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踢爆國軍左營副供站的豬排,外箱包裝註明原產地為「台灣」,內包裝原產地卻是「美國」,質疑國軍開始吃美豬?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上午表示,內外包裝產地不同恐有刑責,呼籲國防部與業者千萬別把食安法當塑膠。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上午表示,如果真有以進口豬肉混充台灣豬肉的情形,可要負法律責任!尤其,在捍衛國家的部隊中發生這種「產地」內外包裝標示不同、掛羊頭賣狗肉的行為,除有法律責任外,也會讓國軍信誓旦旦地表態國軍膳食優先使用台灣豬肉的承諾破功。就此,國防部有義務立即出面釐清,更應表明是否事先知情或受詐騙?
李貴敏表示,別忘了《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15條第1項第七款規定,食品或食品添加物如出現攙偽或假冒,不得製造、加工、調配、包裝、運送、貯存、販賣、輸入、輸出、作為贈品或公開陳列。肉品供應業者如以進口豬肉假冒台灣豬肉售予國軍團膳,所擔負的責任並不輕!
她進一步說,首先,在行政責任方面,食安法第44條規定,如違反前述第15條第1項規定,得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並得命其歇業、停業一定期間、廢止其公司、商業、工廠之全部或部分登記事項,或食品業者之登錄;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
她並指出,該法第49條也規定,有前揭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七款之行為時,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情節輕微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下罰金。如情節重大足以危害人體健康之虞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罰金;致危害人體健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億元以下罰金。
她說,即便是過失,亦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百萬元以下罰金。至於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僱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者,除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科以各該項十倍以下之罰金。
李貴敏說,再者,《刑法》第339條亦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李貴敏表示,如果法院決定不依食安法處罰,則依《商品標示法》第6條規定,商品表示,不得有虛偽不實或引人錯誤。否則,依據該法第14條的規定,屆期不改正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以下罰鍰,得連續處罰;情節重大得命6月以下停止營業或歇業。另外,法院也曾判決認定「製造日期」或「產地」均為提供消費者辨識之私文書,經撕除後變造販售,也構成刑法上偽造文書罪。
她表示,國防部發言人史順文既曾公開對外表示,國軍伙食目前依採購合約,均使用具CAS優良標章的國產豬肉;該合約期限至2022年,期滿後則視開放美豬的相關政策配套再行評估,但會「優先採購」國產豬肉。因此,美豬到底如何進了國軍的菜單?國防部究竟知不知情?未來國軍是否就將成為消化進口豬肉的重要管道?都需要執政的蘇貞昌團隊和國防部長邱國正立即出面說清楚、講明白!國軍部隊食的安全,絶不容許民進黨政府模糊以對!
國民黨立委李貴敏。圖/本報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