絲柏客先生:
網友ㄚ傑老師貼了篇「玻璃娃娃案相關判決」,介紹您去看。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kf0630&f_ART_ID=51970
之前的討論提到「委任」,委任關係是契約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顏同學的行為,需經其父母事後承認才發生效力,但他的委任行為是否是日常生活的行為,與他是否認知到他此一行為的影響(他知道自己的病情嗎?),是否應有關係?(本案法官並不認定顏同學必然會與同學討論他的病情,如後述)
以下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第八段討論。
http://www.chinalaw.org/files/930120.html
一、校方與同學是否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
在本案中,是陳同學主動要帶顏同學上體育課的,而在判決書中的敘述,顏同學的家屬僅向導師講過他的病情,但校內包括校護、導師及所有同學都不知顏同學的病情(他們自己的說法)。但依學校的獎懲紀錄,學校及許多同學都已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了,該導師擔任顏同學之導師一年餘,核准之病假達一百多小時老師,學生乙、丙並因「長期照護」記大功敘獎表揚,他們應知他的身心障礙狀況(但法院並不認為如此),我認為這部份還有討論的空間,也攸關本案的討論。您是否認同法官的認定?(校方與同學未必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
二、摔倒致死的因果關係
判決書中稱「被害人甲OO之同學乙OO於背負甲OO至謙敬樓地下室時,疏未注意,不慎自濕滑之樓梯地板跌落,造成甲OO頭部受有鈍創,是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未必皆發生此一結果者,足認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我認為,若陳同學與校方均有認知到顏同學特殊體質,顏同學摔倒致死的因果關係是否需重新認定?
而他們至少知道顏同學是重度殘障、身體極虛弱,他們不能預料顏同學摔倒致死的可能性嗎?
三、超越承擔罪責?
顏同學是高二發生意外的,依法官認定他高一均有隨堂見習,但以顏同學所說「來學校一年多,還不知道室內運動場是什麼樣子」,是否顏同學從未在下雨天上過體育課?
依照法官認定,陳同學是瘦弱的,他有以下危險:『若由瘦弱之乙OO一人單獨抱持甲OO行走濕滑之樓梯,一則乙OO之視線有遭甲OO遮蔽之虞,無從注意腳步是否踏穩、踏準樓梯之踏面,二則乙OO平日並無抱持甲OO之經驗,對於上下樓梯之重心,無法準確掌握,此際,若無其他人隨侍在側指引乙OO之腳步,避免踏空、踏滑,甚至協助摻抱,在視線不良、重心不穩之狀況下,乙OO及甲OO均有因腳步、重心不穩而跌落之危險。』
如此看來,陳同學是否是超越承擔過失而有超越承擔罪責(Übernahmeverschulden)的問題?假設陳同學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的情況下,超越承擔罪責有可能成立嗎?
我對法律只算是初學者,而以上是我對判決書的初步看法,不知您是否願意花點時間指正一下,謝謝!而我又認為,這些認定值得民事判決參考。以此為基礎討論,對民事判決是否有影響呢?
最後有個不情之請,如蒙同意,請同意讓我轉載您的回答好嗎?
*本文原載於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51851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