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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連宋的理由很簡單(四)
SCFtw 2004/01/04 14:34
〈扁記政權裡的“法盲”〉
SCFtw, 2004-1-4.
納稅人不時看到扁記政務官不在乎是否合法、不守法、不想守法、蓄意在法條的灰色地帶遊走、或甚至蓄意曲解法律。這些人在大力衝擊民主社會的法治根基。
扁記一言堂內一流大學法律系政治系出身的舵主分舵主多如過江之鯽,由堂主親自領軍的律師陣容之龐大更是欹歟盛哉!然而從堂主本人開始人人覺得法律處處掣肘,如果說律師政務官由於找法律的灰色地帶為人開脫的日子過慣了所以當上政務官之後在政策的形成過程和執行過程中都仍然習慣性地在法律的灰色地帶遊走,那麼政治系出身的政務官的表現是不是比較不像政客?No!當那些律師出身的政務官看起來像法盲的時候,那些政治系出身的政務官看起來更像政客。事實上,扁記政權裡頗有一些人望之似“政客兼法盲”。
自由民主法治這三個美麗動人的詞經常被自由地成雙組合起來,尤其常見的成詞是“自由民主社會”和“民主法治社會”。事實上,自由與法治是支撐民主大廈的兩支基柱,而這兩支基柱的精神本質都是平等,平等理念的來源是理性和道德,在社會上的衝突事件裡,這個平等本質顯示為“仲裁的公平性”。在民主體制下,人民與人民團體享有很大的自由,而自由的限度以及發生於人民或人民團體之間的衝突由法治來規範或解決。在國家政治體制的層面,情況就不這麼簡單。行政權掌握國家機器,這種權力太大,也就是自由度太高(光講一個行政裁量權就受不了),這是個先天不平等的局面,所以必須由立法權來牽制甚至束縛行政權,讓它不敢也不能亂來,從而造成一種後天的平等,而行政權與立法權之間的衝突事件也由司法來確定雙方在事件中的權力範圍,判定誰犯規了,以取得兩造之間的“公平”。由於人性自私自利,慾望無窮,拳頭大或者權力大或者勢力大的人(當然包括總統)或人民團體(當然包括執政黨)很容易放鬆自律,去擴張自己的自由或權力,壓縮他人(當然包括總統的政敵)或他方(當然包括立法權)的自由或權力或甚至利用公權力去打擊他們。如果法治不彰,那麼法律就不能公平地保護衝突中的弱勢方。在這樣的社會裡,由於法治有問題,民主是跛腳的。人不得其平則鳴,因此跛腳的民主社會走起路來跌跌撞撞,辛苦得很。
法治不彰的關鍵和責任通常不在立法,而在司法實務以及高級政府官員對法的態度。沒有哪一個發達國家的司法是公信力不足的,也沒有哪一個發達國家的高級政府官員普遍性地“玩法”的。翻開報紙的各國政情版面,行政權獨裁司空見慣,國會獨裁罕聞。
進入民主體制的過程在很大的程度上決定了民主社會的穩定程度。英國和美國從自由法治社會步入民主,安穩得很。在威瑪憲法下的德國,自由和法治都沒有問題,但是由於這個民族國家還處於擴張過程中,人心尚未沉凝,以致於外來“壓迫”被野心家利用來鼓動民粹,最後國家垮掉,整個社會在全面反省之後才步向民主。新加坡社會法治昭然,雖然自由度不夠,仍然屬於準民主體制,政治發展看好。一九九七年之前的香港社會是個自由法治社會,然而是個先天跛腳的殖民地局面。在蔣經國開禁之前,臺灣社會的自由度不夠,法治也一直不成熟,然而經濟“早熟”。在蔣經國開禁之後,自由度驟然提高,在“黨外”發動的群眾運動的推波助瀾之下,人民強烈要求民主。李登輝依法繼任之初在國民黨內處於弱勢,需要人民“加持”,於是順勢而為,臺灣社會因此在法治條件還不夠的情況下迅速地“強行過渡”到全民主體制。在這個過程裡,李登輝與民進黨相互為用,各得其所。隨後,李記國民黨出現,李登輝與民進黨聯手修憲六次,權謀所至,各取所需,最後把一部《中華民國憲法》的國家政治體制方面“修理”得不倫不類,直接面對國會的是行政院長,而行政院長衹不過是總統的行政執行官,在民主政治還不夠穩定的階段,如果總統就是緊密型黨組織的黨魁,那麼這種“法定的”“不負責任的責任政治”在國會由執政黨控制時必然誘發總統獨裁,在國會由在野黨控制時必然誘發政治亂局。臺灣社會進入民主體制的過程既然如此,我們這個民主社會的穩定程度其實是可以預知的,一步步走下來,前景愈來愈清楚 -- 那就是紛亂和退步。
臺灣社會的法治不成熟,司法部門本身在不受行政權壓迫時公信力已然不足,而行政權又大力壓迫司法權,這是先天不足,這是我們的大缺陷,我們所最需要的正是大力補強這塊民主基石,這才是真正的國家大事,真正的當務之急,蔣經國之後的掌國柄者正該戮力以從,然而李登輝不做,反而藉修憲以擴權,陳水扁更不做,業已享有擴大後的行政權,還要處處玩弄法律,無力修憲就不停地玩弄公民投票,公投法案被立法院卡住就開始玩弄無法源公民投票,等到立法院就各個公投版本投票了他居然全軍撤回,國之大不幸也。
李扁二人向來喜歡面向海峽對岸誇耀臺灣的民主。見識短淺格局鄙吝的人才喜歡誇耀,這且不去說它,重點是:每一個長期靜觀臺灣政局的洋人都知道中華民國的民主最需要的是補強虛弱的法治根基,而不是邋等追逐公民投票。
呼“目中無法者”為“法盲”我想至少在評論政局的場合很多人可以接受。李扁父子的法盲行為都是受極強烈的權力慾驅使的結果,但是我認為陳水扁是頭號“政客兼法盲”,他的老番癲教父李登輝則必須屈居第二,為甚麼? -- 陳水扁在大四那一年就在律師高考中掄元!
國有法盲總統若此,國之恥也!
法乃國本。理由如下:『國者人之積,人者心之器』(國父說的);『心有多大,世界就有多大』(版權不是我的);『人不自私,天誅地滅』(朱熹說的);沒有法律則社會(國家)不可能形成,法治不彰則社會(國家)必然不夠穩定。
現代政客好講民主好講自由好講人權,但是“法”是所有的人類社會從步入文明之始就講起的。臺灣的社會現在自由充足民主大旗滿天飛人權團體成堆,唯一顯然不足的正是法治。臺灣的第一流法律系教育出來的成績最好的學生陳水扁總統幾時高聲疾呼“法治”過?
所謂“動搖國本”,指的應該是“動搖法治”。尼克森畏罪辭職,美國的國本因此更加鞏固 -- 這一點已經是政治常識了。陳水扁之器實在是小得太可憐了!
在國為私有的時代,『竊鉤者誅,竊國者侯。』這裡面的兩個關鍵之一是:國法對竊鉤事件設有罰則,對竊國事件卻沒有罰則。在國為民有的時代,情況其實差不多,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一般法不得牴觸憲法,一般法概有罰則,憲法卻沒有罰則。如果一個執政者打算強力實行某一件目中無法甚至無憲法的事件,意圖明顯,不停地公開宣示,由於執政者掌有國家機器,充份具備了強力實行這事件的能力,受納稅人供養的國會議員不得不把極多的時間和精力花在應付這件紛爭上,政局也因而擾攘不安,這個執政者因此實在是在“違法治國”,但是在全套國法裡找不到適用於這個執政者的罰則。
“知法犯法者,當加倍其刑。”這是大家都認可的。在一般的認知裡,所謂“知法者”至少包括檢察官、律師、法官、法學博士、法學教授。陳水扁從前是業務狀況很好的律師。 -- 那麼,對陳水扁不是應該“加倍其刑”嗎? -- Sorry so much! -- 國無此法,查無此刑。
證明一個人是野心家或者“民賊”的途徑很多,我在這篇文字裡例示了其中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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