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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的悲哀! by 郭承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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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be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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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vic
☆Princess蕾蕾☆

2005.04.09  中時晚報
台灣人的悲哀!
郭承啟

文明社會作為一個人,總有個人類共通的是非準則,要是連最起碼的章法都沒有,一旦配合有權力者的不知有所節制,那麼,悲劇就會降臨。台灣現在面臨這樣的危機。

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與共產黨達成10項共識,高檢署以違反刑法113條的外患罪進行偵辦,不曉得什麼時候台灣已經宣布江丙坤怎麼會犯了外患罪。執政者竟然不去遵守自己的憲法。

日本戰後憲法規定,首相進去靖國神社參拜是違憲的,1983與85年中曾根康弘正式以總理大臣名義參拜,引起亞洲國家群起抗議,之後的首相只敢用「私人」身分前往,可見祭拜靖國神社,意味著肯定日本軍國主義的意義,台聯黨會不知道嗎?民進黨的教育部長竟表認同。

二次大戰,日本政府到全世界逼迫它國婦女充當日本前線軍人的洩慾工具,早已人神共憤,台聯立委不出面譴責日本政府為當年的獸行也就罷了,還說這些慰安婦是自願的,說穿了,只是想討好日本極右翼的勢力。

另一方面,在威權時代最不敢反抗,甚至是體制的捍衛者,現搖身一變成為所謂的民主、自由的代言人,手持談話節目的麥克風或加入綠色陣營,大談民主、自由與改革;過去打著自由主義口號的學者,在民進黨執政之後,不是噤聲不語,就是成為御用學者;過去的大中國主義者,現在卻變成台獨基本教義派。至少作為一個人的價值標準都不見了。

而上述的這些人,往往是同一掛的人,但卻永遠是當權派,現在更成了「愛台灣」解釋權的壟斷者。唉,這才是台灣人真正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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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相挺與社會正義 BY 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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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戚相挺與社會正義
【楊照】
伊甸園和巴別塔兩個重要傳說的要點,說明了人如何失去了原初的幸福生活環境,也解釋了人為什麼無法團結一致……
太初之時,所有的人住在森林中,一棵大鐵樹的周圍,大家都講一樣的語言。
有一個人,因為被寄生蟲咬到感染,睪丸腫起來,腫得很大很大。他只好大部分時間都坐在一根樹枝上,這樣才能讓他的大睪丸垂到地上,比較舒服。
許多森林裡的動物都出於好奇,跑來看看嗅嗅那個人的大睪丸。所以獵人們只要埋伏在大睪丸旁邊,就可以輕易地獵殺動物,替大家帶來豐富的食物。
然而,有一天,一個壞傢伙為了搶一個漂亮女人,殺了那個女人的丈夫。被殺那人的親戚群起攻擊兇手,兇手就趕忙找了他自己的親戚來保護。兩群人混戰一場,兇手跟他的親戚們看情況不利,就爬到鐵樹上去躲避。追殺他們的人拉住鐵樹的大葉子,要讓鐵樹彎下來,使樹上的人掉下來。
一不小心,他們拉的鐵樹葉子斷掉了,鐵樹以巨大的力量朝反方向彈去,兇手和他的親戚們都從樹上被震飛了,散落到不同方向遙遠的地方,找不到路回來,而且彼此失散了。時間久了,他們的語言越來越不一樣。這就是為什麼今天大家講那麼多種不同語言的理由。
噢,還有,那個大睪丸的人也從樹上被彈走了,這也就是為什麼今天大家不再能過輕鬆生活,卻要辛苦尋找獵物的理由。
這是新幾內亞一個只有六百人的小部落,他們的「始生神話」,說明世界的起源,以及解釋今天的世界。由美國人類學家、演化生物學家戴蒙(Jared Diamond)採集到的。
這麼簡短的一個故事,竟然同時涵蓋了《聖經》裡伊甸園和巴別塔兩個重要傳說的要點,說明了人如何失去了原初的幸福生活環境,也解釋了人為什麼無法團結一致,卻說著不同語言,彼此分離。
造成人的困境的,《聖經》裡認為是上帝之怒,也就是因為人的行為得罪了上帝。然而新幾內亞人的故事裡,帶來悲劇的,卻是一樁兇殺案,以及一堆只認親戚關係,不管是非對錯的人。親戚替親戚出頭,親戚跟親戚衝突打架,結果毀壞了理想的幸福環境。
正義必須要考慮原則,不能只管身分。社會正義還要超越小群體,考量不同群體間的彼此關係,這樣人才有機會突破狹隘的圈圈彼此合作。
醫護人員當然有權利表達對健保制度的不滿,然而我們希望這樣的抗議,還是應該有一個關於社會集體利益的更高是非標準,不只是醫護人員互相支援,覺得他們應該要有更高的收入。在替自己爭取利益時,或許也該想想社會整體合理分配的原則吧。醫護抗議要真的有效果,恐怕還得多努力讓自己的活動,不只是「親戚相挺」,而能有社會正義的普遍關懷,換取普遍支持吧。


【2005/04/22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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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而神」的「群眾」 BY 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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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愚而神」的「群眾」
【楊照(作家)】
「愚而神」,這是當年徐復觀先生最喜歡用來形容「人民」的詞句。分別開來看,「人民」一個個都平庸得近乎愚蠢,然而當他們集合在一起時,卻能發揮神奇的智慧。
相信人民(或群眾)「愚而神」,是民主的基本前提。相信民主、提倡民主的人,大概不會主張去到投票所裡投下一票的每一個人,都是聰明的吧。並不是因為任何單一個人的智慧,所以我們應該服從投票的結果,我們接受的,是群眾集體決定的有效性,乃至於,神聖性。
索羅維基寫的《群眾的智慧》書中,有一大部分在宣揚群眾「神」的部分。他的出發點,和當年苦口婆心向台灣社會推銷民主的徐復觀一樣。感受到許多力量不斷利用強調群眾「愚」的那面,來削弱民主,甚至反對民主,所以格外要雄辯滔滔地幫助大家認識群眾「神」的另一面。不過當然,索羅維基的雄辯,比徐復觀多了許多武器,最重要就是來自於社會科學,尤其群眾心理學上的種種實驗結果。這些新知,有的令人驚訝,有的令人捧腹,構成了《群眾的智慧》無可取代的閱讀趣味。彷彿總也講不完的例證,在書中滾滾捲捲而來,讓人目不暇接,拍案叫絕。高度智識娛樂刺激之下,讀者很難不被索羅維基說服:啊,原來當群眾集體決定發揮功效時,會是那麼樣地聰明!
不過,這部分的雄辯,很容易就掩蓋了索羅維基比較謹慎細密的一面,誤導讀者化約地以為《群眾的智慧》真如書名所示的,祇是反覆彰顯群眾多麼了不起,一些認為群眾不值得信任的偏見多麼要不得而已。不是的,《群眾的智慧》還有一部分,索羅維基小心翼翼地檢討著:群眾的智慧,需要怎樣的前提?群眾的智慧,受到什麼樣的限制?在什麼條件什麼情況下,我們非但不能聽群眾的,還要對群眾的意見避之唯恐不及?
這部分的討論,不應該被忽略。尤其是索羅維基對於「獨立判斷」條件的反覆致意。群眾的集體決定,要能發揮神妙的智慧,構成群眾的個體,要越多元越好,而且他們在做決定時,應該盡量少受到暗示、導引,每個人依照自己不同背景具備的不同考量來判斷,最後的集體答案,才會是正確聰明的。
這個看法的反面,索羅維基沒有否定的,是群眾容易受到煽動、利用的特性。如果群眾必須保持多元、保持獨立性格,才能發揮集體智慧,事實上這樣的「群眾」,就已經不是十八、十九世紀古典定義下的那種「群眾」了。這樣的群眾需要多元社會機制來養成,還需要具備一定程度的教育與訓練,換句話說,群眾要發揮智慧,先要使群眾中的每一分子都取得「獨立個人」的性質。索羅維基看似在歌頌「群眾」,但他肯定「群眾」的出發點,畢竟還是強烈個人主義的價值。
我們千萬別誤會了,以為索羅維基會認定聚集在廣場上高呼「領袖萬歲」口號的群眾,有什麼智慧。或者是一窩蜂搶購蛋塔或甜甜圈的群眾,有什麼智慧。不經獨立思考的「從眾」反應,是愚蠢的行為,徐復觀先生如此認為,寫《群眾的智慧》的索羅維基先生,也同樣如此認為啊!

【2005/04/18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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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與語言 BY 楊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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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分與語言
不是什麼身分,卻要矯情學那種語言,有時蠻好笑的,有時也的確讓人聽來惱怒不已……

楊照

《笑林廣記》上的故事:有一家人,專門喜歡說大話,講話的時候愛用宮廷裡的名稱。有一天,一個朋友來訪,剛好碰到了家裡主人外出,兩個兒子來接待。朋友一問,大兒子回答:「父王駕出了。」朋友再問那女主人呢?二兒子回答:「娘娘在後花園飲宴。」朋友聽他們亂講話,一氣就走了。半路上剛好遇見主人要回家,朋友就將那兩個寶貝兒子的話,轉述給主人聽。主人聽完了,故作驚訝地說:「是誰講這種話?」旁邊跟來的僕人接話說:「是太子和庶子兩個人說的。」朋友一聽,怎麼連僕人都用這種宮廷稱呼,氣得要打那個僕人,此時,做主人的連忙勸說:「卿家弗惱,看寡人面上!」
不是什麼身分,卻要矯情學那種語言,有時蠻好笑的,有時也的確讓人聽來惱怒不已。
例如說,國民黨明明已經不是執政黨,卻去跟中國共產黨簽「十點共識」,共識裡牽涉到很多不具執政權的國民黨根本沒有辦法落實的事,有點好笑。可是國民黨簽了「共識」之後,民進黨政府竟然義正辭嚴地大談特談「刑法一一三條」,檢調單位還要用「外患罪」調查江丙坤,那可就讓人又想笑又有點笑不出來了。因為如果按照現在他們對「刑法一一三條」的解釋,那當年「北美人公共協會」(FAPA)在美國做遊說,希望爭取美國對台政策上的調整,也該是觸犯法律的行為了?陳水扁總統還公開明白地說:「國家對外應該只有一個聲音。」用這種邏輯,那當年黨外到民進黨反對「一個中國」,到處宣揚台灣主權、「一中一台」,有道理嗎?
不是這樣的人,別為了虛張聲勢去用那種不相稱的語言。這是笑話,也是我們今天政治上鬧劇的來源。在民主多元的時代,在國際NGO(編按:非政府組織)活動頻繁的時代,在台灣外交困頓必須大幅仰賴民間外交的時代,用那種方式解釋「刑法一一三條」怎麼可能是合理、與現實相稱的呢?
笑話之所以好笑,還有一個原因,就是搞了半天,這一家人,從僕人到主人,上上下下都有同樣的毛病,都愛說大話,愛用與自己身分不相稱的語言。國民黨把自己幻想成執政者,民進黨將自己假扮成是威權時代獨攬一切國家權利與國家意義的統治者。至於台聯,則是搞不清楚和日本的關係中,殖民者與被殖民者間的巨大差異,也搞不清楚人家的「靖國神社」所要彰顯的歷史主題,以為反正自己愛怎麼詮釋就是什麼。
唉,從亂用與身分不相稱的語言上看,這幾個黨,還真是一家人!只是站在旁邊看著的我們,該笑、該氣,還是該哭呢?
【2005-04-08/聯合報/E7版/聯合副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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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解構民進黨一一三魔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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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筆記》解構民進黨一一三魔咒

王文玲

現在遊走兩岸,先要深入研讀刑法「一一三」條。因為民進黨政府祭這項法條為鎮台法寶,用來威懾絡繹不絕的「朝中」人潮。可惜,一一三雖規範籠統,畢竟是拿來對付「外患」,要想拿來套在兩岸事務上,頂多只能裝神弄鬼,起不了太多實質作用。
刑法的解釋,不能單看條文內容,也要由整個章節體系來論。一一三條位在刑法「外患罪」章,外患章所有的條文都在處罰國民心向「外國」,違反對國家的忠誠義務,以避免國家的權利、榮譽或信用受到損害。
若要適用一一三條,觸犯者私下約定的對象必須是「外國政府」,且約定內容要以損及國家權利為前提。在沒有修憲或另行制憲前,如何把中國解釋為「外國」,是個問題。如果中國是外國,又何須訂定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再從損及國家權利的角度看,打個比方說,如果前總統李登輝私會日本使者,約定日本政府支持我國加入聯合國,難道也構成外患罪?
解構一一三,不只看是否經過政府允許、是否已完成約定,而要通盤理解其立法目的。這樣的道理並不難懂,長於法律的民進黨高層當然也知之甚明;但他們仍選擇宣示「依法處理」,最終只能指望靠檢察官扮門神來威嚇邪魔歪道。
然而門神只能瞪眼捻鬚嚇唬小鬼,用來降魔除妖還不夠力,馬上會被看破手腳。尤其,把刑法拿來當作政爭打壓工具,如此一來,維持社會秩序的威儀何在?這也難怪許多檢察官得知「一一三生意上門」,都私下歎悲哀。
當年國民黨以刑法一百條「內亂罪」對付在野人士,後來,是中正紀念堂靜坐的「野百合」,把惡法趕入歷史。如今朝野位置互換,內亂換外患,刑法再一次成為朝野對抗的武器,也再一次凸顯「以刑逼民」的荒謬。
民進黨在兩岸談判上失去主控權,想以刑法一一三為民間的「中國熱」散熱降溫,動機不難理解。不過,拿紙老虎作前鋒,嚇阻作用如何,可想而知。想靠一一三魔咒一舉擋下中國熱,成功機率不高,修法或許是另一個值得思考的方向。只是,兩岸事務要靠刑罰勒住人心,終非長遠之計,為國家計,民進黨得再多加把勁。

【2005/04/09 聯合報】 @ http://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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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法律成了政治威嚇的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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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adminton

《社論》
法律成了政治威嚇的武器

社論

本來是整部刑法中最冷門的法條之一,這幾天卻成了大熱門!我們講的,當然是刑法第113條「私與外國訂約罪」。
法學界人士應該查一查,這個刑期最高為無期徒刑的重罪,過去可曾有過重要的判例?什麼人做了什麼事,背叛過「私與外國訂約罪」呢?法院認定的標準又是什麼?
如果依照這次國民黨副主席江丙坤到中國大陸去做的事當標準,我們倒是可以舉幾個可能的案例,提供參考。例如,當年「台灣美國人公共事務協會」(FAPA)在美國做國會遊說,會員中許多人都還擁有中華民國國籍,他們當然不可能得到政府授權,卻一次又一次遊說提案與中華民國有關的政策,要登錄在美國國會的正式紀錄中,那算不算觸犯刑法113條呢?
又例如,民進黨還在當苦哈哈的反對黨時,很有骨氣,再窮都要搞「政黨外交」,參與「國際自由政黨聯盟」,還主導過「亞洲民主政黨聯盟」,與許多國家的政黨(包括執政黨)簽過許多共同公報、會議共識,那算不算觸犯刑法113條呢?
更進一步討論,我們有好多對外的渠道,都不具備政府官方身分。就算用的、花的是政府預算,一出國門,統統都得掛上「民間招牌」。可是這些「民間」團體,卻是我們跟許多無邦交國家進行合作的基礎。正因為你是「民間」,人家的政府才敢跟你接觸,跟你簽訂協議,不是嗎?這些單位,算不算觸犯刑法113條?如果算,那將來台灣的「民間外交」還有什麼空間?如果不算,那豈不是擺明了這些單位就是「假民間」,到外面騙人嗎?
有人一定會說,對美國遊說、做「民間外交」,跟與中共打交道不一樣,不能放在一起談。可是別忘了,我們討論的是必須具備一致性、通則性的法律,刑法113條並沒有規定「外國」的範圍呀!
唉,外交處境已經那麼困難了,陳總統能去一趟梵蒂岡都那麼重要,我們還要給自己找麻煩,綁死自己的手腳嗎?兩岸關係的新變化,是政治議題,是政黨衝突,就應該回到政治協商、政黨溝通上來解決。請曾積極做過政黨外交的民進黨諸公,想想從前,想想以後自己也有可能還要當沒有執政權的反對黨,請趕快停止荒謬的刑法113條擴大解釋,別老是想拿法律當政治恐嚇的工具吧!
【2005-04-07/聯合晚報/2版/話題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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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能否視為外國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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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能否視為外國政府?
【劉鳳琴、張孝義/台北報導】
  江丙坤赴大陸事件,是否涉及犯罪,高檢署已分案偵辦,由朱家崎檢察官負責承辦。據了解,檢方正就江丙坤大陸行是否涉及外患罪的構成要件進行了解,以及是否涉及外患罪以外的刑責,目前還未決定是否傳訊江丙坤或隨行人員。
  江丙坤遭告發的罪名是刑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外患罪「應經政府允許之事項,未受允許私與外國政府或其派遣之人為約定」的私與外國訂約罪,依法條規定,可判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外患罪由高檢署為第一審。
  高檢署表示,檢方調查江丙坤是否涉及外患罪的同時,也將同步調查江是否涉及其他違法事證,如果江丙坤不涉及外患罪的構成要件,卻涉及其他違法責任,高檢署會將全案移送相關單位。
  據指出,江丙坤被告發違反刑法第一一三條的「私與外國訂約罪」,不過中國大陸是否能被視為「外國政府」,恐將引發爭議,此外,負責接見江丙坤的大陸人士,若以黨員身分進行雙方接洽,是否可將對方歸類外國政府派遣之人,也有討論空間。
  法界人士指出,刑法「私與外國訂約罪」,構成要件雖規定「私與外國政府或其他派遣之人為約定者」即觸犯刑責,但法律實務上仍需視所謂約定的內容及危害的程度而定;如果江與中共的約定內容為「雙方互不侵犯」,這種有助於兩岸和平的約定,即不構成刑法一一三 條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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