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2006.10.2405:05am
檢警今年初監聽黑幫角頭談到「幾台、100萬」,循線查獲槍械。地院依買賣槍械罪將角頭判處重刑;高等法院法官以槍彈不會以「台」稱呼為由,改依持有槍彈判刑。
地方法院法官質疑高院判決,直呼不可思議:「難道歹徒買賣槍枝要講清楚奧利地製90手槍一支才構成犯罪?」
基隆警方去年底監聽台北飛鷹幫角頭陸可嘉與台中黃姓中古車商談話,陸向黃表示有好東西賣他,「幾台、100萬」。雙方敲定交貨時間地點時,陸多次表示貨「不能帶著它跑」,要求黃到台北來,不然他要南下台中。
警方研判是槍彈賣買,今年1月10日乘陸可嘉開車南下時,在北二高樹林收費站攔截,從他的車中查獲德國HK廠製MP5衝鋒槍,子彈60顆。
士林地方法院審理時陸可嘉否認買槍,他辯稱槍是向綽號「阿Kim」借來看,到台中欲炫耀給黃看,他與黃的談的是車子買賣和欲介紹酒店小姐給黃。黃作證,只知陸要賣他東西,但不知道是什麼東西。
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為,陸可嘉與黃的數次電話都沒有提到賣買車子的廠牌、型號、年份,僅說「幾台」、「100萬」,黃是中部最大中古車商之一,有相當的社會歷練,豈會僅憑陸一句「有好東西賣你」即輕率答應以100百萬元成交,不採信陸的說法,認為是被警方查獲後的卸責之詞,今年6月30日依賣賣槍彈未遂罪,判處陸可嘉6年2月徒刑。陸不服上訴。
高等法院審理時,陸可嘉辯稱欲將Lexus S430轎車賣給黃,黃賣克萊斯勒休旅車給他,再補給他兩車差價100萬元。黃仍然堅稱,不知道陸要賣什麼東西給他,自己猜測應該是要賣車或向他借錢。
高院法官認為,依一般社會觀念,槍枝、子彈不是以「台」為計算單位,黃是中古車商,雙方討論車子買賣「並非全然無憑」不能僅因查扣槍彈即認定是販賣槍彈,日前改依非法持有槍彈罪判處5年6月徒刑。
【2006/10/24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