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黃仁謙/台北報導
車市買氣不振,車商為拚業績,廣告內容也愈來愈聳動。行政院消保會昨(16)日表示,國內出現首宗因廣告誇大,法院判決要求車商履行契約,以半價賣出新車的案例。
這個案件起因於,福特六和汽車所屬地區經銷商中太汽車,今年初在媒體刊登的廣告內容:「新車原價為50.9萬元,以半價25萬元出售,另可再享36期零利率」。
結果有消費者拿著廣告上門,要求中太汽車依半價出售新車,中太汽車以「廣告僅為吸引消費者購車的宣傳手法」拒絕,消費者遂寄發存證信函表明購車立場,並向台北地方法院簡易法庭提起訴訟。
承審法官認為,廣告內容詳盡、具體,雙方契約成立,判決中太汽車履行以25萬元價格,出售原價50.9萬元的新車給原告。
判決書指出,車商廣告清楚載明「迎春納福半價開新車,再享零利率,並載明三種型號車輛,原價及半價之價額」。
此外,在消費者想交易的車輛照片下,在50.9萬元的價款上打×,在旁邊另標示25萬元,下方再記載「可再享36期0%」。
廣告內容標明買賣標的物、價金及付款方式符合買賣契約要件,只要消費者承諾,就能締結買賣契約的狀態,因此這個廣告算是要約性質,消費者承諾後契約就算成立。
【2006/08/17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