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測結果應「通知業者」消基會痛批「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
【聯合晚報╱記者張為竣/台北報導】 2013.06.04 02:55 pm
針對行政院上月通過「消費者保護法」修正草案,新增規定消保團體發表檢測結果應公布檢測細節並「通知業者」,消基會今日批評行政院,在食品安全事件連環爆的時候,通過缺乏公平性的法案箝制民間團體,反觀行政機關進行抽檢時沒有這類規定,「難道消基會有跟業者收稅嗎?」
消基會旗下刊物消費者報導雜誌發行人陳智義表示,現行法律政府機關檢驗後無須公布上述細節,有時甚至未公布業者名稱;卻反而在消保法當中嚴格規範民間團體,「為什麼不是規定業者須定期檢測、並公布結果告知消費者與主管機關?」
根據新的消保法修正草案第20條規定,「消費者保護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其取樣、儲存樣本之方式與環境、使用之檢驗設備、檢驗方法及經過,並通知相關企業經營者。」
消基會名譽董事長謝天仁對修正草案還包括「通知業者」,覺得甚不合理;他指出,倘若檢測結果錯誤,民間團體本來就要負刑事、民事責任,消基會一直以來都是透過新聞稿、記者會公布結果,透過媒體報導「業者也看得到」,沒有向業者收稅,何必發文通知。
陳智義強調,從三聚氰胺、塑化劑、瘦肉精美牛、毒澱粉、義美過期原料、台南工業原料添加食品,政府「事前無法把關,事後處理不當,還要立法箝制消保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