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王文玲/台北報導】 2007.06.16 03:43 am
大法官昨天作出六二七號解釋界定總統刑事豁免權範圍,指總統的共犯不享有刑事豁免權;司法機關在偵審他人刑案時,也可對總統調查證據、保全證據,並可在一定條件下搜索和總統相關的處所,但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豁免權非免責 只是暫不追究
解釋指出,總統的刑事豁免權,是一種暫時不追究的程序障礙,而不是總統就其犯罪行為享有永不受追究的實體免責權。
大法官認為,憲法五十二條總統刑事豁免權所指,總統可不受「刑事上訴究」,指的是當總統在任時,不得把總統當成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來偵查、起訴或審判。
依此,總統就任前,還未被依犯罪嫌疑人、被告偵查、審判者,自其就職起,不得開始;就任前已開始者,自就職日起立即停止,等卸任後再續行。不過,和總統尊崇、職權無關的措施,或現場的即時勘察,不在此限。
可因他人刑案 對總統查證據
大法官也認為,總統刑事豁免權只及於總統個人,因此司法機關偵審他人刑案時,可以對總統進行證據調查及保全;若因而發現總統有犯罪嫌疑,為避免證據湮滅,仍可做必要的證據保全,例如,勘驗物件、調閱文書及物件。
上述的調查證據及保全工作,不能限制總統的人身自由,如拘提、勘驗或搜索總統的身體等,也不能妨礙總統正常行使職權。
而當有搜索和總統有關的特定住所,以逮捕特定人、扣押等特定物件或電磁紀錄的必要時,大法官要求立法機關應立法,增訂對總統搜索處所的限制、總統得拒絕搜索、扣押的事由,及特別的司法審查,與聲明不服的程序。
總統府及官邸 應該避免搜索
在立法公布施行前,除非總統同意,無論上述特定處所、物件或電磁紀錄是否涉國家機密,均應由檢察官聲請高院及其分院,以五法官組成的特別合議庭來審查搜索、扣押的適當及必要性;非經裁准不得搜索,但搜索處所應避免總統執行職務及居住的處所。
解釋並指出,總統可以為他人的刑事案件作證,但為尊崇總統,應準用民事訴訟法「就其所在地詢問」的規定;但總統也可捨棄這項優遇。
總統的刑事豁免權因係針對總統職位的保障,原則上總統不能事前、概括的拋棄。不過,大法官認為可有例外,除了以總統為被告的刑事起訴或審判(不包括偵查)程序,或其他客觀上足認會損傷總統尊崇、妨礙總統行使職權的情形外,總統自願配合的個別調查證據行為,並未違背憲法給予這項憲法特權的目的。
偵審總統共犯 程序不受影響
至於總統拋棄刑事豁免權的情形,究竟有無牴觸本解釋文的意旨,在案件起訴後,由法院審酌認定。
也因為刑事豁免權是針對總統職位而設,共犯等其他參與總統所涉犯罪的人,並不在總統刑事豁免權保障的範圍內,偵審機關對共犯等偵審程序,不受影響。
在總統國家機密特權方面,大法官認為在特定情況下,總統有決定不公開資訊的「國家機密特權」,而可在刑事訴訟中享有拒絕到法庭作證、拒提交付相關證物的權利,這些都需要立法來作特別規範。
在立法前,總統若未合理說明,檢察官、法官可以審酌個案作出處分。若結果對總統不利,總統可以向高院五名法官組成的合議庭提出抗告;在此之前,原來對總統不利的處分須暫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