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8 中國時報 黃錦嵐/台北報導
台南高分院法官胡景彬,十一年前擔任台中地方法院庭長期間,被訴投資地下錢莊犯常業重利罪,因而懲戒停職三年,案件延宕十年,所判刑度也呈階梯狀向下滑,從檢察官起訴求刑三年、一審判二年,到二審改判一年三月,更一審再改為一年,更二審逕判無罪。最高法院昨日駁回檢察官的上訴,維持無罪定讞。
最高法院承審法官昨日指出,胡景彬所為雖然有悖官箴,但從嚴格的證據法則審查,其罪證不足,判無罪定讞,是應該的!他的投資高利,事實上是被友人─寶翊建設董事長陳中銘「中飽」,他並未取得。
至於陳中銘,更二審依常業重利罪的「幫助犯」判他五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但最高法院認為,依卷證證據,他應成立「正犯」而非「幫助犯」;其次,更二審判決所援用的部分證據,是卷內所無,也有證據理由矛盾之違法。因此,陳中銘應發回台中高分院更審。
八十四年間,胡景彬擔任台中地院庭長,遭地下錢莊業者檢舉,指他透過陳中銘,以弟弟的名義投資地下錢莊四百萬元,並且一次收取了五張面額各為廿四萬元支票作為投資利得,共計不法牟利一百二十萬元。
檢察官原起訴胡景彬,身為司法人員、不知廉潔自持、貪圖非法利益,不惜犧牲司法及自身形象為代價,謀取巨利,危害不輕,具體求處三年徒刑;且其行為已不適合參與公共事務,也請一併宣告褫奪公權五年,以正人心。
一審判決,法官認定胡景彬直接參與地下錢莊的經營,為共同正犯,判處二年徒刑;案件上訴二審,法官改認定胡景彬僅為幫助犯,判處一年三月刑,到了更一審刑度再減輕,為一年徒刑。
更二審去年六月改判胡景彬無罪。法官認定,據地下錢莊業者陳世明所言,給予陳中銘日息三角,即每一百萬元,每月九萬元至十二萬元,但陳中銘支付予胡景彬利息僅日息二角,可見陳中銘是以較低利率的日息二角,暗中吸收胡景彬四百萬元資金,再以較高利率的日息三角借予陳世明,獲取利息的差額。最高法院審酌全案卷證,認為更二審的無罪判決,於法並無不合,乃駁回檢察官的上訴,予以維持定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