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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平等概念是否應列入律師倫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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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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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黯月

看到總統律師盡律師本分
為總統女婿辯護
不禁想起大家耳熟能詳的一句話
"法律之前人人平等"

但法律之前,真的人人平等嗎?

猶記得台大醫院開放自費景福門診之時
即使健保提供豐盛的醫療服務
仍引發是否有經濟歧視的醫療不平等探討
因為民眾及消保團體
希望能達到共產主義式的完全齊頭平等!!!

但看看我們的法律環境
雖有法律扶助的概念應運而生
但僅限於基本而陽春的服務
要談'平等'何其之遙???

一個醫術高超的醫師受經濟優勢者委託
或許會因時間精力有限
讓經濟弱勢者只能接受其他醫師委託
但並不因為其醫術高超直接造成其他病人傷害
但若其他醫師具有同等高超醫術
經濟弱勢者權益不致受損害

基本上經濟弱勢客戶(病患)
至多因消極不作為而受害

但訴訟場上呢
就民事訴訟及告訴乃論的刑事訴訟來說,
往往有兩方當事人
部分公訴刑事訴訟也有受害者家屬與被告兩方
這些案件的裁判
往往便宜了一方就造成另一方受害...

一個高超的律師受經濟優勢者委託
若因時間精力有限
讓經濟弱勢者只能接受其他律師委託
極可能因其專業技術高超
而直接造成委託方當事人勝訴機率上升
其他訴訟相對方敗訴機率上升
其他律師技術必須一樣高超
才能維持法律平等

經濟弱勢客戶(訴訟當事人)
不但可能因律師消極不作為而受害
還會對方律師積極作為而直接受害
小則破財,大則牢獄甚至喪命....

相較於醫療平等之於醫學倫理
法律平等概念
是否更應列入律師倫理?

當然
醫療與法律都有很多次領域
權威們各有專精沒有絕對優劣
但在各領域仍有其差異存在
當我們看到名醫們除了VIP門診外
仍有在看'一般'病人之時
消費者及民眾還進一步要求"完全平等"之時
我們更希望也能看到名律師們
是否都能偶而降低價碼
抽空照顧一下經濟弱勢的訴訟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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