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貪汙定讞 扁珍將入獄 禮遇全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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龍女CHANG, HSIU-FEN
馮紀游陸游:漫長當下
渴望和平

【聯合報╱記者王文玲、熊迺祺/台北報導】 2010.11.12 04:08 am

陳水扁、吳淑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最高法院昨天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確定,扁珍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對因貪汙被定罪的前總統夫婦。

 陳水扁、吳淑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薰買官案,最高法院昨天依「職務上收賄罪」判刑確定,扁珍成為中華民國史上第一對因貪汙被定罪的前總統夫婦。扁將發監執行,吳淑珍由檢察官認定能否入監。

卸任兩年多的陳水扁,原本往後五年多、約有四千多萬元的相關禮遇費用,在一審判決有罪時被停止,如今因龍潭案、買官案判決定讞,確定全數取消。

扁珍因龍潭案各判刑十一年、併科罰金一億五千萬元;因買官案各判刑八年、併科罰金五百萬元。吳淑珍在買官案另涉洗錢,判刑一年二月、減刑為七月。扁珍被判刑確定的部分,將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定執行刑。

辜仲諒捐給扁家三億元,扁珍被訴圖利和違反政治獻金法,則無罪定讞。

高檢署前查黑中心二○○六年起訴吳淑珍貪汙國務費案,認定扁是「潛在被告」。二○○八年特偵組聲准羈押阿扁,偵結國務費案、龍潭案、南港展覽館案、洗錢案、買官案、偽證案,起訴扁珍等十四人,建請對扁處以「最嚴厲之制裁」。

扁珍一審被判處無期徒刑,合議庭痛斥扁「一人貪戾、一國作亂」。今年六月十一日高院仍判扁珍有罪,最高法院昨天判決龍潭案及買官案定讞;而扁珍被控的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均發回高院更審,陳致中、黃睿靚被訴國外洗錢案也發回更審。

在龍潭案部分,最高法院認為貪汙和洗錢是兩個罪,將國外洗錢部分發回更審,對龍潭案則在二審認定的事實基礎上,罕見地「自為判決」。

除了扁珍判刑確定,最高法院認為,科管局前局長李界木不符緩刑規定,加重判刑三年六月,緩刑撤銷。扁家「白手套」蔡銘哲刑期減為八月,仍緩刑三年。總統府前辦公室主任林德訓作偽證,判刑四月,減為二月確定。

最高法院刑事庭發言人張淳淙表示,合議庭認為公務員就職務上行為收賄,只要他的行為與職務有關聯,「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就構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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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判決 重刮周占春一巴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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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王己由/新聞分析】

 本月五日,周占春(見圖,本報資料照片)就二次金改弊案,狹隘解釋總統法定職權侷限在憲法列舉的十六種。

 阿扁遷居 還是牢房依照法務部規定,扁在判刑確定後將從台北看守所(上圖)移監至台北監獄(右圖)執行。上圖為他在北所外出放封時的神情。(本報資料照片/陳信翰、何叔娟攝)

 阿扁遷居 還是牢房依照法務部規定,扁在判刑確定後將從台北看守所(上圖)移監至台北監獄(右圖)執行。上圖為他在北所外出放封時的神情。(本報資料照片/陳信翰、何叔娟攝)
 
     扁家四大弊案中的龍潭購地案,最高法院十一日判決定讞,扁珍夫妻檔確定要入監服刑。判決除了重刮周占春在二次金改弊案中有關總統職務行為定義「一巴掌」,讓金改案無罪見解極可能在高院審理時被推翻外。元首級被告入監,更凸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法治意義。

     本月五日,周占春就二次金改弊案,狹隘解釋總統法定職權侷限在憲法列舉的十六種。由於判決過度將扁珍收企業款項合理化,不構成犯罪的見解,除舉國譁然、招致「先射箭再畫靶」的議論,更讓法界傻眼的是有關職務行為的解釋,背離主流實務通說。

     有關公務員職務上行為的解釋,固然法律有其侷限性和定義。但近來司法實務的見解,是採實質影響說,亦即公務員在法律上的權限,即使不是他當前負責的具體事務,但在執行職務時,只要具體實質影響力,也算是職務上行為。

     以二次金改案為例,周占春的見解,就是單純的二分法。因金融機關合併,不是憲法總統職權,所以扁珍收錢介入,就不是職務上行為,所以收錢無罪。

     法官審案,固然本諸自己對法律的確信見解,但周占春的「法定職權說」見解,背離民眾對法律感情事小,卻和目前實務界的「實質影響力說」大相逕庭。

     事實上,過去類似案例,法院在審判時,還有持刑度更重的「詐欺說」。亦即公務員明知非自己法定職權,卻利用職務上機會向當事人收取賄賂,行為構成最輕判刑十年以上的「職務詐欺貪瀆罪」。

     由於該罪刑度過重,且部分收取好處的公務員只是幫人喬事情,無涉詐欺,才慢慢演變成要審酌職務上有無實質影響力,若有影響力因此收錢,縱使非屬自己的法定職權範圍,也構成職務行為收賄罪。

     這是最高法院大多數的主流見解,在類似貪瀆案中,也以此為理由發回高院更審時,要求審酌是否觸犯職務收賄罪。昨日判決確定的龍潭購地案,最高院法官就是採這個「實質影響說」,作為扁珍收企業款項、從中介入關切竹科龍潭土地案論罪依據。如此見解,在最高法院判決具有拘束力下,金改案無罪見解未來極可能在高院審理時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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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界:扁如當年田中角榮收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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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王己由、郭良傑/台北報導、陳志賢/台北報導】

     二次金改弊案北院一審對總統職權採憲法列舉說,未採職務實質影響說,但以鄰國日本前首相田中角榮的「涉洛克希德賄賂醜聞案」為例,日本學界和司法實務界,都是採類似我國最高法院十一日判決定讞的「龍潭購地案」見解,認定處於監督地位者,行使監督權就是其法定職務,如果收錢時能產生職務上的影響,就觸犯職務收賄罪。

     本月五日周占春一審宣判二次金改後,採信陳水扁的辯解,認定金融機構合併不是總統法定職權,收受企業巨款,不構成職務上收賄罪,判決一出,舉國譁然。

     法界人士指出,鄰國日本和台灣政經情況,有些頗類似,甚至法律見解也差不多。

     以日本在一九七六年,發生轟動全球的洛克希德飛機公司,行賄前日本首相田中角榮的賄賂醜聞為例,案發後田中角榮和多名內閣大臣被捕入獄,在當時就曾引發如我國這次二次金改總統職權爭議討論。

     根據日本法律學者大谷實,在他《刑法講義各論》一書中提及,所謂的職務行為,在法令上是在該公務員一般的職務權限之內就足夠,不要求是目前具體負責的事項。

     要成立所謂的職務,必須是該公務員能夠對該職務行為產生影響的可能性。在一般的職務權限內,該公務員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影響職務行為的可能性的話,不管其內部事務如何分工,都是「職務」,即使將來職務也行;職務行為也可以是不作為。

     有關內閣總理大臣的職務權限,大谷實認為,處於監督地位的人,行使監督權就是其職務。在內閣總理大臣職務權限範圍方面,依日本憲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具有任免國務大臣的權力,故內閣總理大臣可對各部主管大臣下達行政上的指示,各部主管大臣如果不聽從,他可隨時加以罷免。

     因此,內閣總理大臣作為行政上的責任人,對於各行政部門所管的事項具有一般的職務權限,在該職務上授受金錢等財物,就構成「職務上賄賂罪」。

     據了解,特偵組將參考該項判決的法律見解,作為金改案上訴的依據之一。

     針對扁珍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人事案,最高法院判決認定兩案均為總統職務影響力所及,扁珍構成貪汙罪;特偵組認為此判決會推翻金改弊案一審無罪見解,因此將援引判決理由提起上訴。特偵組樂觀認為,金改弊案上訴改判的可能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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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移監台北監獄 獄方:一切按標準作業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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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新聞速報 【中廣新聞/李明朝】

    前總統陳水扁可能會移送台北監獄服刑,獄方人員強調一切都有一套作業流程進行,至於受刑人編號部分則在一千號以內,一切都要等到受刑人入獄再來進行。

    前總統陳水扁所涉及的龍潭購地案三審定讞,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大約在月底就會發監執行,移往台北監獄。
根據台北監獄秘書杜聰典指出,他們有一套標準作業流程,受刑人會接受身體健康檢查等過程,另外也會依據受刑人的調查狀況來處遇。

    台北監獄人員表示,目前還沒有接到任何通知,一切都必須等到受刑人入監之後才會進行。

    前總統陳水扁如果在台北監獄入監,他的受刑人編號將會在一號到一千號之間,另外,陳水扁也可以向執行地檢署聲請移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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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關哪? 可能送中監培德醫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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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馬瑞君/台中報導】

影音》吳淑珍發監困難 檢方考慮送交適當醫院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因貪汙罪被判決有罪定讞,以她孱弱的身體,監獄極可能拒絕收監,她的執行問題,勢必會讓檢察機關傷腦筋。檢方極可能將她送交醫院或適當的處所執行刑期。法界認為,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或是高雄的醫療院所,都有可能是珍日後服刑地點。

     法務部政次陳守煌說,吳淑珍的服刑問題,如何執行刑期,應由執行檢察官依其職權研究決定。

     檢方指出,由於吳淑珍已將戶籍遷往高雄,故珍的執行問題,日後將由台北地檢署囑託高雄地檢署執行科檢察官處理。

     依據監獄行刑法規定,「衰老、殘廢,不能自理生活者,應拒絕收監。」吳淑珍應屬於不能自理生活的受刑人,符合拒絕收監規定。但監察院最近針對監獄拒絕無法自理生活的受刑人入監一事,進行調查,並要求法務部及監所不得任意以這項理由就拒絕收監。

     不過,監獄行刑法也規定:「被拒絕收監者,應由檢察官斟酌情形,送交醫院、監護人或其他適當處所。」不能自理生活的受刑人,還是可送交醫院或適當的處所執行刑期。

     依照規定,檢察官必須審酌吳淑珍的身體狀況,並考慮到社會觀感,作出最妥適的執行方式。外界過去有許多推測,包括讓珍戴上電子腳鐐在家監控、或讓珍進入醫院並在戒護下執行刑期。但最後仍需要執行檢察官斟酌考量,並在國人普遍接受下,依法處理。

     法界指出,珍日後的服刑地點,除了可能在高雄的醫療院所外,另法務部在台中監獄附設的培德醫院,由於醫院位置就在監獄內,且專設有「戒護病床」,並有醫療專業人員看護,應也是檢方考慮地點之一。

     前總統夫人吳淑珍被判十一年徒刑定讞,是否能發監執行?台中監獄表示,所附設的培德醫院雖也收容罹患癌症、中風等重症患者,但均須由專業醫師在入監前經專業評估而訂。若吳淑珍由高雄檢方囑託代執行,必須先收到完整病例評估後再決定。

     因而吳淑珍是否符合監獄拒絕收監要件,她本身在先前訴訟期間已提出多項資料,未來在執行時可再提出申請,檢察官可先根據當事人資料,委由醫院判定,或先送看守所評估後,再委由監獄專業醫師評斷。

     按發監執行程序,必須先入監,才有後續移監問題,也就是,若高雄監獄受囑託執行,認為吳淑珍能入監服刑後,才有後續是否移監至該培德醫院的問題。

     台中監獄表示,獄內培德醫院與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合作,由專業醫師進駐,在中國附醫內還有專屬病房,若受刑人有需要開刀、化療進一步治療才送醫,培德醫院專區內還有分科收容骨科、癌症、內科等不同病症的收容人,即使是中風、行動不便坐輪椅者,也有看護照料。台中監獄表示,吳淑珍的身體狀況是不是符合該規定,還是必須經專業醫師評估,無法單以其身體外觀而定,一般而言,所收容者大都是生活還能自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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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靚轟馬 不在乎扁家觀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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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林秀麗/高雄報導】

影音》扁珍判刑定讞!陳致中怒批馬英九
 
     前總統陳水扁之子陳致中,昨天下午第一時間得知判決結果時,臉色凝重鐵青;昨晚陳致中面對媒體時,憤怒、大聲嘶吼:「馬英九總算得到他想要的判決結果!」太太黃睿靚則淚流滿面,痛批馬英九不在乎扁家的觀感。

     陳致中很大聲以近乎怒吼的口氣,向現場媒體表示,夫妻倆的心情都非常憤怒,因為連續兩天馬英九公開的干涉司法、將政治的黑手介入司法,總算得到馬想要的判決結果,將他父親三審定讞,用政治力送進黑牢。

     針對媒體詢問「吳淑珍將發監服刑怎麼辦?」陳致中表示,他母親的身體很差,就如風中殘燭一般,一個坐在輪椅上超過廿年的人,身為兒子和媳婦很難想像如何面對這一切。

     黃睿靚一邊拭淚一邊說,「社會觀感是你們藍營說了算嗎?民怨這麼深,你莫名其妙的關人關那麼久,你馬英九有一絲一毫在乎過嗎?你在乎過我們的觀感嗎?」

     陳致中今(12)日一早掃街拜票時仍狂打悲情牌,表示對於這樣的司法判決,除了要將他媽媽「置於死地 」 之外,阿嬤這輩子也可能再也無法看到「心愛的兒子」返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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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都選前扁可能發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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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戰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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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1-12 中國時報 【陳志賢/台北報導】

影音》扁有罪定讞 發監執行可能在五都選前
 
     前總統陳水扁涉及龍潭購地案、陳敏薰人事案,最高法院昨天判決有罪定讞,由於扁目前仍在押,因此台灣高檢署將在收到本案卷宗之後,執行檢察官依法就會先將扁直接移台北監獄執行,再向高院聲請訂出扁的執行刑。

     檢方指出,一般而言,最高院判決確定至檢方發監期間,並不確定,通常是二個星期至一個月內,最快一個多星期,慢的話也有一、二個月才收到最高院卷宗的。

     不過,由於扁案相當特殊,因此最高法院昨天判決後,就已經先行口頭知會高檢署,高檢署已經做好扁發監準備,預計扁發監執行日期會比一般流程快,有可能在五都選舉前就發監執行。

     依照作業流程,最高院判決確定後,會將判決書及卷宗資料移給上訴的特偵組,特偵組再轉交台灣高檢署處理。高檢署將扁發監執行後,另須向高院聲請訂出執行刑,由於扁分別因龍潭案、陳敏薰案被判十一年、及八年,據了解,執行刑極可能會訂為十七或十八年。

     另外判決確定的被告吳淑珍、李界木、林德訓三人,因未遭羈押,則由台北地檢署執行,其中吳淑珍戶籍在高雄,北檢將囑託高雄地檢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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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判 有肩膀 掙出司法獨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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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聯合報╱張升星/法官】 2010.11.12 03:07 am 
 
最高法院就陳水扁、吳淑珍涉及之龍潭購地案及陳敏薰人事案判決確定,均各量處陳水扁、吳淑珍十一年及八年有期徒刑,並就其餘案件撤銷發回更審。

雖然判決理由尚未盡窺全豹,但是依照最高法院的新聞稿說明,對於社會習焉不察的思考盲點,具有澄清法治的嚴肅意義,值得探討。

首先,由於馬總統剛剛才和司法首長餐敘,宣示貫徹司法改革的決心,最高法院隨即就對龍潭案做出判決,難免招致輿論質疑,本案是否政治力介入?然而檢視最高法院對於國務機要費、南港展覽館、國外洗錢及龍潭購地等案的各項判決理由,其間牽涉的法律問題非常繁瑣複雜:有新舊法律比較者、有事實理由矛盾者、有身分關係錯誤者、有法條寬嚴競合者。最高法院合議庭對於這些法律問題,必經過詳細的評議過程,才能獲致結論。因此,主觀臆測最高法院遭受干涉云云,只是藉機召喚群眾政治動員,並不符合司法審判實務的現況。

敏銳的政治觀察就會發現,馬總統與司法首長的餐敘,其實就是希望透過媒體報導而向支持群眾釋放訊息。因為客觀上殊難想像,總統首長「公開」干涉,最高法院「立刻」配合?政客們再怎麼腦殘,應該也不至於如此愚蠢吧!這種時間上的巧合,馬總統和司法首長們恐怕哭笑不得,跳到黃河也洗不清!

毋庸諱言,本案具有高度政治敏感性,然而上述「司法」觀點詮釋,並無意替特定政黨開脫,只是企圖在藍綠惡鬥和仇恨政治氛圍下,掙扎出「司法獨立」空間。雖不敢奢言激濁揚清,但期待終止治絲益棼。讓上帝的歸上帝,凱撒的歸凱撒!

其次,最高法院對龍潭案判決確定的理由是:「貪汙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祗須所收受之金錢或財物與其職務有相當對價關係,即已成立,且包括假借餽贈等各種名義之變相給付在內。又是否具有相當對價關係,應就職務行為之內容、交付者與收受者之關係、賄賂之種類、價額、贈與之時間等客觀情形加以審酌,不可僅以交付之財物名義為贈與或政治獻金,即謂與職務無關而無對價關係。」並無新意,而是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號的判例意旨,一字不差!

倒是最高法院認為:「再所謂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祇要該行為與其職務具有關連性,實質上為該職務影響力所及者,即屬相當。」最高法院採取「實質影響」的標準來認定是否為「職務上」的行為,迥然有別於先前的判例嚴格限縮於「法定職務」的範圍內,從公平執法,廉政肅貪的目的而言,應值贊同。

最後,特別值得鼓勵的是,最高法院雖然撤銷龍潭購地案的二審判決,但是終於展現罕見的擔當「自為裁判」,不再任意發回,算是小小的進步。最高法院如果更早就能幡然悔悟,積極任事,台灣的司法絕對不是今天這副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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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進黨 給個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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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曾義鈞/教(高雄市)】 2010.11.12 03:07 am 
 
扁珍夫婦在龍潭與陳敏薰案三審有罪定讞,民進黨對於扁案的態度,應該要給個說法。

民進黨目前的五都候選人,在八年執政期間大都是檯面上的要角。藉著這個判決和陳水扁切割,固然是選舉上的一種策略,但是也應向外界解釋,這麼長時間的「長官|部屬」關係,有陳水扁這樣的長官,部屬能切割嗎?

或者,依然力挺陳水扁,和扁辦一樣高呼「司法不公」,呼籲支持者以選票制裁國民黨,也是一種選擇。

但最讓人不齒的,就是見人說人話,在北部就說尊重司法,在綠營基本盤較高的選區就痛批司法。

同時,也希望國民黨不要以扁案的判決當成自己的政績。周占春判扁無罪是司法獨立,最高法院判扁有罪同樣也是司法獨立。這樣的原則,不該因為陳水扁一個人而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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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案魔咒?又挑11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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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熊迺祺、蕭白雪/台北報導】 2010.11.12 06:46 am 
 
扁案和一些成對數字組合很有緣,尤其是「十一」。

有網友發現,紅衫軍九月九日發起倒扁行動、十月十日圍城。陳水扁於十一月十一日被羈押禁見,到昨天正好屆滿兩年。國務機要費等扁家弊案,於二○○八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訴。

扁案的一、二、三審判決,日期都逢「十一」,分別是九月十一日、六月十一日及十一月十一日,時間點太巧,法院對扁案似乎特愛挑十一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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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律:五都選前定讞 疑高層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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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台北11日電】 2010.11.12 04:14 am 
 
最高法院今天就龍潭購地、前101董事長陳敏薰人事案,判前總統陳水扁、吳淑珍夫婦有罪定讞。陳水扁委任律師鄭文龍表示,最高法院在5都選前讓部分案件定讞,懷疑有高層干涉。

最高法院在龍潭購地案,各判扁、珍11年;陳敏薰人事案,各判扁珍8年定讞,未來將由高院訂出合併執行刑度。至於國務費案、南港展覽館案,最高法院發回高院更審。

鄭文龍指出,最高法院在5都選舉前,將部分案件定讞、部分發回更審的作法很怪,一定有高層干涉。

他說,扁案在6月11日二審宣判,最高法院在7月間收到卷證、開始審理,在短短4個月內將龍潭案判決確定,等於是急著將陳水扁送監執行,解決了是否羈押陳水扁的困擾。

鄭文龍表示,龍潭案及陳敏薰人事案,均與總統職權無關,最高法院的認定,違反憲法精神及「罪刑法定原則」,律師團近日將赴台北看守所,與陳水扁商討因應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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