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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區政大外交碩士、外交部前三等秘書曾維宗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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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5-24曾太公在尋王之盟】附錄.【芭樂時報】張爺2008-5-30, 14:31《報告電小二,淫蟲可以去勢,那麼淫帖呢?》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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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0.

張爺!你知道嗎?
    回應給: 張爺2.0 ~貓又回芭樂城糾纏(soros) 2008/06/06 13:31 推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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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2.0

有一種人,他碰到男人或是比他強壯的人,會縮起頭來像隻烏龜

可是他又很不甘心當烏龜

只好找女人說下流髒話來滿足他想當一個有擔當的男人的幻想

這樣的人社會上通常稱呼什麼??

龜公還是癟三啊?

請張爺明示!

感激!

對了今天看到一則社會新聞

不免聯想到豬公呢

離職教師佯稱教授騙女學生 高捷之狼落網
中央社 

     高雄市警方今天宣布逮捕高雄捷運之狼黃永森。警方說,黃嫌是離職國小教師,涉嫌佯稱台大醫學系教授,在各捷運站和女學生搭訕,以調整體質為由對被害人騙財騙色,至少涉及七起案件。警方呼籲被害人出面指認。

     市警局刑警大隊接獲「高捷之狼」被害人報案後隨即成立專案小組,針對被害人所描述嫌疑人特徵及犯案手法進行分析比對,過濾四千多筆性侵害及詐欺前科資料後鎖定黃永森(五十二歲)涉有重嫌,並得知黃嫌去年七月因妨害性自主罪遭台南地檢署通緝在案。

     警方訪查黃嫌親朋好友發現,黃嫌是當年師專高材生並以第一名畢業,分發至高雄縣某國小服務。擔任教師期間,黃嫌因好賭薪水入不敷出,於是騙取親朋好友的錢財花用,以致所有親友對他避之唯恐不及,已多年不再往來。黃嫌也未與家人聯繫,並已離婚多年,甚至連母親過世也沒有回去奔喪。

     警方苦無線索,案情陷入膠著,於是另起爐灶,依據被害人指稱黃嫌穿著得體,研判黃嫌並非流浪漢,且應有固定住所。依其犯案地點規劃出黃嫌可能出沒的「熱區」,警方地毯式訪查全市共計五百三十二棟出租套房大樓後,獲悉黃嫌日前曾於苓雅區中華路與三多路口出現,鎖定該區域增派人手全面訪查,昨晚發現黃嫌在附近出沒,當場予以逮捕。

     警方隨後在其租房處起出作案時穿著衣服外套一件、襯衫兩件、褲子一件、鞋子兩雙、女用內褲一條、色情書刊及光碟一批;黃嫌供稱,被查扣女用內褲是前任女房客留下,否認涉及其他案件。

     警方調查,黃嫌都挑選年紀輕、涉世未深的女子為作案目標,為取信被害人,與人交談時都會故意中、英文夾雜,讓被害人誤以為他學歷很高,並要被害人認黃嫌作乾爹,再自稱是台大醫學系教授向被害人誆騙可改善身體病痛,進而向被害人索取錢財數千元不等,甚至帶對方至旅館性侵。



本文於 2008/06/06 13:38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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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還會怕丟臉喔,原來學法政的碰上法理學還會腳底抹油
2008/06/06 13:19 推薦2


張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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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2.0 ~貓又回芭樂城糾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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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這裡

2008/06/05 20:37
引用文章曾太公的文的下流文章兩篇 被電小二刪除
嘻嘻
曾太公(et13808) 於 2008-06-05 23:25 回覆:

是喔﹗誠如本主欄文說的﹐你自認自己是神﹐解釋一切理﹐有你的文理或法理﹐說人家不可性騷擾﹐而你卻是『行姦殺』﹐也是有人格﹐通通合其理也。

以你這兒的引用文﹐也是要造成眾人﹐產生錯誤印象﹕有『淫』文『已經』被刪除﹔你這小鱉三﹐只會造假抹黑﹐能自稱為爺﹐那天下無章法﹐太陽西出﹐女人亦有鳥可高飛矣﹗

 

註﹕太公不喜歡你﹐來我網誌拉雞屎《我一樣要求自己﹐從不就你的誌﹐去放屁》﹐所以會移文城市﹐公諸大眾《聯網設計﹐要如此做很煩人﹔太公的老美網站﹐根本沒此問題》。一日後就刪此回應。請你自重﹐別再在淨土拉狗屎﹐以免黑旗出現。



本文於 2008/06/07 13:10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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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962&aid=2895362
曾豬公躲在某個城裡自己喊著要狂龍撤銷對他的推薦
2008/06/05 21:16 推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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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爺2.0

https://city.udn.com/50539/2892216

性髒的﹐請提供巧思歪想
2008/06/04 10:59 瀏覽87|回應1推薦0

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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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網,色情猖獗的一年!?瀏覽50|回應0|推薦9
2008/06/04 01:37:26

 拉拉雜雜說幾段話

一,以下這兩篇涉嫌性騷擾
女人就是叉包 曾太公
給尋王城﹕風水若不符﹐就別兩瞪眼﹐還是一切隨緣 曾太公
Chocola很不爽

*****  ******  ******  *****

很奇怪呦﹗這位姓張的《以後改稱『性髒的』》﹐就因為是『人盡可呼』老友﹐就天天盯著我屁股眼瞧﹗

太公先聲明用『性髒的』的理由﹕一則﹐沒有任何『巧思歪想』(巧小妹的悄妹思﹐歪市長的歪哥想)﹔二則﹐這位小弟弟﹐實在不佩當江湖上的大爺們﹔三則﹐太公老母姓張﹐不宜侮辱宗長。當然也不能用其他姓如章﹐就用沒人用的姓『髒』。予豈好用哉﹖予不得已。各位有好想法﹐請提供遵行喔。

其實﹐這個『髒』字﹐也蠻能貼切說明這位髒人﹐是滿腦袋蘇東坡的佛印牛糞思想。一天到晚﹐色在心頭﹐色門縫瞧太公﹐看你鼻小色迷眼﹐我一見就厭煩噁心。

請問性髒的﹕太公針對尋王城巧小妹刪文一事﹐寫給文市長及市民的『給尋王城』一文﹐自我剖析撰文思路的考慮過程﹐已說明原本就毫無性意存在。只是有人一定心有成見﹐老是色不迷人人自迷﹐現在就看文大俠及巧小妹﹐是否給太公一個道歉而已。

如果性髒的﹐認為太公無理﹐不同意我的說法﹔就公開在此欄﹐正面批判太公﹐也替文市長找藉口好下台﹐方屬正辦。不此之圖﹐躲在個人網誌﹐群小岸魚互沫﹐自我催符﹐暗唱暗箭﹐既說不出理來﹐只會喊『狼來了』口號騙人﹐沒有大人堂堂正氣也。

附帶的﹐也請性髒的﹐好好指導『女人是叉包』一文﹐又是在那裡﹐如何涉嫌『性騷擾』法﹖你這色心在性的﹐用色迷迷眼﹐說是性騷擾﹐就是性騷擾﹖性騷擾的受害者是誰﹖

伊娘列﹗你家有娘子看我文乎﹖除非她像你一樣中文程度﹐也有骯髒色性﹐應該沒有騷擾感的﹐對吧﹖

*****  ***** Part II *****  *****

兩年前﹐屎料雞公演『鬥臭太公』﹐結局如何﹖去年二月六日﹐電小二裁定『屎料雞出局』﹐第一局就暫告結束。

憑心而論﹐現在上演的屎料雞第二集﹐內文情節﹐一點都無新意﹐屎料雞沒有新科技﹐太公的演出﹐也是荒腔走板﹐顯然也不敬業﹐也沒費玉清的麻辣﹐實在語不驚人﹐黃腔無黃湯﹐難有迷人意境﹐比起第一集妙語如珠﹐是不夠看頭。

不知電小二已經是第幾代﹐識見如何﹖雞鴨﹐還是仙鶴呢﹖咱弗知﹐盼能比尋王城的文市長高﹐就大家瞧唄﹗

《註﹕文市長近日的表現﹐很平平。雖然尚未百分百証實﹐但相當肯定太公的一個分身揣測假設。文市長似乎也只有巧小妹的眼鼻境界﹐大概足以為太公一直在觀察﹐不願入市為其民的決定﹐下一個正確的註解。》

報告電小二,淫蟲可以去勢,那麼淫帖呢?
2008/05/30 14:31 瀏覽250|回應4推薦4

張爺2.0~報告電小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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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龍一聲笑---下雨好,寫詩天,更能惡搞
aai168阿發⑧
anybody~茶貓teacat又開分身
晴川~~要用功~~不能再混吃等死啦~~

 曾太公這篇回應anybody的文章涉嫌意淫及性騷擾。↓

引用文章給我最親愛的梅峰兄及『人人可呼』   曾太公

引用文章公告!逮到聯網頭號老色魔一隻!  anybody

註﹕請自稱『狂龍』的﹐前往我網誌﹐撤銷對太公的推薦。因為你這條小蛇的推薦﹐以前我看



本文於 2008/06/05 21:17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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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962&aid=2894254
曾太公的人格和邏輯非常人可以理解
    回應給: 張爺2.0 ~這還差不多(soros) 2008/06/05 21:11 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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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太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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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公曾孫

 

引用文章太公迴避主題難道是于心有愧  

  

我放你媽的狗臭屁﹗

面對歪市長性侮辱﹐你一句都不敢吭﹐反而以『退市』﹐表示支持﹗支持巧妹﹖還是支持歪市長﹖

事實很明顯﹐在太公呼籲大家﹐聲援無辜被辱的巧小姐後﹐你這個一向反歪市長的活躍份子﹐對歪市長﹐無端污辱女性﹐視若無睹。你這個傢伙﹐就只會重『友』輕義敢對太公小草﹐擺出道德三作牌﹐一副聖崽呆頭鵝狀。看到你這個樣子﹐太公只能搖頭﹐連嘆息都免啦﹗

雙重人格的傢伙﹐忝不知恥﹐針對本欄主題答題﹐否則滾邊去﹗

  

註﹕附上知你者與太公的交談﹐好好看看你﹐在他人眼中﹐你是啥東東﹗太公對不起自己﹐還把你當人看喔﹗

 

 



本文於 2008/06/05 22:35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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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8962&aid=2894246
曾太公的文的下流文章兩篇 被電小二刪除
2008/06/05 20:21 推薦2


張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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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文章性髒的﹐我實在不愛用這樣的名詞﹐來稱呼你
引用文章UDN辦公室,對於性騷擾及淫穢謾罵無所作為不只是「失職」

曾太公對我提到刑法學有意見。認為我充內行。
奉告曾太公,我所責求於聯網的文字如下

UDN辦公室,對於性騷擾及淫穢謾罵無所作為不只是「失職」,
還是「失格」

這不是訴諸法律,而是訴諸品格,也就是一個堂堂媒體應有的品格。因此我所引之經,所據之典,自非任何一部成文刑法條文,而是構作一部法典的「法理」。
刑法又算老幾?也只有談法理學才能具備倫理學高度。當然,曾太公不懂這個層面我並不意外,那些人話我本來就不是對你(曾太公)講的

至於我引用自哪一部法理學著作,假內行曾太公看不出來,張某不敢不竊笑呢!
這本書算是知名,想進修的話我可以告訴你書名喔。




本文於 2008/06/07 13:12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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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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