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報/記者柯永輝、林重鎣/連線報導】2006.10.2403:16am
台中縣陳姓男子九年來多次酒後猥褻四名女兒,連他的同居女友都看不過去,協助她們報案。陳姓男子非但不悔悟,收到保護令後還恐嚇要和女兒同歸於盡,昨天被台中地院法官判處徒刑一年六個月。
已離婚與女友在台中縣同居的陳姓男子,和前妻育有四名女兒;民國八十七年,他利用當時念國小四年級的大女兒年幼無知,隔著衣褲撫摸女兒私處和胸部,滿足性慾。
九十一年間,大女兒念國中一年級暑假時陳姓男子再度猥褻,見到二女兒開始發育,又把魔掌伸向二女兒;九十二年和九十四年,三女兒、四女兒念國一後,同樣遭父親多次猥褻。
陳姓男子的大女兒不堪騷擾,國中畢業後就搬離家庭;陳姓男子的女友不滿被告猥褻親生女,六月底協助他的女兒向警方報案,並由台中地院核發民事保護令,限制陳姓男子不得對女兒的身體有不法侵害或騷擾。
判決書指出,陳姓男子收到保護令後,一等警察離去,就質問誰去報案?並毆打三女兒和四女兒後,拿出開山刀作勢抵住自己腹部,恐嚇要先殺死二、三、四女兒後自殺,幸被同居女友勸阻,但陳姓男子仍摔椅子洩憤。
陳姓男子否認涉案,辯稱平常會和女兒玩、相互擁抱,也會在女兒睡覺時幫忙蓋被,可能因此碰觸到女兒私處、胸部;偶爾有客人來訪,他也會拍拍女兒臀部要求坐姿端正,但非有意撫摸。
不過法官質疑,陳姓男子就算從小與女兒逗弄玩耍,但女兒日漸發育成熟,父親嚴詞告知女兒在外勿讓人碰觸身體猶恐不及,豈有在家多次碰觸女兒敏感部位之理?且二女兒曾告訴父親,不要再碰觸她的胸部,陳姓男子更應知道收歛。
陳姓男子庭訊時承認,曾趁三女兒入睡時,以手在女兒乳頭上點一下,更讓法官質疑父親要喚醒女兒或幫忙蓋被,怎有以手輕點女兒乳頭的必要?且要求幼女坐姿、裙擺拉齊等,又何必碰觸女兒私處或胸部?法官最後認為有違常情,不採信他的說詞。
陳觸犯刑法二二七條第二項,刑度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官判他一年四月,加上違反保護令,應執行一年六月徒刑。
【2006/10/24聯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