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尚毅夫/台北報導】 2007.11.07 03:45 am
立院昨天三讀選罷法修正案,無盟祭出復議的攻勢,藍綠在朝野協商簽字讓步,保住顏清標的參選資格。顏清標(右)在會中與立法院長王金平(左)交換意見。
記者張天雄/攝影
配合單一選區兩票制立法委員選舉,立法院會昨天三讀通過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案,包括防暗殺條款、建立非訴訟驗票機制,並將政黨初選納入陽光條款規範,也要求廣電節目邀請候選人上節目應公平、公正。
另外,立法院日前二讀通過受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判決尚未確定不得參選的規定,影響立委顏清標、何智輝等參選資格。無盟黨團揚言若不復議此項規定,將全面杯葛二讀條文。在選罷法三讀的時效壓力等考量,朝野最後簽字共同承擔復議的責任,否決二讀通過的第廿六條,顏清標及何智輝等人仍可參選。
在攸關小黨生存空間的條文部分,舉凡綠黨或第三社會黨若想在明年選舉提名不分區立委參選人,需達到「該次區域立委及原住民立委選舉推薦人數達十人以上,且經中央選舉委員會審查合格」規定,衝擊不小。
修正條文納入防暗殺條款,區域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候選人於登記截止後,到投票日前死亡者,選舉委員會應即公告選舉區停止選舉,並定期重選。
選罷法也修正,各級政府機關不得動用行政資源進行選舉競選宣傳活動,違反機關之相關官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就該機關所支之費用予以追償。
修正案在媒體部分,規定廣播電視事業得有償提供時段供推薦或登記候選人政黨、候選人從事競選宣傳,並應公正、公平對待。公共廣播及非營利廣播電台、無線或有線電視則不得播送競選宣傳廣告。
廣播電視事業從事選舉相關議題的新聞報導,或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應公正、公平處理,否則任何人得於播出後一個月內,檢具錄影帶、錄音帶等向選委會舉發,違反規定的廣播電視事業可能會被處新台幣廿萬元以上,兩百萬元以下罰鍰。
此外,區域立委、直轄市長及縣(市)長選舉結果,落選與當選者票數差距在有效票千分之三以內時,落選頭者可向管轄之法院聲請非訟驗票。
此外,政黨辦理公職人員候選人黨內提名,只要黨內候選人、對候選人或具候選人資格者,行求期約或交付、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即所謂搓圓仔湯,可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賄賂收沒。
初選期間,對有投票權的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政黨推薦的候選人若有賄選等犯罪經判刑確定,按其判刑確定人數,各處推薦的政黨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