誆騙少年可代疏通免收容 教誨志工收2萬判5月
2018-07-08 11:39聯合報 記者
邵心杰╱即時報導
李姓男子誆騙少年可代疏通保護官免收容,一審被判5月刑期,不服上訴,二審維持原判,可上訴。圖/本報資料照
小龍(化名)2年前因案收容入所,得知嘉義少年觀護所的李姓教誨志工,去年2月間雙方巧遇後互留聯絡方式,小龍又涉案詢問李有無辦法可不被收容,對方竟誆騙可代購禮物送給法院少年保護官,即免遭收容,李收了2萬元,少年仍遭收容。東窗事發,李加碼賠償小龍,被判5月刑期不服上訴,台南高分院認李誤導被害人得以金錢疏通司法,所為已損及司法形象,維持原判,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姓男子是嘉義少年觀護所的教誨志工,2年前小龍因他案收容入所期間,得知李這個人。去年2 月間,李在嘉義市立殯儀館處理家人後事,與小龍巧遇,經互留聯絡方式後,小龍因他案在法院審理中,即向李詢問有無辦法可不被收容。
院方調查,李認有機可乘,3月間與小龍在日本料理餐廳討論案情,並向對方佯稱可代為疏通案件,經由他購買禮物送給原審法院少年保護官,少年即可免遭收容。4天後,小龍籌到2萬元,在友人陪同下,在嘉義市一小吃店交給李,但小龍4月經法院開庭後仍遭收容。
事後,小龍在嘉義少年觀護所內質問對方,李推稱已代為處理,少年察覺受騙,向少年調查官反映,揭發此事。案發當時,小龍僅17歲,一審法官依詐欺罪嫌,及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第1 項前段的規定,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5月。
李不服上訴,他坦承犯行,也請求法官考量他長期在監所為志工,參與更生保護會的工作,且已賠償被害人損害3萬元,高於犯罪所得2萬元,希望法官能給予輕判及附以6萬元為公益金條件緩刑。
合議庭指出,李令被害人蒙受損害外,也誤導被害人得以金錢疏通司法,所為已損及司法形象,很不可取;院方斟酌再三,仍難同意其緩刑的請求。合議庭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