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法拍屋時動手腳 書記官繳10萬元獲判緩刑
2019-05-31 11:51聯合報 記者
王聖藜╱即時報導
台北地院民事執行處駱姓書記官辦理法拍屋業務,疑因績效壓力結案心切,自行投入投標單,未料有2人投標,東窗事發;台北地院審理時,駱認罪,法官今天依行使偽造公文書罪判駱有期徒刑1年8月,緩刑4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向公庫支付10萬元,服義務勞務50小時。可上訴。
標的法拍屋第1次拍賣時,設定底價4860萬元,不過,因價格因低於主要抵押債權銀行的抵押價6500萬元,依強制執行法無益執行為由而停拍;第2、3次法拍底價各為4134萬、3309萬元,但駱未公告,趁司法事務官請假時私自用印,製造假的法拍紀錄,但標案實際上沒有拍出。
檢方查出,之後法拍屋的銀行經辦人換手,新的經辦人認為,法拍案從去年6月首拍後就沒下文,經詢電詢法院民事執行處,駱答覆已完成第2、第3拍程序,2018年12月20日要進行第4拍。
檢察官調查,駱原本認為第4拍仍是紙上作業,沒對司法事務官據實以告,但為應付銀行經辦人,拍賣當天趁其他股別拍賣空檔想矇混第4拍,沒想到卻有2人投標,開標後駱先宣稱標的已3700萬元得標,想勸退投標人,後投標業者不服氣,質疑程序並不合法。
駱被質疑之後,取出偽造的3700萬元標單,改口由當天投標價較高的李姓男子以3169萬元得標,李繳交530萬元保證金,7天內全額繳清全部款項,台北地院內部調查後,將案件送請檢察官查辦。
圖為台北地院。記者王聖藜/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