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時報2007.06.16張孝義/台北報導、王己由/台北報導
大法官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台北地檢署公訴檢察官認為,這號解釋對於國務機要費的審判程序,應該沒有影響,因為陳總統並不是被告,陳總統的訊問筆錄也不是主要證據,再者,總統的刑事豁免權並不及於其他四名被告,所以應該沒有影響。
承審國務機要費案的合議庭則表示,解釋文還未送達,最快要在端午節連續假期後,才會有初步的意見。台北地院行政庭長劉壽嵩表示,合議庭將在解釋文送達後,聽取兩造意見,再就審判程序進行審酌。
公訴檢察官表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說明了總統刑事豁免權的大原則,但仍附有但書,就是為了避免證據湮滅,可以進行證據保全程序,同時,如果總統自願配合程序進行,在未造成總統尊崇與職權行使的損傷或妨礙,拋棄個案豁免權。
所以,查黑中心當初在陳總統自願下訊問陳總統,是不是符合「拋棄總統個案刑事豁免權」?查黑中心的訊問,應該也可以視為證據保全的程序。
至於國家機密特權的部分,公訴檢察官指出,解釋文雖闡明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但也說明審理程序應視總統是否已依國家機密保護法核定相關資料的機密等級及保密期限而定。國家機密保護法是事前核定,並非事後核定,所以,案中的三卷事證是否為機密?仍待商榷。
公訴檢察官表示,陳總統的筆錄並不是全案的主要證據,只是在證明「他人發票」具領的錢流向何處,所以發票是主要證據,如果陳總統所述的秘密外交確有其事,也有偽造文書的問題,如果所言不實,就涉及貪汙,所以,即使沒有所謂秘密外交的三卷事證,案件還是可以審判。
針對國務機要費引發的爭議,大法官會議昨日作成釋字六二七號解釋,依該解釋意旨,法界人士認為,不會影響目前審理中的國務費案,合議庭仍可依既定程序走下去。
法界人士指出,大法官六二七號解釋,主要包括總統刑事豁免權,以及總統擁有國家機密特權兩部分。總統豁免權部分,因總統不是被告,國務費案的審理,絲毫不受大法官解釋的影響。
國家機密特權部分,當初在審理中,吳淑珍等被告律師團,就一直以此作抗辯,經合議庭調查後,發現所謂的機密,並沒有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的程序,在一定時間內進行機密核定;總統府也沒有核定文號,因此,爭執最烈的三宗密封卷宗,最後被裁定不是國家機密,並可啟封閱卷。
雖然大法官昨日作成總統擁有國家機密特權,並要求立法機關應立法增訂總統可就機密事項拒絕證言的規定解釋,並指在修法完成前,就涉及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的事項訊問、陳述或證物提出、交付,由總統提出相當事證釋明後,可拒絕交付和作證。
前述國家機密特權部分,法界人士說,國務費案審理迄今,律師團爭執的國家機密部分,除非總統府重新進行機密等級核定,否則訴訟程序還是以公開審理為主,不會祕密開庭。六二七號解釋,對國務費案的審理,是不會造成什麼重大影響,只有吳淑珍稱病請假不出庭,才會延宕訴訟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