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10.28 中國時報 劉鳳琴/台北報導
「繳了十八萬的裁判費,法官一次庭都沒開,就將案子駁回了,合理嗎?」
捲入盜匪殺人案,歷經八次死刑判決劫難,羈押近十年始獲無罪確定的黃志成,對他聲請的國賠案,法官沒開庭就裁定駁回相當不平。
黃志成曾被羈押三千三百六十六天,無罪確定後,他依法提出冤獄賠償,已於今年四月獲得冤賠賠償一千六百九十三萬元。
黃志成月前經人指點,又以母親及妻女名義向法院提出國家賠償之訴,理由是無辜的他被冠以強盜殺人罪名,非法羈押近十年,讓母親及妻女都背負殺人犯家屬的罪名,名譽嚴重受創,因此以三人名義提出國家賠償之訴,要求當年羈押並冤判他的台北地院賠償三人二千萬元。
台北地院受理後,裁定應繳十八萬元的訴訟費,黃志成繳交後,未幾即收到裁定駁回的裁判書,理由是國家賠償案件採協議先行原則,在提出賠償之訴前,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協議請求賠償,協議不成始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黃志成在提出訴訟前,並未先行協議,訴訟程序不合,自然被駁。
黃志成於案件被駁回後不服,認為法官連庭都未開就將他的案子駁回,裁判費所繳為何,並抱怨並未得到訴訟服務,十八萬元就沒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