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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過失致元首受傷差點喪命,應刑法伺候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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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hawo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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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梅峰健保免費公投
中華民國刑法 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國安系統及其侍衛人員
其職責就在保護總統
然而該人員卻應注意而未注意
(法律雖未規定,卻應是侍衛人員專業常識)
多項疏忽導致元首受傷
甚至差幾吋就會要命
檢察官是否應主動偵辦並提起公訴???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2275&aid=1366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