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審判審檢警調
市長:星火  副市長: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公共議題【審判審檢警調】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審判法官 字體: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法官審法官判敗訴…好尷尬
 瀏覽595|回應0推薦0

星火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記者劉峻谷/台北報導


鄭姓法官駕車與開車趕赴考場的葉姓男子相撞,法院簡易庭審理認為肇事主因是鄭法官闖紅燈,次因葉超速,判決鄭法官要負七成肇事責任,應賠給葉3萬9000餘元。鄭法官不服判決提出上訴。

這件損害賠償案雖是小車禍,卻引起法院矚目,因為被告的法官與承審法官是同事,開庭時有點兒尷尬。上訴審法官則表示,一切依法,不偏袒任何一方。

葉姓男子說,案發時鄭沒有表明法官身分,直到法院開調協會時才知道鄭是法官,當時擔心會有「官官相護」情形,自認可能會敗訴,後來勝訴才鬆了一口氣。鄭法官昨天強調,他依法上訴,一切依法定程序進行,身分不重要。

93年8月8日下午3時許,鄭姓法官與葉姓男子駕車在台北市內湖路一段一巷與敬業四路口相撞,兩人都沒有受傷但轎車部分毀損。事後雙方互指對方應負肇事責任,調解破裂,葉起訴控告鄭法官,請求損害賠償。

一審法庭調查後認為,鄭法官在直行綠燈即先左轉敬業四路再闖紅燈通過是肇事主因,應負七成肇事責任。而葉在限速30公里的捷運施工路段,開車時速53公里超速,應負三成肇事責任。判決鄭法官要賠葉3萬91654元。

鄭姓法官不服判決提出上訴。他指出,案發時葉姓男子正趕著赴技術學院的進修入學考試,心急趕路超速行車致煞車痕長達20公尺,換算時速達100公里,後來因來往車輛破壞,只能量出17.7公尺,換算只剩53公里,並不正確。

他說,他駕駛的豐轎車右前側受創嚴重,時速53公里的衝撞能量不可能導致這種結果,他要據理力爭。

葉姓男子否認超速。他指出,案發後警方以超速對他開罰單,他向法院提出聲明異議,法院調查依煞車痕他的車速53公里,扣除誤差車速約50公里,因捷運圍籬沒有豎立限速30里標誌,錯在捷運局,撤銷罰單,證明他沒有超速。

【2006/09/19聯合報】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4532&aid=18609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