說,強冠公司生產的全統香豬油,是混合飼料油及動物混合油,均非屬供人飲食的產品或原料,參以我國就食品、飼料的品質安全管理,分別訂有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及飼料管理法,顯見對產品或原料是供人飲食之用或飼料之用,刻意有所區分。

強冠公司製造豬油的油槽,驗出含有豬、雞、魚等不同動物成分,且總極性化合物(油加熱過程中會產生的醛、酮、酸等極性物質)高達14%,精煉後雖可降低總極性化合物含量,但仍不能認定油品安全,客觀上已存在危害人體健康的抽象危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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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劣油案/ 二審重罰強冠1.2億 董座加重判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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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劣油案/ 二審重罰強冠1.2億 董座加重判22年

2016-08-25 10:29 聯合報 記者藍凱誠╱即時報導

回收業者郭烈成將回收餿水油,煉製後轉售給強冠公司,再調製成全統油品,連辦案人看了...

回收業者郭烈成將回收餿水油,煉製後轉售給強冠公司,再調製成全統油品,連辦案人看了都作噁。 報系資料照

喧騰一時的強冠黑心餿水油案,一審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罪重判董事長葉文祥等人20年至8年徒刑,並罰強冠公司5000萬元,二審高雄高分院今天上午宣判,加重罰強冠公司1億2000萬元,並依法沒收犯罪所得8150萬多元,葉文祥重判22年,其中5年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二審合議庭食品安全管理法、加重詐欺罪,判處強冠副總經理戴啟川徒刑18年,其中4年得易科罰金,地下工廠負責人郭盈志(郭烈成)因撤回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上訴,合議庭認定他共犯9罪,維持一審每罪3年至2年4月原判,但由檢方聲請應執行刑期,郭的員工施閔毓判2年半。

強冠公司因購買地下工廠負責人郭烈成製成的餿水油,生產「全統香豬油」等黑心油品流入...

強冠公司因購買地下工廠負責人郭烈成製成的餿水油,生產「全統香豬油」等黑心油品流入市面,引爆一連串劣油食安風暴。 報系資料照

南台灣知名油商強冠企業公司,因購買地下工廠負責人郭烈成製成的餿水油,生產「全統香豬油」等黑心油品流入市面,前年9月遭檢、警、衛生單位查獲後,引爆一連串劣油食安風暴,不但消費者群情激憤,下游200多家廠商也遭殃。

一審屏東地院認為,強冠明訂酸價標準,若原料油超標就應退貨,但強冠驗出郭的油品已超標,卻沒依規定退貨,改用「特採」方式購入,葉文祥、戴啟川都知道郭的油品是「劣油」,黑心油波及下游173家廠商,依加重詐欺罪及違反食安法分別重判葉、戴、郭、施,並罰強冠5000萬元。

二審合議庭認為,強冠黑心油風暴事件損害下游285家廠商,因此撤銷一審判決,重罰強冠1億2000萬元,並依新修訂的沒收犯罪所得規定,沒收8150萬多元。

民事求償部分,台灣消費者保護協會幫受害消費者在高雄地方法院提起團體訴訟,強冠上月間與3811人達成和解,同意每人賠償6000元,但消保會因未取得和解金共2286萬6千元,除遞狀聲請分配債權外,也發函通知二審合議庭在取得全數和解金前,不同意原諒強冠。

回收業者郭烈成將回收餿水油,煉製後轉售給強冠公司,再調製成全統油品,連辦案人看了...

回收業者郭烈成將回收餿水油,煉製後轉售給強冠公司,再調製成全統油品,連辦案人看了都作噁。 報系資料照

生產餿水油的高雄強冠公司董事長葉文祥曾召開記者會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信譽受損哭訴...

生產餿水油的高雄強冠公司董事長葉文祥曾召開記者會表示自己也是受害者,信譽受損哭訴「生不如死」,還在記者會現場下跪向所有廠商及消費者道歉。 報系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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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繳清5千萬 大寮廠仍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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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4 02:30:43 聯合報 記者陳宏睿、蔡容喬/高雄報導

強冠公司違法販售黑心油,負責人葉文祥今年一審判刑20年、罰金5千萬元,強冠去年被高市衛生局依食安法開罰5千萬,該公司在10月底已繳清高市府罰金,高雄市衛生局昨確認5千萬入市庫。強冠大寮廠區迄今仍處於停業狀態。

另外,強冠公司及負責人葉文祥今年7月間也被屏東地院判罰5千萬、判刑20年,但法界認為,未來強冠律師團可能會主張「一罪不二罰」。

高雄市衛生局昨表示,屏東地院引述的法條為食安法49條、高市裁罰的法條為44條,由於目前尚在一審階段,高市府仍將依原定行政程序走。

若未來判決定讞,並裁定同一犯罪事實不兩罰,強冠可依此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市府返還罰鍰。

衛生局認為,立法院修訂食安法時,已刪除第49條第5項法人罰金部分,有利於行政機關快速嚴懲不法廠商,已將重複罰鍰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法界認為,強冠繳給高雄市府的罰金,未來強冠律師團會主張是「同一犯罪事實」,因為高市衛生局引述的食安法第44條,與屏東地院引述的第49條,有重疊之處,基於刑法優於行政罰的位階,要求市府返還罰金,恐怕是二審爭訟的重點之一。

黑心油事件去年蔓延全台,高雄強冠公司涉嫌收購餿水油後製成「全統香豬油」販售,去年全案爆發後,強冠公司被高雄市衛生局依違反食安法裁罰5千萬元。

強冠公司並在今年8月申請36期的分期付款,扣除頭期、第二期、執行拍賣所得及抵繳費用。

強冠共繳了558萬多元,10月28日又繳入最後的4441萬多元後,全數繳清罰鍰,高市衛生局昨天確認罰鍰已進入市庫。

衛生局指出,強冠去年被市府勒令停工後,雖傳出盤讓易主,但迄今沒有業者確定入主,雖然強冠已繳清罰款,強冠大寮廠區的機具封條也已撤除,但仍處於停業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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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冠餿油判太輕 屏檢上訴求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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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12 03:09:45 聯合報 記者張進安/屏東報導

強冠公司販售黑心油品案,4名被告各被判處8至20年重刑,但均不服法院判決提出上訴;屏東地檢署也補強事證上訴,希望追加刑期。

本案一審經屏東地院分別判決強冠公司董座葉文祥、副總戴啟川2人20年徒刑,並科罰強冠公司5千萬元,地下油行業者郭烈成、員工施閔毓各被判處12年及8年。

屏檢發言人楊婉莉表示,檢方起訴4人時,提出285家受害廠商,但法院以112家廠商未到案說明,只以173家廠商1罪1罰判刑,檢方再提出這112家廠商受害紀錄,要求從重量刑。進威4被告除應將犯罪所得繳納公庫,還要另外罰以相當金額,作為無端浪費司法資源的警戒。

屏檢指出,在強冠部分,屏院對未到案的112家被害下游廠商中,有英辰食品公司具狀聲請上訴,另知名的被害廠商李鵠餅店、吳記餅店,也覺得對強冠判刑太輕,認為強冠董事長葉文祥犯後態度惡劣,迄今未與被害人達成和解。

在進威部分,檢方針對被告大勝飼料屏東廠長黃惠光證詞,取得相關卷證,認定進威犯案時間將近一至兩年,黃惠光涉嫌將翔奕等皮革廠,削下含有重金屬汙染的進口豬皮革油脂刮下,轉賣給郭烈成上游進威公司,犯案期間獲利至少256萬元,卻只被判繳罰金130萬元即可緩刑。

進威負責人郭春葉、蘇清煌夫婦及其子蘇進威,也被檢方估計獲利至少340萬8千元,但3名被告被判緩刑的罰金,加總也才340萬元,還低於總獲利金額,顯不符公平正義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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餿油共犯 進威一家三口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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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15 02:17:29 聯合報 記者張進安/屏東縣報導

引爆國內食安風暴的強冠公司販售黑心油案,同案追出出售皮革廠下腳料及廢油的進威公司與大勝飼料屏東廠,屏東地院昨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判處進威負責人蘇清煌夫婦、兒子蘇進威及大勝飼料屏東廠長黃惠光等四人,分判一年六個月至二年不等徒刑,均獲緩刑。

檢方調查,進威從前年開始,以每公斤七點五元購買皮革廠下腳料和皮革廢油四千公噸,經過炸煮、處理,再以每公斤廿八到卅元賣給畜牧及飼料業者。

大勝飼料屏東廠長黃惠光,涉嫌將翔奕等皮革廠含有重金屬汙染的豬皮革油脂刮下,轉賣給進威公司;進威老闆蘇清煌、妻子郭春葉、兒子蘇進威再將這些含有重金屬的油品混入一般油脂販售,四人遭檢方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起訴。

屏東地院合議庭昨天判處黃惠光二年徒刑,緩刑五年,應支付公庫一百卅萬元;進威公司罰款六十萬元,負責人蘇清煌及郭春葉夫婦各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五年,各支付公庫一百萬元;蘇進威處一年六個月徒刑,緩刑四年,應支付公庫八十萬元。屏東地檢署表示尊重法院判決,待收受判決書再研議是否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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