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路城邦
回本城市首頁 往事曾經如此
市長:blackjack  副市長: juntruth
加入本城市推薦本城市加入我的最愛訂閱最新文章
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往事曾經如此】城市/討論區/
討論區不殺窮人不富的台灣 字體:
看回應文章  上一個討論主題 回文章列表 下一個討論主題
要身心障礙者道歉的醜惡社會
 瀏覽1,283|回應1推薦1

blackjack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文章推薦人 (1)

Rebec

同為玻璃娃娃的顏旭男哥哥顏凡韋(被抱者)昨天開記者會,強調只是想知道弟弟摔死的真相,不會接受陳姓學生的賠款;記者會結束,由太太抱著上車離開會場。記者游順然/攝影 2005/08/27 聯合報

因為玻璃娃娃一案,大家把矛頭對準法官,也有人對玻璃娃娃的家屬有所批評,更有人對陳同學要負擔如此高額的賠償表示不解,願意替他負擔一部份。

這些事都值得討論,但我看到一個現象,讓我痛心與遺憾。

那就是許多身心障礙者紛紛出來道歉!

徐中雄為社會對陳同學「道歉」!玻璃娃娃關懷協會「道歉」!一些身心障礙者投書「道歉」!…

我真的不懂,為什麼要「道歉」!

更讓我忿怒的是,玻璃娃娃關懷協會昨天正式聲明:「如果有玻璃娃娃受人幫助而不幸受傷甚至死亡,將不怪罪任何人或索賠,希望外界繼續以愛心來關懷這些玻璃娃娃。」!

民事責任也許可以不追究,但刑事責任怎麼能不追究?

玻璃娃娃是「人」,身心障礙者是「人」!他們在這個社會行動困難重重,要大家「幫忙」,他們應該「心懷感激」嗎?

這個社會根本就把身心障礙者看成低一等的「生物」,不認為他們有一般人都有的需求,食衣住行育樂及性慾對他們而言,當然是基本權利,可是,社會怎麼對待他們?

有用色來詐財的,有利用他們的,而根據93年度各縣市老舊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環境改善執行調查,台南縣、屏東縣等縣市,完成度是零,台灣人根本不重視無障礙空間!就拿一般可見的環境來說,一般的人行道有導盲磚嗎?斑馬線有蜂鳴器嗎?身心障礙者在台灣敢自己獨自一人旅行嗎?

再看看這個社會對身心障礙者多麼不友善!航空公司說為了「飛安」,身心障礙者要有人陪才能搭機,基隆市公車處司機們擔心自行搭車的身障乘客發生意外,怕賠錢,詢問相關局室可否「婉拒」身障者搭車,但他們為什麼不想,只能搭公車的身障者會是什麼樣的處境??不是山窮水盡還要受這個氣嗎?

再談工作權!眼盲者只能「抓龍」,肢障者只能修手錶、刻印章,身心障礙者只能賣彩券…,就算考上證照了又如何?天字第一號的盲人律師拖了多久才找到願意「收留」他的律師事務所??

這個社會在工作上歧視身心障礙者,這個社會在行的方面上歧視身心障礙者,這個社會在就學上歧視身心障礙者(不提供相關設施,並以此拒絕他們就學)…,現在,身心障礙者還要說,若他們在接受幫助時不幸「死傷」,他們也將「不怪罪任何人或索賠」…,當我看到玻璃娃娃的家屬流淚這麼說時,我感到痛心!

一個生命不如一條狗嗎?

台灣的「正常人」聽到這些話還可以自命高尚嗎?還可以自以為「仁慈」繼續「施捨慈悲」嗎?

明明是這社會做的不夠,為什麼他們要「道歉」!?

我真的覺得這個社會很醜惡。

Written by blackjack 2005/8/27

新聞連結:
身障者獨自搭乘 公車想拒載 2005/08/26 聯合報
玻璃娃娃關懷協會:幫助玻璃娃 意外不究責 2005/08/27 聯合報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040&aid=1358955
 回應文章
與網友討論玻璃娃娃案相關判決
    回應給: blackjack(blackjack) 推薦0


blackjack
等級:8
留言加入好友

 

絲柏客先生:

網友ㄚ傑老師貼了篇「玻璃娃娃案相關判決」,介紹您去看。
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kf0630&f_ART_ID=51970 

之前的討論提到「委任」,委任關係是契約行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顏同學的行為,需經其父母事後承認才發生效力,但他的委任行為是否是日常生活的行為,與他是否認知到他此一行為的影響(他知道自己的病情嗎?),是否應有關係?(本案法官並不認定顏同學必然會與同學討論他的病情,如後述)

以下以九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八號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第八段討論。
http://www.chinalaw.org/files/930120.html              

一、校方與同學是否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

在本案中,是陳同學主動要帶顏同學上體育課的,而在判決書中的敘述,顏同學的家屬僅向導師講過他的病情,但校內包括校護、導師及所有同學都不知顏同學的病情(他們自己的說法)。但依學校的獎懲紀錄,學校及許多同學都已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了,該導師擔任顏同學之導師一年餘,核准之病假達一百多小時老師,學生乙、丙並因「長期照護」記大功敘獎表揚,他們應知他的身心障礙狀況(但法院並不認為如此),我認為這部份還有討論的空間,也攸關本案的討論。您是否認同法官的認定?(校方與同學未必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

二、摔倒致死的因果關係

判決書中稱「被害人甲OO之同學乙OO於背負甲OO至謙敬樓地下室時,疏未注意,不慎自濕滑之樓梯地板跌落,造成甲OO頭部受有鈍創,是在一般情形下,有此同一條件存在,依客觀之審查,未必皆發生此一結果者,足認該條件與結果不相當,不過為偶然之事實而已,其行為與結果間即無相當因果關係」,我認為,若陳同學與校方均有認知到顏同學特殊體質,顏同學摔倒致死的因果關係是否需重新認定?

而他們至少知道顏同學是重度殘障、身體極虛弱,他們不能預料顏同學摔倒致死的可能性嗎?


三、超越承擔罪責?

顏同學是高二發生意外的,依法官認定他高一均有隨堂見習,但以顏同學所說「來學校一年多,還不知道室內運動場是什麼樣子」,是否顏同學從未在下雨天上過體育課?

依照法官認定,陳同學是瘦弱的,他有以下危險:『若由瘦弱之乙OO一人單獨抱持甲OO行走濕滑之樓梯,一則乙OO之視線有遭甲OO遮蔽之虞,無從注意腳步是否踏穩、踏準樓梯之踏面,二則乙OO平日並無抱持甲OO之經驗,對於上下樓梯之重心,無法準確掌握,此際,若無其他人隨侍在側指引乙OO之腳步,避免踏空、踏滑,甚至協助摻抱,在視線不良、重心不穩之狀況下,乙OO及甲OO均有因腳步、重心不穩而跌落之危險。』

如此看來,陳同學是否是超越承擔過失而有超越承擔罪責(Übernahmeverschulden)的問題?假設陳同學知道顏同學是玻璃娃娃的情況下,超越承擔罪責有可能成立嗎?

我對法律只算是初學者,而以上是我對判決書的初步看法,不知您是否願意花點時間指正一下,謝謝!而我又認為,這些認定值得民事判決參考。以此為基礎討論,對民事判決是否有影響呢?

最後有個不情之請,如蒙同意,請同意讓我轉載您的回答好嗎?

*本文原載於https://city.udn.com/v1/blog/article/article.jsp?uid=grotius6033&f_ART_ID=51851



本文於 修改第 1 次
回應 回應給此人 推薦文章 列印 加入我的文摘
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1040&aid=13602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