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押理由 法界有異見
〔記者胡守得/台北報導〕桃檢以串證、逃亡之虞聲押非常光碟的林一方,法界表示,檢方最在意本案的,應是遏止非常光碟的散發,但以林一方所涉罪名顯非重罪,且不符合預防性羈押要件,以串證為由聲押雖屬高明,但也暗含「以串證之名,遂行預防性羈押之實」,必要性有問題。
一位二審檢察官表示,林一方所涉罪嫌應不脫離選罷法九十二條散布虛構事實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罪名,傳喚或拘提到案問訊應已足夠;但是,承辦檢察官顧慮的是,現今網路科技發達,小小一片光碟的散布,迅速且廣泛,在選戰最後階段,若內容真有不實,影響非單一地區,而是全國性。
這位檢察官指出,桃檢為阻止林一方的散發光碟,聲押確是唯一的路,但因不是重罪,無法以所犯重罪為由聲押,且在法理上不符合預防性羈押要件,因而以一般羈押中另外兩點理由,串證及逃亡之虞向法院聲請。
他認為,桃檢以串證之名補實務法理之不足,可說手法高明,但必要性的說服力則似乎不足。
一位地檢署檢察官則指出,桃檢以串證為主、逃亡為輔聲押林一方,主要考量應是光碟的製作牽涉龐大人、物力支援,絕非目前顯現那麼簡單。至於有無逃亡疑慮,則見仁見智,端視檢方手上籌碼多少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