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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14 張升星(台中地方法院法官)〈多張監聽票 一案吃到飽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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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Ftw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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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3)

公孫刀湯㊣
雇貓
SCFtw2

.

我早就說過:『張升星這一篇寫得很帥,不過彭文正那等在臭水溝裡悠游自得的泥鰍教授哪裡讀得懂?!』

這是另一篇。

彭文正何許人也? ----- 檢評會發言人!

新聞說:『彭文正昨天表示,美好的一仗已經打過,』~~~見~~~
https://city.udn.com/51173/5037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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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140114000517-260109
多張監聽票 一案吃到飽不違法
中國時報 張升星 2014年01月14日 04:10
(作者為台中地方法院法官)

司法關說爭議中,引發各界訾議的「一案吃到飽」成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修法重點。什麼是「一案吃到飽」?雖然汙名化的政治標籤聳動,然而例行性的司法實務則屬常態,試舉一例即能明瞭。

檢察官認A涉販毒而聲請監聽,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A向製毒工廠B購買,檢察官聲請監聽B,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B亦供貨其他毒販C,檢察官聲請監聽C,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C除販賣毒品,另為爭奪地盤向D購買制式槍彈,檢察官聲請監聽D,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D之制式槍彈係E走私進口,檢察官聲請監聽E,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E委由鄉代會主席F居間行賄,買通海關檢查人員G,檢察官聲請監聽F、G,法官核准。嗣依監聽得知F為立委H樁腳,F央請H利用質詢施壓,然後打通關節,並以債務往來或政治獻金名義支付鉅額現金予H,檢察官聲請監聽H,法官核准。

以上事例就是現行司法實務的做法。因為後續案件是從A之販毒案衍生而來,故由法官逐案審核,陸續開立監聽票「擴線」監聽。由於只有一個分案序號代表,此即立委所稱「一案吃到飽」。必須澄清的是,絕對不是只靠原始的「一張」監聽票就能肆意監聽A到H等人,而是法官逐案審核,陸續簽發「多張」監聽票。

上述司法實務的操作方法,確實有其必要。因為是由「同一位」法官逐次審核,對於犯罪偵防的需求與人權保障的平衡,其心證評價比較完整,審核標準也趨近一致。

依照修正草案,未來必須「一案一人一票」,其與現行司法實務的差別,主要在於是否「另分案件序號」。但是即使重新編號,應採集中審核還是分散審核?依照現行司法實務,檢察官聲請監聽販毒集團A、B、C三人,法官核准後開具「一張」監聽票;修法後改為三案,如果分由三位法官審核,因為標準不一,以致准駁各異,是否妥適?這些都是法院內部事務分配的事項,而法院基於「完整評價,標準一致」的考慮,往往多由原始核准的法官進行全盤評估。倘若改分其他法官,固有不囿成見,重新審查的優點;但也可能導致割裂評價、以管窺天的誤判。

走筆至此,不禁要再次批判檢評會決議的錯誤。業經法院核准的監聽,檢評會卻指摘特偵組「違法監聽」,理由是不能「一案吃到飽」,必須另案聲請。請問法律根據何在?如果真是如此,那又何必修法?重新分案倘若仍由原法官審核,豈不是脫褲子放屁,多此一舉?搞了半天,特偵組竟然因為不符「修正草案」而被認定違法,這種事後諸葛的先見之明,合理嗎?

當然,上述說明只是學理探討。在台灣,從A到G或許可以監聽,但是H是立委,監聽立委就是監聽國會,監聽國會就是發動政爭,發動政爭就是毀憲亂政,毀憲亂政就是傾中賣台。為了明哲保身,務必自我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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