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日報/記者 李娟萍】 2006.10.23 05:48 am
音樂產業近幾年來因為網路非法下載行為,損失慘重,音樂著作人團體怒吼,要求政府嚴格查緝及立法遏止;但如果因此賜給著作權人「尚方寶劍」,允許著作權人對看不慣的科技技術興訟,則又未免太過。
Kuro、Ezpeer兩公司與音樂著作權人團體在訴訟時,互相指責對方不是,有如幾世仇人,但和解之後,握手言歡,共創商機。顯示「商場上沒有永遠的敵手」,如果網路音樂已是不可阻礙的趨勢,音樂網站和音樂著作權人即使關係再不和睦,也會願意坐下來洽談合作。
換句話說,商場機制就可以解決網路侵權問題,何須再藉立法?更何況,即使針對特定技術立法,也難以跟上科技進步的速度和著作權利益之間的衝突。
我國著作權法經多次修法後,不僅符合「WIPO網路條約」(WCT)、「WIPO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PPT)兩個條約對於網路侵權行為增訂的規定,其保護程度甚至較WCT及WPPT規定更高。在這種情形下,行政及立法單位是否仍要訂定領先各國的P2P法案、ISP法案,實宜三思。
【2006/10/23 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