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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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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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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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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草案,陽光夠嗎?

立法院3/26終於初審通過「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如果本會期順利二、三讀,我國反貪腐的陽光法案,將再增添一條「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

這個「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被媒體譏為打折的陽光,經詳讀法務王清峰部長在立法院提出的專案報告,確實是打折的陽光。不過,我們觀察到陽光打折之處與媒體觀察略有不同。

首先說與媒體觀點相同之處。

原本馬英九先生政見白皮書中的「公務人員」財產來源不明罪,被硬生生地改成「貪汙罪被告」,像林文淵這種公務員,即便外界普遍質疑哪兒來的鉅款買豪宅,只要不被列貪污案被告,就絲毫沒有說明財產來源的法律義務。

檢察官當然可以發動偵察,先由他字案入手看看是否會變成偵字案,一旦貪污疑犯變成偵字案被告,還是需要說明自己的財產來源。但是無論台灣再怎麼宣稱自己是司法獨立,從他字案到偵字案的過程是完全不透明的,即使是檢察官之間也無法聞問其他同僚偵辦中的案件,這就是政治力可以介入的「黴角」所在。

即便如此,欠人民一個說法的是馬英九先生。對追求反貪腐價值的人而言,即便是打折過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也只能祈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

其次,「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不溯及既往的問題,也讓藍綠互相指責包庇過去可能的犯罪。

法務部依據法律安定性和不溯既往原則,主張法律通過之前的不明所得及已起訴的貪污疑犯不適用新法。其實「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旨在課以說明義務,若其拒絕說明的行為發生在立法之後,就已經觸法,況且新修訂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只追究貪污犯罪後三年,也不會有時間久遠記不得的問題。

更誇張的是檢察官必須證明嫌疑人各年度的財產差異才能以「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要求貪污被告說明財產來源,白話文就是疑犯列被告以前A到手的都不追究了。

這麼寬鬆、和煦的陽光,居然還特別規定“不溯既往”。林文淵這種被高度質疑的公務員,即使將來被告也還是可以大嗆檢察官和所有司法體系:恁爸囿錢,嘸哩係嘜按咋!

儘管我們不同意這種舊貪污就地合法的怪法案,但還是希望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至少新的貪污比較難以逃脫責任。

與媒體觀察不同之處,則在於新法缺乏白手套的規定。

政治人物早就懂得要找白手套去喬事情,白手套若被列被告,還必需具備公務員身份才有責任說明財產來源。有心貪污者當然不會笨到找個公務員當白手套,大可找妻舅啦、小姨子啦、家庭醫生啦、大學同窗好友這些人當白手套,只要錢不進自家人口袋,這條新修的「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等於白搭。

白手套又通常又是實際喬骯髒事的人,這樣的人不被「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規範,陽光可算是被烏雲遮了一大半。即使只剩一小部份的陽光,仍然要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

儘管陽光是鑽著烏雲的空隙下到人間,總比不見天日的地獄要好。這篇文章的關鍵句是用了三次的「要求國民黨主導的立法院快快通過」。至於財產來源不明罪消失的「公務人員」和被遮蔽的陽光,嚴正要求馬英九本著誠信原則,切實履行競選政見白皮書,還人民一個公道!

人民力量組織 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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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中的隱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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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轉貼》馬英九廉能政策白皮書(怕他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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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者清單(1)
2009/03/30 13:29 【cfang0606 的網誌】 嚴正要求馬英九先生還人民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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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條事件證明了馬英九不過是個政治投機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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臥龍先生

 下面這篇文章是綠營的人士寫的, 除了我打上記號的文字部分不同意以外, 其他的加色部份頗有道理,  從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這項法條來看, 馬英九根本就是個十足的投機份子, 不想得罪國民黨內的黑金份子, 也不想得罪綠營選票, 寧願當個孬種, 只想包山包海當個8年就走人, 有沒有建樹, 老百姓死活, 對於馬英九來說根本就無關痛癢...

「英俊甚傻」的馬英九, 子曰:唯上智與下愚不移... 「英俊甚傻」的馬英九智商其實是很低的,從這件事情上來看, 馬英九根本就是個「下愚庸才」, 但是卻偏偏要裝成一副「上智不移」的架式,  真是令人不解!!

藍軍選民要是還是繼續含狗屁淚支持馬英九的, 到現在還看不透這一點, 還不徹底覺悟的話,  那以後也不要怪誰怨誰了!


中國時報  2009.03.30

天窗亮話-弱勢總統惡果 當思及早改正

郭正亮

     最近兩樁政治事件,再次讓人領教馬英九總統的弱勢領導。弱勢總統的兩大特徵,不敢正視問題,不願入局主政,完全表露無遺。

     首先是郭冠英的親中辱台事件,馬竟沉默了十三天,直到朝野吵成一團才表態譴責;其次是攸關競選承諾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馬竟縱容法務部和立法院將適用對象限縮為貪汙犯,無視輿論的激烈反彈。

     郭冠英的辱台言論儘管激起朝野同仇敵愾,但放在兩岸政治的天平中,卻頗耐人尋味。中國媒體稱許郭是「真正的中國人」和「愛國者」,對於國民黨也隨民進黨起舞圍剿,感到難以理解,認為這代表「統派已經走到末路」。換句話說,郭冠英事件讓中國理解到,國民黨內已經沒有「真正的中國人」。

     這不禁讓人想起去年馬總統的就職演說,當時許多中國涉台人士遍讀全文難掩失望,因為從頭到尾完全不提「中國人」一詞。執政近一年,儘管馬政府已經突破兩岸三通,卻始終不敢正視兩岸民族主義,也從不使用「中國」或「中國人」字眼,頂多只提到模糊籠統的「中華民族」或「華人社會」。

     問題是,馬政府不敢正視民族主義,既不願自稱「台灣人」,又迴避認同「中國人」將使台灣缺乏凝聚內部的集體象徵符號。尤其是面對中國民族主義的強力挑戰,欠缺自我認同、無法定位歷史的台灣人民,最後勢將分崩離析。

     但弱勢總統馬英九為了避免激起統獨衝突完全不敢標舉類似李登輝「經營大台灣,再造新中原」雄心壯志;為了避免激怒北京當局,馬英九也完全不敢提出「民主中國」的普世價值訴求。一個過半當選的總統,一個全面執政的政黨,最後不但窩囊到連兩岸理想也不敢說,甚至連六四紀念也不敢辦,連法輪功也不敢碰,連達賴訪問台灣也不敢准。 ←(補註:  說得真好阿.. 其實應該改成: 為了避免激怒台灣本土綠營選票, 馬英九也完全不敢說他自己是百分百的純正中國人的普世價值訴求.... )

     在北京眼中,國民黨內已經沒有「真正的中國人」;在民進黨眼中,國民黨內也沒有「真正的台灣人」。不敢正視民族主義的國民黨,只剩下政治現實主義者,但放眼歷史,現實主義最後還是會敗給理想主義。

     弱勢總統馬英九不只在國家認同上混亂,不敢正視問題,害慘國民黨中國派,還在組織領導上懦弱,不願入局主政,害慘國民黨改革派。「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縮水,正是弱勢總統放棄領導,縱容行政院和立法院便宜行事的惡果。

     當選之初,馬總統聲望鼎沸,但他並未及時把無形聲望轉化為有形組織。馬標舉雙首長制,不但自行弱化總統職權,也退出黨主席職位,身邊策士也多為毫無黨政淵源的學者,久而久之,與黨職公職自然漸行漸遠。不到一年,自命清高的馬總統,已經和各股勢力完全脫節,不但親、新兩友黨怨聲連連,國民黨中央、行政院、立院黨團也都自成山頭,總統府根本鞭長莫及。

     馬的弱勢領導,路線上導致理想主義淪落和現實主義猖獗,組織上則導致山頭林立,各股勢力爭相代行權力、各派搶奪資源、先佔先搶先贏,瞬間蔚為黨內主流。「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正好打中現實派要害,豈能照章通過?

     不敢正視問題,不願入局主政,弱勢總統馬英九已經自食惡果。如不及早改正,台灣前途並不樂觀。

     (作者為民進黨籍前立法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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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一家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照妖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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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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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水扁一家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照妖鏡,照出了國民黨上上下下的心虛和不情願。(詳見「財產來源不明罪在立法院中的隱憂」一文)
相同的論點,我們也早已在「陳水扁洗錢案對財產來源不明罪的重要啟發」一文中論述過,只不過微弱的聲音終究抵擋不住貪腐共同體。
期待大家繼續保持信念與信心,只要我們持續不懈地要求,特別是要求馬英九先生實踐對選民提出承諾,我們還是能要到不打折的陽光

只剩不到一折的陽光
【聯合報/黑白集】
2009.03.29 03:20 am

「財產來源不明罪」,變成了「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有人稱之為「打折的陽光」。

以香港為例,公職人員「生活與收入顯不相稱」即可問罪。但立院日昨初審通過的條文則規定:只能對「偵」字案貪汙被告,追究其不明財產的來源。如此一來,「陽光」幾乎只剩下一折,已是跳樓大拍賣了!

但這剩下的一折,竟然還要打折。首先,追查不明財產的對象只限貪汙罪被告及其配偶與未成年子女。如此一來,如扁案中,陳致中的財產恐不得追查,遑論黃睿靚。其實,贓款藏匿在先期階段也不必一定要寄託給成年子女,如扁案中的蔡家姐弟或吳景茂夫婦即是中途站,但成年子女畢竟幾乎是贓款必然的最後歸宿。如今只查未成年子女(其實不必查,誰會笨到把錢藏在未成年子女名下?),卻不查成年子女,這是法匠假道學的鄉愿思維,豈有此理?

再者,追查限定在犯罪及其後三年的不明財產,也是刻舟求劍。再以扁案為例,陳水扁從事公職前後二十餘年,犯罪的時點難論;若只查後面案發的時點,不向前追查,怎知前面曾否犯罪?同理,往後亦追至「其後」三年的財產,則只要將錢在外頭放在「吳景茂們」家裡,三年後,即可免於追查。這是不是刻舟求劍?

何況,刑期定在三年以下,此與香港(法治社會)與中國大陸(專制政體)皆以十年為最高刑期相較,顯失諸太輕。再以扁案而言,出現了幾十億的「不明財產」,最後若只處三年以下徒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只剩下不到一折的陽光,能帶來多少光明?

【2009/03/29 聯合報】

讓我們一起織網,使我們可以盡情揮灑、自由奔放
不再害怕落下,因為我知道會被大夥兒接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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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的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對貪腐起到防微杜漸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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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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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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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讀:
本文中的「馬英九總統並表示欣慰」不知出自何處。新修訂的法條等於打了馬英九先生一個耳光,何來欣慰之有?若不能臥薪嚐胆尋求第二次修法(最好是在立法院二讀修正),就令人質疑馬先生的廉恥心了。

若馬先生打心裡認為立法院通過的版本就是他政見中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這個耳光就不是打在馬先生的臉上,而是打在所有投票給他的選民臉上,也是打在所有紅衫軍的臉上,更是打在全國追求反貪腐價值同胞的臉上。

本文中說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本可以對貪污起到“防微杜漸”的效果,新通過版本則只有在偵辦貪污犯時有槓上加一的效果。這樣的分析和觀察可謂入木三分,我們在「再論財產來源不明罪之罪刑法定和無罪推定」一文中早已提出相同觀點。今將該觀點再次條列於下: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貪污、圖利等罪,是新修訂的罪刑。
財產來源不明罪是規範貪污、圖利等罪以外,政/商關係及政/政關係的灰色地帶。
財產來源不明罪規範公務員“不明所得”、“隱匿所得”的行為,是要求公務員盡義務監控自身財產。
財產來源不明罪也必需規範公務員接受饋贈的合理範圍,以排除公開、明目張膽的包養。
財產來源不明罪的罰責必需包括有期徒刑,但最高刑期不宜高過貪污罪的最低本刑。
財產來源不明罪可以加速淘汰有貪腐行為的公務員。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是萬能,貪腐者總會想到新的方法貪錢,但是沒有財產來源不明罪更糟。


冷眼集》打折的陽光 夠強嗎
【聯合報/本報記者林河名】
2009.03.27 03:23 am

被視為馬總統重要政見的「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在行政部門同意修正改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之後,昨天在立院火速通過初審,馬英九總統並表示欣慰。但這個經過「打折再打折」的立法,恐怕難以帶來防腐的功效;這種「陽光立法」的陽光太弱了。

依昨天初審通過的條文,公務員只有涉及貪汙罪且被列為被告時,才對不明財產來源有說明義務;因此,即使明知公務員財產突然暴增,若無證據指向有貪汙之嫌,司法機關仍不得要求該公務員交代財產來源。

受到前總統陳水扁涉弊影響,朝野對於貪汙治罪條例增訂「財產來源不明罪」原本有極高共識,但「激情過後」,立委們開始擔心「財產來源不明罪」打擊範圍過大,可能動輒得咎,且立委也在規範之列,讓不少立委人人自危,因此立委態度轉變,甚至抬出「違反無罪推定、緘默權」等理由,讓立法一度停擺。

這段期間,法務部參考外國立法例,提出「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這較能符合公務員起碼應有的標準:一旦財產突增,公務員就有義務清楚交代,否則就觸法!

舉例來說,日前立委高金素梅被質疑購買高價住宅,若依「公務員違反不明來源財產的說明義務罪」,一旦有貪汙的嫌疑(不須被列為被告),她就必須向司法機關說明購屋款的來源,而非只是面對媒體簡單交代就足夠了。

修正之後,「財產來源不明罪」已經完全變質,頂多在調查公務員涉及貪汙罪時,可能因公務員不願說明可疑財產而「槓上開花」另多一條罪名;與社會期待該罪能夠發揮「防微杜漸」的功能,相差實在很遠。

【2009/03/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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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載》涉貪被告須說明財產來源 法界評價兩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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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法界還有人沒想清楚「財產來源不明罪」的屬性,死抱「無罪推定」,這些立法者就可以打著司法人權的旗幟干擾修法。
雖然本法條是修訂在貪污治罪條例中,但它絕非根據被告不說明而認定被告為貪污,而是因為被告被查出有不明財產,即有義務說明自己的財產來源。這是對具備公務人員身份被告的特別立法,被告不願說明不代表有貪污犯行,而是被告拒絕履行其說明義務所以違法。就如同財產申報不實也會被處罰一樣,高階公務員有義務申報,否則被罰。
此一論點已經在認識『財產來源不明罪』中有生動的比方:酒駕不一定會肇事,但肇事機率比較高,所以依酒測濃度採行政罰款或公共危險罪起訴;一旦發生車禍,則依傷害罪或過失殺人罪起訴。

涉貪被告須說明財產來源 法界評價兩極
【聯合報/記者蕭白雪/台北報導】
2009.03.27 03:2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初審通過增訂「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法界評價兩極,有人質疑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但支持者認為此舉不但有利肅貪、也有要求公務員清廉等重大意義。

法務部強調,依據草案條文精神,被檢察官列為被告後,辦案人員才有權要求涉案公務員說明可疑財產來源,並非要所有公務員都說明財產來源。

此外,如果是公務員因變賣家產、繼承遺產或中樂透彩金等,致財產出現巨幅增加,無涉貪汙罪嫌,也不能隨意命公務員說明來源,公務員人權同樣受保障。

法界人士反對訂此法者,主要認為違反刑法「無罪推定」原則。支持者則認為公務員行使公權力,本來就有些權利、行為要受節制。尤其公務員收賄如以現金交付,追查不易,且只要行、受賄者雙方均獲利,更不會坦承。更何況要求涉貪汙的公務員被告說明可疑財產來源,跟國外的財產來源不明罪相比,規定已較寬鬆。

【2009/03/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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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轉載》公務員涉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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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導讀:
本新聞的關鍵字在於:如無意外,本會期內就可完成二、三讀。
這樣的法律修正案,我們當然不滿意,但是唯一可堪告慰的是本會期將有可能通過。希望在法案過關後,大家不要忘掉「不滿意」的心情,繼續推動修出完美的「財產來源不明罪」法案。

公務員涉貪被告 須說明財產來源
【聯合報/記者林河名、李明賢/台北報導】
2009.03.27 03:23 am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昨天審查貪汙治罪條例修正草案,增訂第六條之一「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列為貪汙罪被告的公務員,檢察官發現其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自涉嫌犯罪時及其後三年內任一年間增加的財產,超過其最近一年度申報的所得時,如無法合理提出說明或說明不實,將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不明來源財產額度以下之罰金。

為了防止貪汙者藏匿犯罪所得,第十條第二項也增訂:貪汙被告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自犯罪及其後三年內取得之來源可疑財物,經檢察官或法院於偵查、審判程序中,命本人證明來源合法而未能證明者,視為犯罪所得,應予追繳、沒收及扣押。

這項原名為「公務員財產來源不明罪」的修法,是馬英九總統競選時重要政見,但被質疑違反無罪推定等原則,後來改為「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如無意外,本會期內就可完成二、三讀。

總統府發言人王郁琦表示,這是馬總統非常重視的陽光法案,有助於澄清吏治,馬總統對該法完成初審表示欣慰,期許立院本會期儘速三讀立法。

法務部長王清峰表示,本案不溯及既往。也就是說,必須是立法後犯貪汙罪的被告,而且是在新規定生效後增加的可疑財產才適用。

不過,民進黨立委李俊毅質疑,如果在修法前「一夜致富」的官員都不必處理,那到底要辦誰?蔡煌瑯也痛批,若不溯及既往,國民黨黨產及前副總統連戰「富可敵國」都可以不必交代財產來源。

王清峰解釋,「貪汙罪被告不說明財產來源罪」的犯罪主體,除了必須是公務員本人,還必須是有犯貪汙罪的嫌疑且被列為被告,才有說明可疑財產來源的義務。

法務部並增訂檢察官偵辦貪瀆案件時,如果是「他」字案,必須完成簽核改分為「偵」字案,才可命公務員說明財產來源。而為避免浮濫檢舉,造成誣陷,並將依貪汙治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嚴格追究誣告者責任」。

【2009/03/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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