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泛藍而言,也許可以說是不幸,馬英九因特別費案被起訴,以下就馬英九被起訴與他的總統路分兩部份來討論。
就在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度偵字第3844號起訴書(http://issue.udn.com/721317131976.doc)中,檢察官認為馬英九自87年12月至95年7月止,計詐領得特別費總計11,176,227元。這對馬英九的總統路無疑是致命一擊!
檢察官在起訴書中載明其認定馬英九具不法意圖的心證形成過程:在證據並所犯法條壹被告馬英九二、(一)部分,馬英九在95年11月14日訊問筆錄第10頁表示特別費之性質為:「應該全部都要用於公益的用途上,它只是一筆給市長的特別費用,它不是薪水。儘管它不需要實報實銷,但它仍然須全數用於公用或公益的用途上。所謂公用就是指招待、餽贈、犒賞等。」,因此,馬英九應已認知到特別費應用於公用。
在前一、(一)部分,檢察官則詳加說明馬英九之支出未用於公用部分之推論。
在二、(二)部分,檢察官表示行政院87年7月21日台87忠授字第05642號函及93年4月22日院授主忠字第0930002556號函規定特別費「若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文義上明顯以「有實際支出」為前提,但實際運作並非如此。
至於余文,不但以大額發票換小額發票,檢察官亦認定其「自始即具詐領財物及混水摸魚之主觀心態」(貳、被告余文部分一、(五))
在求刑部份,檢察官表示「馬英九所為,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並請論以連續犯」,但「末查被告馬英 九於案發後,有於95年11月17日計捐贈600萬元,95年11月22日計捐贈560萬元(各項收據附卷參照),可謂已無犯罪利得,請審酌此犯罪後之態度予以從輕量刑」
關於此案,我粗淺的法律見解認為-『基本上,所有當行政職的人都會擁有一筆「特別費」,「特別費」的一半被當成薪水算是公開的秘密,也是一個「陋規」。因此,把「特別費」的一半當成薪水應該不具有「不法」的意圖。換句話說,也就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所限制的行為。』(見馬英九特支費與陳水扁國務機要費的同與異,2006/11/15)
如前所述,馬英九卻認為「特別費」的一半「不算薪水」,此成為檢察官起訴馬英九的「重要心證」,我覺得遺憾,我與馬英九的法律見解不同。
當然,我人微言輕。不過,馬英九就處理特別費過程中至少有兩大錯誤,分別是「無識人之明」與「無自知之明」。
首先,就「識人之明」而言,余文如此便宜行事的性格,卻擔任管錢的重要業務?民進黨市議員在2006年4月至5月也已質詢過這類問題,在市議員黃珊珊的blog中說:「早再四五月份民進黨市議員提出質詢時,市長及市府的反應就很差,起先拒絕提供單據給議員查核(議員有調閱資料權),我也警告市長室的人要小心不提供清單的後續效果,如果一清二楚為何不願公佈,但他們說都交給審計部了市府沒有留存,我那時就覺得不可能…,其實那時候市府就自行清查早發現問題,就不會有今日的風暴! 」(特支費起訴???,2007/02/02,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super33&f_ART_ID=708927)
公務人員未必會漫不經心,我親眼看過一位秘書在處理帳務態度的嚴謹,即使是不需單據的一半「特支費」,也將人事時地物寫的清清楚楚。而這樣的支出通常用於「無法報帳」的部份,這種「無法報帳」的部份可不是「黑帳」,而是「忘了寫統一發票編號」。若與余文相比,余文未免太不適任了!
其二,論馬英九的「無自知之明」。
記得一位教授上課的情景。他是教民法某編的博士,有一次同學問他另一編的問題,這位教授說「這不是我的專業,你還是問別的老師,比較不會出錯」,我認為這種「知之為知之」的態度才對。
雖然,非常多人說馬英九是「法匠」,但我從來沒有這種感覺,李敖說「人家學法律是整別人,馬英九學法律是整自己」。但是,我也不同意。固然有許多法律人眼高於頂、不可一世,但他們終究會認知到「聞道有先後,術業有專攻」,為什麼馬英九當初被傳訊時不找律師?
馬英九的律師曾對他說「為什麼當初不找老同學商量」,我也很不解。
往者已矣,期望他不要犯同樣的錯。現在來談馬英九宣佈參選2008總統的問題。
在2006/11/16 【聯合報社論】中「假如馬英九與陳水扁皆將面對「一審宣判」」 有幾段我非常欣賞的評論,這也是我非常激賞的一篇社論,我認為它很公正。
在該社論提到:
「…在這個嚴峻的憲政危機中,我們主張:一切應以維護司法正義為最高原則。在司法的眼中,沒有陳水扁與馬英九的區別,只有是與非的區別、只有犯罪與未犯罪的區別。寄望司法在偵辦陳水扁及馬英九的過程中,能為政治人物的人品操守建立起一個評量的標準;任何被託付治國重任的政治領袖,其人格最起碼應禁得起司法的檢驗…」
「…再回到特別費的法律疑義。所謂一半不需發票,原始用意是變相薪給或養廉費。此種「政治默契」,與法治主義的精神大相逕庭。有人謂,呂游蘇謝的特別費亦禁不起法律檢驗,此說頗具可能性;但是,就法論法,卻不能因呂游蘇謝的特別費亦可能有瑕疵,即不追究馬英九的錯咎。…」
「…我們願再次強調:在此一嚴峻的憲政危機中,一切應以維護司法正義為最高原則。國人應以此一標準來檢證政治人物對扁馬兩案的反應。陳水扁的案子是一回事,馬英九的案子是另一回事;一碼歸一碼,各有各的法律後果,亦各有各的政治責任。不可用馬英九的案子來塗銷陳水扁的案子,亦不可用陳水扁的案子來掩蓋馬英九的案子。所以,昔日盲目挺扁、今日卻大聲喝斥馬英九立即下台者,或者是昔日倒扁,今日卻盲目為馬辯護者,其實皆是戕害司法的罪人,亦是民主憲政的小丑。…」
馬英九宣佈參選2008總統,也許我會投他一票,也許不會。但我不由得想到,在馬英九不斷出庭的過程中,馬英九你將如何以「總統參選人」的姿態在法庭內外?你的支持者又將如何自處?
假設一審判決有罪,馬英九又當如何??
若是馬英九當選2008總統,卻在就職前一審判決有罪,請問,這樣的民主選舉究竟是什麼?
或是「當選過關,落選被關」?
我同意那天聯合報的結論「現任總統陳水扁正在等待「一審宣判」,國家未來可能的領導人馬英九一旦因此案被起訴,恐亦須待「一審宣判」始能重新評估其政治生命。我們民主憲政的命途,為何如此崎嶇,為何如此悲涼?」,然而…
我更遺憾的是,當今的台灣,除了仇恨無眷村外省人至極的民進黨與國民黨外,難道沒有更好的選擇?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7/2/13
相關連結:
新陳水扁震撼-我看臺北地檢署95年偵字23708號起訴書
馬英九特支費與陳水扁國務機要費的同與異
為何批評陳水扁的我不說「阿扁下台」?──再論馬英九特支費疑雲
註:我在外省人的叛徒,台灣人的叛徒提到「由於我的文投入與回饋不成比例(也就是沒啥人看啦),我亦非以blog寫作為業,因此,我以本文做為我過去一年討論的總結,算是對自己與大家的交待,往後我應該會想更有意義、更有效的方法來表達我的意見,在此謝謝大家。」並非無效,今日之文乃是為台灣民主悼念罷了!
談管仁健
本文於 2007/02/13 21:01 修改第 3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