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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肇逃蓄意撞人開溜「輕判」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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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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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04 中國時報  陳俊雄/台北縣報導


板橋地方法院日前審結一宗汽車駕駛擦撞機車逃離現場案,認定汽車駕駛薛添丁蓄意以汽車作為殺人或傷害人的工具,且在再撞傷人後逃離現場,但並不構成肇事逃逸,僅依傷害罪將薛某判處六月徒刑。

若依肇事逃逸刑責來看,薛某至少要吃上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過失犯處罰竟比故意犯還重,令人訝異。

判決指出,薛添丁在九十四年五月十八日傍晚六時許,行經五股鄉新五路往淡水方向行駛,對把機車停在快車道上的徐某不爽,薛添丁除搖下車窗罵人外,還一路逼車將徐姓男子往外車道排擠。

當薛添丁一路逼車至新五路二段附近時,果然和徐姓機車騎士發生擦撞,但薛添丁撞車後竟揚長而去,棄徐姓騎士於不顧。曾姓目擊證人在庭訊時指證,薛添丁開車沿路靠一下、靠一下挑釁徐姓騎士,還從內線車道切出追趕徐某。薛添丁還在撞傷人後意圖加速逃逸,但最後還是被其他見義勇為的駕駛追上送辦。

薛添丁不僅在惡意撞人後逃離現場,至今尚未和遭撞的徐姓機車騎士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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