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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釋憲意旨 國務費案應可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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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大法官對國務機要費作出解釋,界定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司法院秘書長范光群舉行記者會說明。
記者陳易辰/攝影

司法院大法官昨天就國務機要費釋憲案作出六二七號解釋,依其解釋意旨,總統雖享有「不受訴究」的刑事豁免特權,但在個案中,如總統基於未損傷總統尊榮及職權行使而自願配合,則可拋棄這項特權,接受檢察官偵查。

六二七號解釋是因陳水扁總統聲請而作出的解釋。依此解釋,檢察官陳瑞仁因陳總統涉及國務費貪汙案,經陳總統同意而拋棄豁免特權所做的被告偵訊筆錄,是否合憲,應由審理國務費案的台北地院合議庭裁量。

另外,大法官認為總統的刑事豁免特權不及於共犯。據此,被檢察官認定是陳總統共犯、目前在法院審理中的扁嫂吳淑珍等人,無法享受這項特權,法院應可繼續審判。

大法官解釋指出,總統依憲法第五十二條享有刑事豁免特權,除犯內亂、外患罪外,不受刑事訴究;原則上,這項特權不得拋棄,即不得事前或概括地拋棄此特權,以免刑事偵查或審判程序對總統之尊榮及職權行使,造成無可預見的干擾。

不過,大法官另闢了一道例外的門,指除以總統為被告起訴、審判外,即使在總統刑事豁免權的範圍內,只要非客觀上足認必然損傷總統尊崇、妨礙其行使職權,總統自願配合的個別調查證據行為,如應訊供述,豁免權是可以拋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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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感謝 律師團要求速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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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何明國/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陳水扁總統曾對國務費案表現得老神在在,自願配合檢察官訊問,事後卻向大法官聲請釋憲,要求說明檢察官訊問他是否違憲。
本報資料照片/游順然攝影

大法官會議對國務機要費案引發的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以及是否有國家機密特權等疑義,做出釋字第六二七號解釋。總統府昨天發出簡短新聞稿回應,對釋憲內容表示尊重和感謝,也主張未來對於相關案件的審理,應該以這項解釋作為依據。

黨政高層昨晚表示,陳總統律師團晚間開會研商,對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國務機要費案要求盡速結案。

黨政人士表示,如果法院執意繼續審理,解釋文指出總統如有不服,可依這份解釋意旨聲明異議或抗告,並由高等法院或分院以資深庭長為審判長的五名法官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特別合議庭裁定前,原處分或裁定停止執行。

【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大法官提到應由高等法院組成「特別合議庭」審理總統涉及的國家機密等問題。台灣高等法院表示,法院組織法明定高院審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議,解釋文中的五人特別合議庭該如何組成,近期會開會討論。

陳水扁總統夫婦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相關的三袋機密文件,一審合議庭原已裁定非屬機密,且不得抗告,但依大法官昨天的解釋,將來須由高院特別合議庭最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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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出爐 「故意等昨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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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國務機要費釋憲案,總統府於一月廿五日提出釋憲聲請後,大法官「恰巧」在立法院會期最後一天及司法院的四項法案都獲三讀通過的當天作出解釋。

司法界人士認為,大法官其實是「故意在等這一天」;因為這種政治性案件的解釋,在今天藍綠對立嚴重的情勢下,至少會挨一方的轟,司法院的法案也會遭杯葛,「今天過後」就可以避過立法院的砲轟及杯葛。

陳水扁總統提出國務機要費案釋憲聲請後,大法官於農曆年前的二月十三、十四日邀集學者召開說明會,「起跑」的效率很高。

但隨後拖延一陣子,直到四月初,解釋出現出爐的契機。大法官特別選在「春假」放假前後加開幾場會議,但仍未能作出解釋,接著有大法官出國,解釋暫擱。

直到上月下旬解釋已經成形,為此,司法院長翁岳生臨時取消了五月廿二日和最高行政法院庭長的餐宴,晚間和大法官加開會議;這些現象顯示解釋文似乎就要出爐了,但還是落空。

接著立法院宣布延會至昨天,大法官又停下腳步等待,中間還推出兩號解釋。昨天凌晨司法院推出的四項法案過關,昨天上午大法官書記處臨時通知秘書長范光群與會,一上午只休息十分鐘,大法官會議開到中午十二時四十五分結束,這號眾所矚目的解釋終於出爐。

除了公布時機,大法官也特別嚴防洩密,這幾個月的會議都不讓行政人員參與。

國務機要費案解釋出爐後,已有八位大法官任期屆滿(另七人尚有四年任期)等著「畢業」;八月,大法官依例休會;十月,新的八位大法官就要上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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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文的影響》一審三關卡 扁珍難交互詰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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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本報記者王文玲】 2007.06.16 03:43 am 
 
大法官針對國務機要費所作的解釋,由尊崇及信賴總統職務的本質出發,解釋理由雖然玄機處處,並留有由法官作個案裁量的空間;不過,大法官解釋常被拿來做對己有利的解釋,未來的審判庭仍可能紛紛擾擾,合議庭要面對的難題不少。

一審要面對的第一道關卡,是陳總統兩度以犯罪嫌疑人身分接受檢察官偵訊的筆錄,可能涉及對扁嫂等其他被告的犯罪證據力,法官要拿來使用,恐怕有相當難度。

第二道難關是怎麼在審判中使用總統的證詞。解釋指出,涉及總統犯罪的共犯,沒有刑事豁免權的適用。然而,若法官要使用陳總統的供詞作為吳淑珍等人犯罪的證據,依大法官五八二、五九二號解釋,必須要由證人身分的總統到法庭接受交互詰問才行,除非吳淑珍等人「主動」放棄詰問權。

一旦吳淑珍等人要求詰問證人陳水扁總統,因大法官準用民事訴訟給予總統不必到法庭的「就訊權」,如真不到法庭作證,又如何行使交互詰問權?此作證義務等於是空的。

第三道障礙是國家機密特權的認定。在國務機要費案中,總統已提出部分資訊,且經審判庭認定為不是國家機密,可以公開審理。

然而,依國家機密保護法規定,總統隨時可以將有關資訊核定為機密,使得案件不得公開,而且,只要陳總統敢「撩」下去,重新核定原有資料為國家機密,甚至再提出幾件新的機密案,且只要行使最低度的合理「釋明權」,就可以主張拒絕證言及拒絕提交相關證物。

從這些程序關卡可知,除非一審合議庭可以完全不靠陳水扁總統在檢方的供述,或不受陳總統可能另提出新的國家機密,來「窩藏」原有被起訴的犯罪證據的影響,否則將來審判難題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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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豁免權 不及於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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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大法官昨天作出六二七號解釋界定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指總統的共犯不享有刑事豁免權;司法機關在偵審他人刑案時,也可對總統調查證據、保全證據,並可在一定條件下搜索和總統相關的處所,但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豁免權非免責 只是暫不追究

解釋指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暫時不追究的程序障礙,而不是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永不受追究的實體免責權。

大法官認為,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所指,總統可不受「刑事上訴究」,指的是當總統在任時,不得把總統當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來偵查、起訴或審判。

依此,總統就任前,還未被依犯罪嫌疑人、被告偵查、審判者,自其就職起,不得開始;就任前已開始者,自就職日起立即停止,等卸任後再續行。不過,和總統尊崇、職權無關的措施,或現場的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可因他人刑案 對總統查證據

大法官也認為,總統刑事豁免權只及於總統個人,因此司法機關偵審他人刑案時,可以對總統進行證據調查及保全;若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為避免證據湮滅,仍可做必要的證據保全,例如,勘驗物件、調閱文書及物件。

上述的調查證據及保全工作,不能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如拘提、勘驗或搜索總統的身體等,也不能妨礙總統正常行使職權。

而當有搜索和總統有關的特定住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等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的必要時,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應立法,增訂對總統搜索處所的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扣押的事由,及特別的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的程序。

總統府及官邸 應該避免搜索

在立法公布施行前,除非總統同意,無論上述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國家機密,均應由檢察官聲請高院及其分院,以五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來審查搜索、扣押的適當及必要性;非經裁准不得搜索,但搜索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解釋並指出,總統可以為他人的刑事案件作證,但為尊崇總統,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就其所在地詢問」的規定;但總統也可捨棄這項優遇。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因係針對總統職位的保障,原則上總統不能事前、概括的拋棄。不過,大法官認為可有例外,除了以總統為被告的刑事起訴或審判(不包括偵查)程序,或其他客觀上足認會損傷總統尊崇、妨礙總統行使職權的情形外,總統自願配合的個別調查證據行為,並未違背憲法給予這項憲法特權的目的。

偵審總統共犯 程序不受影響

至於總統拋棄刑事豁免權的情形,究竟有無牴觸本解釋文的意旨,在案件起訴後,由法院審酌認定。

也因為刑事豁免權是針對總統職位而設,共犯等其他參與總統所涉犯罪的人,並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的範圍內,偵審機關對共犯等偵審程序,不受影響。

在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方面,大法官認為在特定情況下,總統有決定不公開資訊的「國家機密特權」,而可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拒絕到法庭作證、拒提交付相關證物的權利,這些都需要立法來作特別規範。

在立法前,總統若未合理說明,檢察官、法官可以審酌個案作出處分。若結果對總統不利,總統可以向高院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提出抗告;在此之前,原來對總統不利的處分須暫時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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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總統機密特權 應制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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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大法官昨天作出釋字六二七號解釋,重點之一是承認總統有國家機密特權,並要求在立法機關增訂為總統量身訂做的「拒絕證言權」、「拒絕提交相關證物權」規定;但在此以前,相關認定權限在法院。

解釋指出,總統在憲法及增修條文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享有「國家機密特權」,可以在刑事訴訟中拒絕證言、拒絕提交相關證物;但此非絕對的權力,仍應有制衡機制,立法機關應就拒絕的要件、程序,增訂對總統的特別規定。

在法律公布實施前,就涉及在總統國家機密特權範圍內,國家機密事項的訊問、陳述,或證物的提出、交付,須由總統就是否妨害國家利益作合理的釋明;否則,檢察官、法官可斟酌個案,扣押文書物件,要求公務員就職務上秘密事項等說明。

總統對上述處分或裁定不服,可以向高院五名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異議或抗告;在合議庭裁定前,前述對總統不利的裁定必應停止執行。

為尊重總統,總統陳述相關證言、提交相關證物是否有妨害國家利益時,檢審應依保密程序進行,且應特別考量是否會有妨害國家安全之虞。

對於法院審理中的個案,大法官認為,當總統已提出的資訊,是否要依國家機密保護法及其保密作業辦法進行審理程序,要看總統有沒有依該法核定為國家機密。

如果總統沒有依法核定,就依一般的公開審判程序進行,但在訴訟中,總統可隨時作出核定,或另外提出其他已核定的國家機密;此時,法院即須依國家機密保護法不公開審理,但已公開進行的程序並不因而受到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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