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09.05 中國時報 黃錦嵐/台北報導
持有一級毒品,竟然被依運輸四級毒品論罪,法官判決張冠李戴,錯得離譜!最高法院日前判決李啟助被訴運輸海洛因毒品、衝鋒槍案,發現二審不僅將運毒重罪改判持毒輕罪,法律見解有誤;改判輕罪後,卻又量處逾越法定刑之重刑,也太離譜,乃撤銷原判,發回更審。
李啟助被訴運輸毒品、槍彈案,在一、二審、更一審,均被法官認定成立運輸毒品罪,三度判處無期徒刑,但更二審今年六月宣判,卻改依持有毒品罪判刑七年。
最高法院上周審閱案卷發現,更二審判決相當離譜。判決主文所指的罪名,雖是「共同持有第一級毒品罪」,判決理由所引述的法律條文,卻不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的持有第一級毒品罪,而是第四條第四項的運輸第四級毒品罪。
至於量刑的部分,承審法官也不是依持有第一級毒品罪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處,而是依運輸第四級毒品罪,判至七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