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禮券禁設期限 有法可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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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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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智仁╱台北報導】經「六年抗戰」,禮券終於邁入「有法可管」新紀元;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日前審查通過《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未來業者要發行禮券都要有履約保證,且不得限制禮券使用期限、範圍等。明年四月起正式實施。

四項履約保證

國內禮券市場規模每年超過300億元,依該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定義,「禮券」包括有一定金額、項目或次數的憑證、晶片卡等,例如會員卡、年票等。消保會表示,為防範業者靠發行禮券吸金,未來業者須符四項履約保證條件,例如存足額到金融機構,要發行1千萬元禮券,就要存1千萬元,且至少一年,才能發行;業者1也不得有限制使用期限等不合理條款。

消費者吳先生表示,有必要加強對消費者的保障,畢竟禮券都是用錢買的。

商品禮券新增規範

應記載事項:發行資訊、面額、編號及使用方式

不得記載事項:使用期限、限制餘額不得消費、限制使用地點範圍或截角無效等

履約保證:應提供足額履約、同業互保、信託專戶或公會連帶保證等方式

資料來源:消保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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