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1-04 聯合報 社論
交通部提出的「高鐵財務改革方案」,日前再遭民進黨立委葉宜津等人質疑與杯葛,全案遂再度陷入停擺。高鐵公司瀕於破產,但交通部提出「延長特許」的規劃,卻遭若干輿論質疑其間涉及的八千億利益不知是在圖利誰。種種跡象顯示,此案的爭議其實不在於財改設計的周延與否,而在各方對其間複雜的「利益」爭奪與計算。
高鐵累計負債四七○億元,實際可動用現金僅十八億元,面對三月即將宣判的卅五億元大陸工程特別股訴訟案,已無力支付。屆時,所有特別股的五三三億若全數被認列為負債,必將引發骨牌效應,高鐵便要破產。對此,政府是要坐視高鐵破產,再將它收歸「國營」,或有其他更高明的解決之道,已陷入兩難。於今,要找到準確的解決切入點,或許須從公平正義的角度去思考。
首先,高鐵公司的財務即將墜落懸崖,這已是無可迴避。截至去年中,高鐵公司的資產約五千億元,負債約四千五百餘億,外加特別股暫時不予認列虧損之待支付本金及利息五百餘億,已是風雨飄搖。再加上法院訴訟隨時可能強制處分,進而觸動資產負債連鎖地雷,因此,破產是指日可待之事。這樣脆弱的財務結構,主要肇因於成立之初「政府零出資」的財務規劃太過脫離現實,種下了禍因;而最該負責的,恐怕是當初以天馬行空計畫搶下高鐵BOT案的原始股東。
當然,在高鐵案推動過程中,政府預估的高鐵運量流於過度樂觀,再加上九二一地震後要求抗震規格提高等變數,在在影響了興建的規劃和最後的成本。但是,依照歐美國家普遍接受的「效率契約理論」及相關判例,所有契約中未及含括的「不可預期因素」,應該由專業訊息強者承擔更多責任。在這種情況下,承攬BOT的台灣高鐵公司,顯係專業訊息最強的團隊,斷無將責任完全歸咎政府的道理。
更何況,在高鐵興建過程中,許多諸如中技社、航發會、泛公股等奉命吞下的特別股,多半是原始股東透過扁政府施壓而強迫推銷所致,買股的法人幾乎都是「不樂之捐」。在這麼多公部門配合下,高鐵仍無法免於財務危機,足見原始財務計畫之輕率。這些責任的歸屬,必須要先辨明。
其次,以高鐵營運與財務情況來看,要翻轉目前「隨時可能掛點」的財務報表,讓台灣高鐵公司回復健康,唯一能達成的手段,就只有「延長特許年限」,讓該公司未來的現金流能更長、更久。問題是,這一帖讓高鐵起死回生的「大補丸」,形同運用全台人民的利益對高鐵的虧損進行加持,不可不慎。既然高鐵公司今天財務困境,是緣於當初原始股東之規劃不當,而今天財務重整又是以全民的利益協助,那麼這帖「大補丸」若要執行,當然就不能再讓原始股東得利,而必須尋找其他的重整結構。
事實上,除了高鐵興建前的規劃,以及高鐵完工後的營運財務,還有一塊民間時常提起的「利益」,就是在興建過程中附帶的建築、機電等工程的利益。如果把這些利益全部加在一起統整計算,若干原始股東即使沒有暴利,也不至於虧損。如今,若要以公權力延長特許營運四十年,其年限甚至比原先核准的三十五年還要長,幾乎是一起新的BOT;因此,我們認為若要延長特許,就必須擺脫原始股東利益的慣性思考,而應改由公共利益切入。
從這樣的立場看,我們認為「先減資、再增資」的財務重整方案確具可行性,並應採取「增資以泛公股、航發會為主,儘量排除原始五大股東」的原則,如此,才符合社會公平正義的期待。與此同時,我們也反對再循扁政府時代的惡劣操作,硬逼著銀行團贖回特別股。原因是,在這種「救急」的情況下,銀行團會被協調屈服的,必然又是泛公股;說穿了,又是「全民」承擔。
在民眾對於財富分配不均、政策向財團傾斜日益不滿之際,我們希望台灣高鐵這樣的指標案件,能根據全民的最大利益作最大的公平考量。台灣人民也應該睜大眼睛,督促我們所選出來的立委,不能任令他們為特定利益護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