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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04/09 10:30 瀏覽155,099|回應336推薦1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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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欄將轉載一些關於世界上發生的一些「新聞」、「舊聞」、「妙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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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二二號刑事判決
2005/06/06 19:04 推薦0


blackjac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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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90 , 重上更(四) , 122 
【裁判日期】 910820
【裁判案由】 貪污治罪條例
【裁判全文】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上更(四)字第一二二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伯倫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葉大慧律師
右上訴人即被告因貪污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七十八年度訴字第六六九號,中
華民國七十八年七月六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七十八年
度偵字第一七三四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第四次發回更審,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周伯倫、陳俊源部分撤銷。
周伯倫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圖利,處
有期徒刑玖年,褫奪公權陸年;減為有期徒刑陸年,褫奪公權肆年。
陳俊源共同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身分圖利,處
有期徒刑柒年陸月,褫奪公權伍年;減為有期徒刑伍年,褫奪公權年肆月。
    事  實
一、周伯倫、陳俊源二人於民國(下同)七十七年間,係臺北市議會第五屆議員;且
    為該議會工務審查委員會(以下簡稱工審會)委員,並分別擔任工審會之召集人
    及副召集人,有審查臺北市政府之預算、決算、議案,及就臺北市政府首長官員
    之政策有發言質詢之權,均為依據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緣榮星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簡稱榮星公司)於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申請投資臺北市第二三二號
    公園即榮星花園(面積六.五一八三公頃,其中榮星公司土地三.七九一七公頃
    ,餘為包括國有、市有之公有土地及九十一位地主所有之私人土地)開發案,主
    要由榮星公司之大股東即僑福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僑福公司)董事長黃
    週旋負責。該申請案業經臺北市審議民間公私團體申請投資興建公園案件專案小
    組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小組)於七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七日、十
    二月十六日三度審議通過,並依第三次審議通過之結論,於七十七年三月二十三
    日向當時之臺北市長許水德簡報,經許市長裁示「本案原則通過,並請各相關機
    關單位協助,依行政程序繼續辦理」。嗣於七十七年五月間,因榮星公司迄未能
    取得占有榮星花園用地中百分之八之私人土地之所有權或土地使用同意權,無法
    完成整體之開發計劃,又榮星花園用地中屬於臺北市第一期公共設施保留地,依
    當時有效之都市計劃法有關規定,應於七十七年九月五日以前徵收取得,有關徵
    收費用亦將由臺北市議會審查,且臺北市政府委託榮星公司經營榮星花園中屬市
    有公地面積一.四七四公頃土地之「民權公園委託經營契約」(每次期限一年)
    ,依委託經營契約亦應於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屆滿,榮星公司為此曾申請局部開
    發及延長經營委託契約,惟臺北市政府因審議小組原審查意見係以整體開發為原
    則及礙於法令與契約規定,未予准許,致榮星花園投資興建契約尚未再經審議小
    組審查通過並與臺北市政府簽約定案。適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至同年月二十日間
    ,由周伯倫召集主持之工審會審查七十八年度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主管單位預算時
    ,對於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主管之榮星公司申請獎勵投資第二三二號中山
    公園業務引起工審會議員之質詢,周伯倫、陳俊源亦相繼發言以榮星花園投資開
  發案有造成「水泥森林」之顧慮,強烈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同年五月二十
    日,工審會針對「中山二三二號公園預定地案」作成四項附帶審查意見,略以:
    (一)民權公園委託經營契約於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期滿後,請臺北市政府予以收回
    。(二)臺北市依限取得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預算內列有中山二三二號公園
    新建工程土地補償預算,是項預算通過後,請市府主動優先予以整體規劃開闢。
    (三)請市府修定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第二條及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第
    五、六條,增加公園綠化面積。(四)請市府向行政院建議檢討修正取銷公園列為獎
    勵投資範圍等項,藉以對臺北市政府承辦榮星花園開發案主管官員處理相關政策
    施以影響力。黃週旋於獲悉臺北市議會工審會之四項附帶審查意見後,唯恐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之主管官員,在工審會議員反對意見下,影響
    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之相關決策,使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無法順利簽約,將致其
    已投入之資金血本無歸,影響其權益至鉅。黃週旋為消弭工審會議員之反對聲浪
    ,期使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得以順利完成,表示願給付新臺幣(下同)一千六百
    萬元,以獲取工審會議員之支持。周伯倫及陳俊源二人對於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
    ,雖非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仍共同基於市議員身分圖利之犯意聯絡,明知違反
    宣誓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定「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權,不營求私利」,及公務員
    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等法令,仍於七
    十七年五月下旬某日,推由周伯倫與黃週旋在臺北市福華飯店之咖啡廳密談,隨
    後趕赴之陳俊源則在另桌等候消息。周伯倫以收取一千六百萬元後將不再質詢反
    對榮星花園開發案為條件,予以首肯。黃週旋乃於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上午十時
    許,指示僑福公司財務經理高素美及會計藍明玲,前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士林分
    行,自黃週旋設於該行第0二三-00一-0二0八八-三號帳戶內提領現金一
    千六百萬元,再搭車至臺北市重慶南路華南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存入周伯倫設
    於該行第一00一六-0一七八五八-六號透支存款帳戶內。同(三十)日下午
    臺北市議會第五屆第十七次臨時大會第五次全體委員會議審查上開對「中山二三
    二號公園預定地案」之附帶審查意見時,周伯倫代表工審會說明作成附帶審查意
    見之緣由後,對其他議員提出將該四項附帶審查意見刪除之提議,即表示同意刪
    除。同年六月二日,周伯倫將黃週旋給付之不法利益一千六百萬元,提撥七百萬
    元,簽發臺灣銀行票號EH0一一一四六四二號之本票乙紙交予陳俊源收受,陳
    俊源轉交不知情之妻妹陳雪慈存入臺北銀行北投分行陳雪慈活儲第七0六四-四
    號帳戶內,其餘九百萬元不法利益則由周伯倫據為己有。迨同年十二月十九日,
    因陳勝宏在臺北市議會質詢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有弊端,周伯倫為掩飾彼等圖利
    之犯行,另以利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利陽公司)副董事長名義,與黃
    週旋在國聯飯店虛偽簽訂購買價值五億三千六百二十四萬元之預拌混凝土,預收
    定金一千六百萬元之買賣契約書,且將訂約日期倒填為七十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另立具向利陽公司商借一千六百萬元之借據一紙,交與利陽公司總經理林金龍,
    俾期脫免罪行。周伯倫之配偶陳淑玲於七十八年三月十六日,以解除上開預拌混
    凝土買賣契約之方式,將一千六百萬元退還黃週旋之代理人張憲貞。
二、案經黃週旋自香港以越洋電話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以下簡稱市調處)
    檢舉,由市調處調查後,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周伯倫,供承於右揭時、地收取黃週旋交付之一千六百萬元,
    及簽發七百萬元臺灣銀行本票予陳俊源之事實不諱,上訴人即被告陳俊源亦供認
    曾收受周伯倫簽發之七百萬元本票,然均矢口否認有何不法情事,被告周伯倫辯
    稱:(一)其係利陽公司之股東兼顧問,為便於招攬生意,以副董事長名義對外
    代表公司,其曾向利陽公司總經理林金龍提及僑福公司擬購買大筆預拌混凝土,
    林金龍稱可以七二折優待,且若須在現場架設運送機器,必須預收機器之一半價
    額二千萬元作為定金,幾經黃週旋討價還價,以定金一千六百萬元成交,雙方於
    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在黃週旋之辦公室,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有黃週旋
    之秘書張憲貞在場可證,其所收受之一千六百萬元即為該買賣契約之定金,嗣後
    雙方已解除買賣契約,其並將定金退還。證人利陽公司副總經理吳林聰於市調處
    初訊時證稱被告周伯倫有協助利陽公司招攬業務,證人利陽公司總經理林金龍於
    接受市調處初訊時,經詳閱預拌混凝土訂購單,亦證稱訂約前被告周伯倫曾告以
    將與僑福公司訂約,須提供契約書及單價,嗣後均由被告周伯倫進行,訂約後被
    告周伯倫始交付該契約書,依案重初供原則,足證被告周伯倫確有為利陽公司與
    黃週旋訂立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彼二證人嗣後因受調查人員查扣利陽公司帳冊
    及脅迫追查利陽公司漏稅之威逼,始為不利於被告周伯倫之證言。至七百萬元乃
    其與陳俊源間之私人借貸,由其帳戶內之其他存款所提出,與上開一千六百萬元
    無涉;(二)其僅召集及主持工審會之會議,並無審查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之權
    責,而審查公共設施保留地預算與審查投資開發案係屬二事,工審會之「四項附
    帶決議」,實為「四項附帶意見」,為工審會其他議員之綜合意見,非其所提出
    ,係對全臺北市之所有公園而提出之綜合結論,並非針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
    依法無拘束力,並無法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三)黃週旋自香港與市調處
    人員談話之越洋電話錄音,乃市調處承辦人員以不正之方法所錄製,而傳真文件
    係黃週旋勾串市調處之人員所為,均為審判外之陳述,並無證據能力,且內容亦
    欠缺真實性,並不能證明被告周伯倫犯罪云云。被告陳俊源則以:(一)其與黃
    週旋並不認識,不可能向黃週旋要脅索賄;(二)其向周伯倫借款七百萬元,由
    周伯倫交付一張臺銀本票,其交由妻妹陳雪慈處理,用以購買北投長春路之住宅
    及和同學王進祥投資軍功路之山坡地,嗣已將全數款項附加利息返還周伯倫之配
    偶陳淑玲,該七百萬元絕非賄款等語置辯。被告之選任辯護人另提出刑事辯護意
    旨狀略以:(一)工審會於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至二十日,並非審查臺北市依限
    得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特別預算,而係審查七十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案
    有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之預算,此有臺北市議會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議(法
    )字第四三六九號函附卷(本院上訴(二)卷第三十頁)足稽;(二)中山二三二號
    公園新建工程土地補償費預算二十八億四千七百十六萬三千七百七十二元,係於
    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屆第十九次臨時大會工審會審查,並於同年七月二十
    日第五屆第二十一次臨時大會第三次會議暨第二次全體委員會時審議,有各該次
    會議紀錄可查;(三)起訴書及原審判決書認定被告周伯倫、陳俊源二人各自代
    表民主進步黨及中國國民黨黨員,藉此反對議案(即四項附帶審查意見)將於市
    議會大會提出,為向申請榮星公司投資開發案之黃週旋要求賄款一千六百萬元,
    然綜觀全卷,包括黃週旋之電話錄音及傳真文件,均無證據顯示黃週旋有因該四
    項附帶決議而交付一千六百萬元,且四項附帶審查意見於工審會作成後,依法必
    須送大會審議,被告周伯倫殊無可能藉四項附帶審查意見將於市議會大會提出為
    由,向黃週旋索取賄款;(四)依臺北市議會七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議(法)字第
    四八九二號函「各審查會之召集人...並無代表該審查會做任何決定,因此大
    會對審查決議之任何修改(例如本案之刪除四點附帶決議),並無需獲得該審查
    會召集人或任何成員之同意」,及八十一年八月一日議(法)字第六000號函
    「工審會召集人周伯倫議員...並無權對大會其他議員提議之『刪除四項附帶
    決議』表示同意與否...其並無職權對大會之任何修改(如鈞院函查之刪除四
    點附帶決議)作同意與否之表示,換言之,本會大會對工審會所決議之任何修改
    ,並無需獲得該審查會召集人或任何成員之同意。」等意旨以觀,被告周伯倫並
    無同意刪除與否之權限;(五)市議會係採合議制,被告周伯倫雖為工審會之召
    集人,於工審會召開會議時擔任主席主持會議,通常就議員之發言,溝通正反之
    意見,甚少表示自己之意見,該四項附帶決議係所有參加工審會之議員經討論所
    得之意見,此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長潘禮門及臺北市議會法規室主任蘇正茂於鈞
    院前審調查時分別證述「並非說四項附帶決議是由某一人提出,而是由每一個人
    各提出一點綜合起來的決議。」、「委員會所作成決議只有贊成或反對同票時,
    主席才有加入某一方面意見,使決議通過,主席本身主持會議不發言,只有表決
    時如果有贊同或反對相同時,主席才有權發表。」等語,足徵四項附帶決議並非
    被告周伯倫所提出;(六)依內政部七十二年十月二十四日(七二)台內民字第
    一九一三九八號函解釋,省市議會審議省市預算案所作之附帶決議、附帶意見或
    附帶建議,非預算案之法定決議,如有執行困難時,得附具理由函復省市議會,
    該四項附帶決議依法對臺北市政府並無拘束力,且由證人潘禮門及蘇正茂於鈞院
    前審調查時所證述「(四項附帶決議)只是建議性,不能強制市政府決定。」、
    「附帶決議依內政部意思,沒有法拘束力」,可知四點附帶決議無法用以反對榮
    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七)依臺北市政府制定之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之規
    定,有關獎勵民間投資公共設施申請案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之權責,與臺北
    市議會無涉,臺北市議會五八六五號函以「臺北市政府對榮星花園並未編列預算
    送本會審議,該項投資係由臺北市政府所組成之臺北市審議民間公私團體申請投
    資興建公園案件專案小組所負責,而非由本會工務審查會所審查。」,工審會通
    過之四項附帶決議係針對七十八年度臺北市政府地方總預算之意見,並非對榮星
    花園投資開發案所提出,而有建議政府修改法令者,且工審會於七十七年五月二
    十日作四點附帶決議之前,臺北市政府業已由審議小組三度審議通過,並經市長
    批示同意,該四項附帶決議非針對榮星開發,乃係對預算之整體意見,且從四項
    附帶決議內容觀察,乃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有利:(一)民權公園委託經營契約期
    滿後由臺北市政府收回之意見,臺北市政府早已定案並付諸執行,七十六年十一
    月二十三日臺北市政府業以北市公藝字第二三一0四號函覆榮星公司不再續約,
    然市政府仍受理榮星公司之投資申請;(二)臺北市依限取得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
    地特別預算中列有榮星花園新建工程土地補償預算通過後市政府主動優先予以整
    體規劃開闢之附帶意見,原係對嗣後七十七年七月即將審查之特別預算而言,該
    項預算通過後,即請市府切實執行所通過之新建工程特別預算,而榮星花園投資
    開發案彼時仍在臺北市政府,未作最後之核可訂約,嗣後如未訂約,該決議並無
    不可,如欲訂約,則停止徵收,預算繳回國庫,二者可同時進行,此由嗣後七十
    七年通過該項徵收榮星花園土地之特別預算,市府猶受理並通過榮星花園投資開
    發案,益徵此項意見並無法用以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三)請市府修定臺北市
    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及臺北市公園管理辦法,增加公園綠化面積之意見,
    僅在建議市府修改法令,增加綠地面積;(四)請市府向行政院建議檢討修正取銷公
    園列為獎勵投資範圍之意見,屬建議案中之建議案,乃請市政府向上級反應法令
    上之整體意見,且市政府早已審議通過該投資案,即使行政院修改法令,基於法
    令不溯既往原則及既得權益保護之原則,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亦不受影響,反因
    限制其他公園之開發案而致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獨享受益;(八)被告周伯倫對
    於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並無職務行為之存在,該案早經臺北市政府通過,黃週旋
    無行賄之必要,而黃週旋於香港接受記者電視訪問時,亦稱「榮星花園投資開發
    案,本身是市政府的職權,市政府本身有裁量權」,黃週旋既了解投資開發案係
    市政府之職權範圍,並無行賄之必要,自亦無行賄意思之存在;(九)收受賄賂
    罪,以他人有行求賄賂之事實為前提,若他人所交付之物或不正利益並非基於行
    賄之意思,即非賄賂,自無收受賄賂可言。被告周伯倫對於黃週旋並無職務行為
    之存在,黃週旋對於周伯倫並無賄求對象之行為,該一千六百萬元乃因周伯倫於
    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與黃週旋訂立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一千六百萬元為買賣契
    約之定金,此由證人利陽公司之副總經理吳林聰及總經理林金龍二人於接受市調
    處調查時所稱被告周伯倫確有為利陽公司與黃週旋訂立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並
    於七十八年三月十六日由黃週旋授權其秘書張憲貞全權代理與利陽公司解除七十
    七年五月三十日訂立之預拌混凝土契約,並收回定金一千六百萬元等語,復有授
    權書、合意解除買賣契約書等可憑,另黃週旋向鈞院提出之陳明書亦載明「該一
    千六百萬元係利陽公司林金龍透過周伯倫以強要本人(僑福公司)購買該公司預
    拌混凝土之預付定金」,足證被告周伯倫與黃週旋確於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訂立
    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書並收取買賣定金一千六百萬元,黃週旋之電話錄音及傳真
    文件係為配合檢調單位調查而製作,內容與事實不符,且該電話錄音係以不正方
    法取得,與事實亦不相符,不得採為判決之基礎;(十)法院雖得於不妨礙事實
    同一之範圍內,就起訴之犯罪事實,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之法條,然法院不得
    就未經起訴之犯罪事實審判,而諭知科刑之判決。本案檢察官起訴之基本事實係
    屬錯誤,而無客觀犯罪事實之存在,法院即應為無罪之判決,不發生變更法條適
    用之問題,且被告等亦無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下列各罪名之餘地:(一)貪污治罪條例
    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所謂主管事務,指依法令於職務上對於該事務有主管或執行
    之權責;而監督事務,則係指事務雖非其掌管,但對掌管事務之人有監督之權責
    (最高法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一號)。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非屬被告等
    主管或監督之事務,自不能構成該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私人不法
    利益罪;(二)立法委員僅得在立法院內集體行使職權,與監察委員得單獨在監察院
    外行使調查權有別,立法委員在立法院內參與法案之審查、討論及表決,乃職務
    上之行為,不能認為主管之職務,而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四款所謂「
    非主管之事務」,係同條第三款「主管事務」之相對詞,立法委員既無主管之事
    務,即無非主管之事務可言(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三三六號)。市議員
    亦係集體行使職權,依相同之法理,市議員亦無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可言,不能
    以該罪相繩。且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圖利罪,均以圖不法之利益為其前提要件
    ,合法之利益則不在此限(最高法院五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五五五號)。所謂圖不
    法利益之判斷基準,係指是否以不法或不當之行為加諸於該事務而獲取利益。榮
    星花園投資開發案既非屬被告之職務行為,亦非被告之主管、監督事務或非主管
    、監督事務,對該案贊成開發或不贊成開發,均係合法意見之表達,並不構成不
    法或不當之行為,況被告周伯倫向黃週旋收取一千六百萬元,係基於合法之預拌
    混凝土買賣行為,並非不法利益,自亦不能構成該罪名。
二、經查,榮星公司於七十六年六月二十七日依臺北市獎勵民間投資公共設施辦法,
    申請投資臺北中山二三二號公園(即榮星花園)開發案,該案之申請主要由榮星
    公司之大股東(即僑福公司董事長黃週旋)負責,業經臺北市審議民間公私團體
    申請投資興建公園案件專案小組委員會於七十六年九月二十四日、十一月二十七
    日、十二月十六日三度審議通過,由臺北市政府於七十七年四月二十一日函知榮
    星公司同意受理申請投資案,並速將投資計畫書及有關文件送交本案承辦單位(
    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俾便辦理,有臺北市政府七七府工公字第二三四八
    六二號函影本可稽,並據證人即經原審判決無罪確定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
    燈工程管理處園藝科技工張源成、技士兼股長廖大鏞證述屬實(偵查(一)卷第二二
    頁至第二八頁、原審B卷第一四三頁)。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雖經審議小組審議
    通過及報請臺北市政府原則同意,惟該投資開發案用地總面積共計六.五一八三
    公頃,除榮星公司所有之土地為三.七九一七公頃,公有(包括國有及市有)公
    地面積為一.六三四公頃,其餘為九十一位地主占百分之八約0.六一二公頃之
    私人土地。其中市有公地面積一.四七四公頃部分,臺北市政府自六十五年間起
    與榮星公司簽訂民權公園委託經營契約,每次期限一年,依委託經營契約第九條
    規定,期滿欲續約,臺北市政府應於期滿前三個月通知榮星公司,臺北市政府早
    於七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以北市工公藝字第二三一0四號函覆榮星公司不再續
    約,該委託經營契約,經換約至七十七年六月三十日屆滿,另榮星花園投資開發
    案中之私有土地部分,依修正前都市計劃法第五十條規定,屬於第一期公共設施
    保留地,應於七十七年九月五日前由臺北市政府編列預算完成徵收。榮星花園投
    資開發案榮星公司須獲得臺北市政府同意延長委託經營契約及購買取得鄰近之週
    邊私有土地或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始能進行整體開發計劃,如整體開發計劃投
    資契約經臺北市政府核准成立,即終止委託經營契約,再依投資契約向土地管理
    機關承租土地,租期九年換約一次,且可請求臺北市政府協助取得徵收私地,如
    投資案未簽約成立,則臺北市政府將公地及以編列二十八億四千七百十六萬三千
    七百七十二元之特別預算徵收私有部分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等情,業據證人即經原
    審判決無罪確定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技工張源成、技士兼股
    長廖大鏞、技正姜欽錄、處長謝牧州等人於偵、審中證述(偵查(一)卷第五頁至第
    十一頁、第十六頁、第二二頁至第二三頁、第二六頁、偵查(六)卷第五九頁、第八
    三頁、原審B卷第二一頁)無訛。而榮星公司於七十七年五月間,因仍無法取得
    榮星段四小段第五三四號、第五三八號、第五四0號、第五四一號、第五六0號
    、第五六一號、第五六四號、第五六六號、第五六七號、第五六八號、第五六九
    號、第五七0號、第五七八號等十三筆占公園總面積百分之八之私有土地,無法
    進行整體開發,乃於七十七年五月十三日向臺北市政府申請准予局部開發,臺北
    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承辦人員雖於同年五月二十三日簽請臺北市政
    府准予局部開發,臺北市政府副秘書長簽註意見:「市議會分組審查、工務小組
    有反對意見,應將反對意見加以研討後再行提出,經市長許水德核示就議會工務
    小組反對意見加以檢討後處理」,有榮星公司(?)榮星字第八0五號函、臺北
    市政府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北市工公藝字第一二0五三號函、七十七年五月二十
    二日簽呈等附卷(偵查(六)卷第一五五頁至第一六0頁)可憑,足徵七十七年五月
    間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因榮星公司收購私人土地問題無法提出整體開發計劃及
    臺北市議會工審會有反對意見,尚未經臺北市政府核准簽訂投資契約定案甚明。
三、次查,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至五月二十日臺北市議會工審會審查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七十八年度主管單位預算時,雖非審查臺北市第二三二號公園用地徵收補償之
    特別預算,惟被告周伯倫、陳俊源均在會中發言質疑榮星公司申請局部開發不合
    規定,且以榮星開發案計劃建百分之十五之地下四層規劃為地下商場停車場之公
    園設施物,綠地面積僅占百分之五十,有造成水泥森林之顧慮,強烈反對榮星花
    園投資開發案,工審會遂於同年五月二十日針對「中山二三二號公園預定地」作
    成事實欄所載之「四項附帶審查意見」,此有臺北市議會工務審查會七十七年五
    月十八日至五月二十日會議記錄及議員發言錄音內容譯文(本院更(三)審(一)卷第七
    五頁至第八二頁、第九八頁至第一0二頁,發言錄音譯文外放及最高法院七十九
    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一0號、第二五一一號卷第一0五頁至一六七頁)可稽。雖該
    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經臺北市政府審議民間公私團體及申請投資興建公園專案小
    組委員會審議通過,然因榮星公司尚未完成收購私人土地,無法提出整體開發計
    劃,而申請局部開發,臺北市政府未予核准,有關整體開發投資契約迄未與臺北
    市政府簽約定案,而臺北市議會工審會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至五月二十日之會議
    雖主要審查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七十八年度各主管單位預算,然工審會歷次審查
    會均要求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補送榮星花園獎勵投資興建案有關資料後再議,其
    中五月二十日之四項附帶決議亦載明「二、對中山第二三二號公園預定地意見」
    ,查該四項附帶決議要求臺北市政府於委託經營契約期滿立即收回,且於依限取
    得榮星花園新建工程土地補償預算通過後,優先予以整體規劃,並要求市政府修
    訂臺北市獎勵投資興建公共設施辦法及臺北市公園管理法,以增加公園綠化面積
    ,請市政府向行政院建議檢討修正取銷公園列為獎勵投資範圍,究其內容,顯係
    針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縱僅具建議性,對臺北市政府無拘束力,然據證人潘
    禮門於本院前審調查時證稱:「工審會所作四項附帶決議係各議員紛紛發言反對
    榮星花園開發案,要求撤銷該開發案,惟非其職權所能作主,故請議員作成決議
    以便向市長反應」等語(本院更(一)審卷第二四七頁至第二四九頁),足徵四項附
    帶審查意見係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要求撤銷該投資開發案,對臺北市政府
    承辦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之相關決策,自有影響,對榮星公司不利,至為明顯。
    被告周伯倫所辯該四項附帶審查意見,並非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云云,洵無
    足採。
四、再查,黃週旋因工審會上開四項附帶審查意見,及被告周伯倫、陳俊源質詢反對
    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唯恐臺北市政府在議員反對意見之影響下,榮星花園公有
    地遭收回,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重新檢討審議遭撤銷,將使其投資血本無歸,影
    響權益至鉅,為消弭工審會議員之反對聲浪,使該開發案得以順利達成,乃於七
    十七年五月下旬,與分別代表民主進步黨及中國國民黨議員之被告周伯倫、陳俊
    源二人,在臺北市福華飯店會晤,黃週旋表示願意給付一千六百萬元以獲取支持
    ,該一千六百萬元乃用於消弭反對榮星花園投資案,黃週旋並指示僑福公司財務
    經理及會計前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士林分行提領一千六百萬元現款,再至華南商
    業銀行總行營業部存入被告周伯倫之透支存款帳戶,被告周伯倫另以電話囑華南
    商業銀行辦事員許遵傳將存款存根留下,因許遵傳未循一般作法將存根聯交予存
    款人高素美,高素美即打電話回僑福公司請示黃週旋,始同意取回存根聯影本回
    僑福公司交差等情,業據證人即僑福公司財務經理高素美、會計藍明玲及華南銀
    行辦事員許遵傳等人證述屬實,並有黃週旋於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與市調處人
    員之越洋電話錄音譯文、一月二十一日之傳真文件影本(偵查(五)卷第九五頁至第
    一一0頁、第一七六頁)及華南商業銀行支票存款送款單影本附卷可佐。被告周
    伯倫、陳俊源二人於偵、審中亦分別陳明工審會審查期間自黃週旋處收取一千六
    百萬元,由周伯倫簽發七百萬元臺銀本票,陳俊源交由妻妹陳雪慈存入臺北銀行
    北投分行第一0六四-四帳戶等語無訛,並有被告周伯倫與陳俊源銀行帳戶往來
    明細表在卷(偵(五)卷第五八頁至第六三頁、第七五頁至第七八頁、第九十頁、第
    九二頁至第九三頁,原審B卷第五頁至第八頁)可憑。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
    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應包括在內,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
    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所不許(最高
    法院二十七年滬上字第六四號、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三六二號、三十二年上字第六
    七號、四十四年台上字第七0二號判例意旨參照)。被告二人基於共同圖利之犯
    意聯絡,有與黃週旋在福華飯店會晤,推由被告周伯倫與黃週旋談判,會後黃週
    旋即指示僑福公司人員將一千六百萬元存入被告周伯倫之帳戶,同日周伯倫遂同
    意刪除上開四項附帶決議,被告周伯倫嗣再提撥七百萬元予被告陳俊源,堪認被
    告二人與黃週旋在福華飯店會晤,被告周伯倫與黃週旋所談論之內容,與榮星花
    園投資開發案有關,且被告周伯倫確有對黃週旋表示以不再質詢反對榮星花園投
    資開發案為條件,予以首肯。雖證人張憲貞於本院前審調查時到庭證稱:七十七
    年五月三十日曾接待被告周伯倫與黃週旋在僑福公司董事長辦公室簽訂預拌混凝
    土買賣契約,及依黃週旋之電話指示,經律師在場見證,與被告周伯倫之配偶解
    除買賣契約;證人蔡詩郎律師亦證稱曾為解除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作見證,惟證
    人張憲貞前於偵查中及原審調查時經已證稱:「未見過臺北市議會議員到過黃週
    旋之辦公室...不知道黃週旋曾匯款一千六百萬元與周伯倫...七十七年五
    月三十日並未見周伯倫到黃週旋的辦公室」等語(偵查(四)卷第一二二頁至第一二
    三頁,原審D卷第六十頁至第六一頁),且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當天僑福公司董
    事長黃週旋辦公室所使用之電話,並無與華南商業銀行總行營業處之通話紀錄,
    亦有交通部臺灣北部電信管理局七十八年六月十日人核密字第0一一七號函所附
    通話紀錄可稽(原審F卷第八二頁至第八六頁)。另證人即僑福公司營造部經理
    向明英於偵查中復證稱未曾目睹被告周伯倫至黃週旋辦公室(偵(四)卷第一二四頁
    至第一二五頁),與證人張憲貞上開嗣後所證,均不相符;且證人即利陽公司總
    經理林金龍、副總經理吳林聰及財務經理王水來等人,於市調處、偵查中及原審
    調查時,亦分別證稱:「未聽過周伯倫以利陽公司副董事長名義與人簽約,利陽
    公司並無副董事長之編制,七十七年度所簽訂之合約,並無該項合約,七十七年
    所簽訂之合約,均係以「?陽業字第  號」來編號、該合約書「利陽字」編列字
    號與利陽公司一般契約編列之字號不同,又未開立統一發票、與一般商業習慣相
    悖,而利陽公司與他人簽訂合約書均需蓋用該公司印鑑章及林金龍之合約專用章
    ,周伯倫以利陽公司副董事長名義與僑福公司黃週旋所簽訂之預拌混凝土買賣契
    約,均未蓋用該二印章,該合約書是假的」、「該合約與周伯倫所具之借據為七
    十七年十二月底至七十八年一月初間之某日,由周伯倫交付林金龍收執,當時交
    付曾表示如有人問起就說該合約書是在七十七年六月一日交付,實際上七十七年
    五月間周伯倫既未告知林金龍有關簽訂合約之事,亦無周伯倫對利陽公司之一千
    六百萬元借款」等語(偵查(三)卷第一九四頁至第一九五頁、第一九七頁至第二0
    0頁、第二0一頁、第二0二頁至第二0四頁、第二0六頁至第二0九頁,偵五
    卷第三一頁至第三四頁、第四一頁至第四四頁、第四六頁至第四七頁、第五二頁
    至第五四頁、偵(七)卷第六二頁至第六三頁,原審A卷第四0頁至第四一頁,原審
    C卷第二二一頁、原審D卷第五一頁、原審E卷第七五頁至第七六頁),證人僑
    福公司總經理蔡章熊、營造部經理向明英於市調處、偵查中及原審調查時亦證稱
    「當時僑福公司未有大臺北區新建工程,從未見過此份合約,且僑福公司一向都
    向國產公司購買預拌混凝土,未曾向利陽公司買過,僑福公司從未有預付預拌混
    凝土定金之情形」等語(偵(七)卷第三九頁至第四0頁、第四二頁,原審C卷第二
    一二頁至第二一三頁),且前揭黃週旋與臺北市調查處之越洋電話譯文及傳真文
    件,亦均記載「該一千六百萬元乃被告周伯倫與陳俊源要的,他們兩個人是工務
    小組的召集人及副召集人,負責把這個案子(即四項附帶審查意見)拿掉,合約
    書是事後為掩飾所訂的...事後因恐事發,乃以補訂水泥買賣契約以掩飾事實
    」等情。按被告周伯倫與黃週旋簽訂之預拌混凝土買賣合約書,總金額高達五億
    三千六百二十四萬元,預收定金高達一千六百萬元,該金額龐大之買賣契約,利
    陽公司與僑福公司之總經理及高階主管人員均未與聽聞、參與其事、在場見證,
    且無具體特定之施工地點及交貨時間之約定,已難遽信;且原可簽發支票支付以
    確保買方之權益,乃竟提取鉅額現款轉存,殊違交易常情,足徵利陽公司與僑福
    公司間於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應無訂立預拌混凝土之買賣契約,該契約應係被告
    周伯倫於事發後為卸免刑責,始與黃週旋通謀虛偽所訂立,而分別留存於利陽公
    司及僑福公司。堪認該一千六百萬元應非購買預拌混凝土之定金,而係被告周伯
    倫、陳俊源自黃週旋處所收取之不法利益。至扣案之買賣契約書縱係市調處承辦
    人員自僑福公司之辦公室保險箱所搜索扣押,及事後被告周伯倫已將一千六百萬
    元由其配偶陳淑玲以解除契約名義退還予黃週旋之代理人張憲貞,惟並不足以反
    證該契約之真實性。又被告陳俊源雖以借款名義書立借據及簽發利息支票償還七
    百萬元予周伯倫,被告周伯倫亦以借款名義書立借據並以借款計息返還利陽公司
    ,及證人林金龍嗣後翻異前述,改稱被告周伯倫確經其授權與黃週旋簽訂預拌混
    泥土買賣契約,並將所收取之定金一千六百萬元貸予被告周伯倫,及證人張憲貞
    於本院前審改稱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確目睹被告周伯倫至僑福公司與黃週旋簽約
    云云,均無非事後勾串迴護被告之詞,無足採憑。
五、復查,黃週旋自香港之越洋電話錄音為七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許
    ,在市調處處長辦公室,由調查員江宏忍所錄製,現場尚有該處肅貪科長張奕魁
    及承辦人林中輝,乃黃週旋主動打電話,情緒激動主動陳述所錄製,傳真文件亦
    係黃週旋自香港傳真而來等情,業據證人即市調處處長王廣生於本院前審調查時
    證述屬實(本院更(二)審(一)卷第八一頁至第八二頁),且該附卷之錄音帶並未經過
    剪接整理,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七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肅字第
    七五七八號函可稽(本院上訴審(二)卷第三二頁),又該錄音帶於本院上訴審調查
    證據程序時,曾當庭播放勘驗,與黃週旋共事多年之僑福公司財務經理高素美、
    顧問施焜松及黃週旋私人秘書張憲貞,均辨認確係黃週旋之聲音無誤,被告周伯
    倫對此亦無意見,有訊問筆錄在卷(本院上訴審(一)卷第一五八頁至第一六二頁)
    可佐。按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是否為傳聞證據法則之規定,其適用之範圍及限
    制為何,由於文義與立法理由涵義不明,研究證據法學者之主張固有不同之銓釋
    與爭議,我國現行刑事訴訟法係以職權進行主義為基礎,至證據證明力之判斷,
    則由職業法官於直接言詞審理中獲得心證,與英美法系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為保障
    詰問、對質之權利,及為陪審制度所採取之法定證據原則,原不相同,雖英美法
    系中有關傳聞證據法則,其例外之適用範圍有愈形擴大之趨向,且大陸法系國家
    對於證據能力之限制,亦有增加之趨勢,然於現階段,本院認仍不宜遽行改變關
    於證據法則本於職權進行主義、自由心證主義之理論依據,尤其於實務上現仍具
    相當程度拘束力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關於刑事第三審上訴案件
    之總決議案」(按該總決議案至今尚且沿用,見七十八年十月出版最高法院法律
    叢書編緝委員會印行之民國十七年至七十七年最高法院民刑庭會議決議暨全文彙
    編第六七八頁至第六八一頁)中,亦認刑事訴訟法採自由心證主義,對證據之種
    類並未設有限制,諸如共犯之陳述,告訴人、自訴人、被害人之陳述,公文書內
    引用之供詞,偵查中未令具結之證言,證言係得自他人之陳述而確有根據者,各
    人相互間之陳述及本人先後之陳述雖欠一致,而主要之點並無鑿枘者等等,均有
    證據能力,至其證明力,則由事實審法院自由判斷,本院認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
    十九條「證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中,其除外
    規定,應包括依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條至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
    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二百七十九條、第二百七十六條等司法警察人
    員、檢察官、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所作成之訊問筆錄或搜集之證據,如非以不正
    方法取得,亦非書面陳述,且已依同法第一百六十五條規定履行公開審判庭之調
    查程序,而無違背經驗法則並與事實相符者,自得採為裁判上之基礎。本件巿調
    處處長王廣生與黃週旋之錄音,並非以強暴、脅迫、利誘、詐欺或不正之方法所
    錄製,且已踐行調查證序,應具有證據能力。而本院審酌其錄音內容,雖先後陳
    述之內容並非全然一致,惟關於黃週旋支付周伯倫、陳俊源一千六百萬元,用以
    消弭彼等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之主要陳述,並無鑿枘之處,參以證人林金龍
    於七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在市調處調查時證述「七十七年五月間,周伯倫、陳俊源
    曾與黃週旋在臺北市福華飯店見面」(原審D卷第六三頁、E卷第七五頁至第七
    六頁),且周伯倫在華南商業銀行總行營業處之透支存款帳戶,於七十七年五月
    三十日,確由黃週旋指示僑福公司財務經理高素美及會計藍明玲存入一千六百萬
    元之鉅款,利陽公司與僑福公司之高階主管人員均不知黃週旋與被告周伯倫於七
    十七年五月三十日有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等情以觀,堪認黃週旋在上開錄音
    內容中所述交付被告周伯倫、陳俊源之一千六百萬元,乃用以消弭周伯倫與陳俊
    源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及傳真文件所載該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書係為掩飾
    犯行所偽立之指訴,確為可信。至於證人林金龍及吳林聰於市調處初訊時雖分別
    證稱被告周伯倫有協助利陽公司招攬業務,及被告周伯倫曾告以將與僑福公司簽
    約等語,惟彼二人嗣後於市調處、偵查及原審調查時另均證稱不知被告周伯倫與
    僑福公司黃週旋簽訂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亦無被告周伯倫對利陽公司一千六百
    萬元借款,核與證人即僑福公司總經理蔡章熊、營造部經理向明英所證稱不知黃
    週旋有與周伯倫簽訂該預拌混凝土買賣契約等情,互可勾稽;且按證人之陳述有
    部分前後不符,或相互間有所歧異時,究竟何者為可採,法院仍得本其自由心證
    予以斟酌,參酌其他相關證據為自由之判斷,非謂僅以初供為可信,或謂應認證
    言全部為不可採信(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一五九九號判例意旨參照)。又
    證據由法院自由判斷,故證人之證言縱令先後未盡相符,但法院本於審理所得之
    心證,就其證言一部分認為確實可信予以採取,原非法所不許,亦經最高法院著
    有四十六年台上字第一一五五號判例可資參照。本院經綜合上開各項證據判斷,
    認以證人林金龍、吳林聰二人嗣後於市調處之證詞為可信。被告等上開所辯各情
    ,均非可取。至黃週旋於本院前審調查期間出具「陳明書」,記載「該一千六百
    萬元係利陽公司林金龍先生透過周伯倫以強要本人(僑福建設公司)購買該公司
    預拌混凝土之預付定金」,經本院囑託駐新加坡代表處詢問證人黃週旋,黃週旋
    稱該陳明書確係其本人所製作並提出,內容實在等情(駐新加坡代表處九十一年
    四月十七日新加字第0二四九號函檢附證人詢問筆錄),無非事後迴護被告之詞
    ,亦無足採據。
六、又查,被告周伯倫於自黃週旋交付一千六百萬元之不法利益後,如何簽發七百萬
    元之臺銀本票,交予被告陳俊源,被告陳俊源如何轉交妻妹陳雪慈存入帳戶各節
    ,業據黃週旋於檢舉電話中陳述甚詳,並有存款帳號往來明細表可稽。經核卷附
    被告周伯倫在華南商業銀行總行儲蓄部所開立之透支存款帳號往來明細表,被告
    周伯倫前開帳號於七十七年五月三十日已透支四百十萬五千六百零四元,當日存
    入一千六百萬元後,存款餘額為一千一百八十九萬四千三百九十六元,足見被告
    周伯倫之前開帳號因存入該一千六百萬元,始有餘裕開立七百萬元之臺銀本票予
    被告陳俊源,堪徵該轉存入被告陳俊源妻妹陳雪慈帳戶之七百萬元,應係由黃週
    旋指示其會計存入被告周伯倫前開帳號之一千六百萬元之款項而來。被告周伯倫
    所辯七百萬元係由其他存款所撥付一節,非但迄未提出金錢來源之證據,供本院
    調查審酌,已難憑採;且原審經質諸被告二人關於借貸之細節,有月息一分與一
    分半之差異;關於還款期限,有「儘快」、還款日未定或一年內清償之差異;關
    於何人要求開立「臺支本票」,被告周伯倫於七十七年一月三十日供稱「是陳俊
    源要我開的,他說這樣比較方便」,被告陳俊源於同日則供稱「是周伯倫自己主
    動以『臺支本票』交給我,我並未要你(按應係「求」字之誤)他以何方式交付
    七百萬元給我」,供述均相互齟齬。被告周伯倫既稱該一千六百萬元係因向人購
    地需款週轉而向利陽公司所借用,又如何有餘裕再撥出七百萬元貸與被告陳俊源
    週轉生利?甚且預定一年內始行還款?又依證人陳雪慈所證其向陳俊源稱需款一
    千萬元週轉,陳俊源將該七百萬元本票交其存入兌現後,即將其中二百五十萬元
    交付王進祥,作為陳俊源投資購買軍功路山坡地之用,另一百五十萬零五千九百
    八十九元用以清償陳俊源向臺北銀行北投分行之貸款,二百五十七萬元連同陳雪
    芬帳戶內原有之一百九十九萬四千一百四十五元,合計四百五十六萬四千一百四
    十五元,分別電匯貸予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一百萬元,支出二百十五萬元供陳
    俊源購屋,又支出二百四十五萬元供陳俊源支付購買軍功路土地之尾款云云,惟
    該七百萬元如確係被告陳俊源向被告周伯倫所借得之款項,則被告陳俊源尚且欠
    缺三百萬元週轉,如何貸與光捷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一百萬元?又何庸以高利借入
    款項而清償低利之銀行貸款?況被告周伯倫係民主進步黨黨員,被告陳俊源則為
    中國國民黨黨員,二人之黨籍不同,且非親朋故舊,向無金錢借貸往來一節,業
    據被告二人陳明在卷,以七十七年間國內之政治環境,在野、執政兩黨人士之政
    治理念壁壘分明,遽有七百萬元之鉅額金錢借貸,顯違常情,所辯難予採信,益
    徵該七百萬元乃被告陳俊源朋分被告周伯倫所取得之一千六百萬元不法利益。至
    於被告陳俊源收受七百萬元後,如何支用分得之贓款及於案發後如何書立借據簽
    發加計利息之支票返還被告周伯倫,無非事後掩飾犯行所為,尚難執為有利於被
    告二人認定之依據。
七、末查,巿議會雖係以集體表決方式作成決議,然依臺北市議會組織規程第四條規
    定,巿議會開會時,巿長有向巿議員提出施政報告之責,巿議員有向巿長及各局
    處首長質詢之權。巿議員之質詢或決議,對臺北市政府縱無拘束力,惟仍可作為
    臺北市政府決策或政務施行之參考,該質詢或決議,對臺北市政府官員或政務之
    施行,自具有相當影響力。而議會內組成之各委員會之重要議員,尤其委員會之
    召集人或副召集人,對議案之初步審查及局處首長官員之政務施行,尤具有影響
    力。本件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雖業經審議小組委員會審議通過,然整體開發計
    劃尚未經臺北市政府正式簽約定案,被告周伯倫、陳俊源於臺北市議會工審會發
    言強烈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工審會所作之四項附帶決議,係各議員紛紛發
    言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要求撤銷該開發案,業據前工務局長潘禮門結證在
    卷,而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亦因巿議會工審會上開決議,遂簽請臺北市政府終止委
    託經營契約,嗣後復由於臺北市議會刪除該四項附帶決議,又簽請准予局部開發
    ,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七十七年六月二日及七十七年七月二十一日之簽呈附卷(
    原審A卷第二0一頁至第二0二頁、C卷第五九頁至六十頁)可參,益徵被告周
    伯倫、陳俊源二人對有關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之發言質詢,及巿議會工審會之四
    項附帶審查意見,對於臺北市政府承辦官員處理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之後續有關
    決策,具有影響力,且造成黃週旋之極大壓力。被告周伯倫、陳俊源於黃週旋表
    示願意給付一千六百萬元之不法利益,以獲取工審會議員之支持,被告二人嗣後
    於大會討論工務局有關單位預算時,依議事規則,除保留發言權外,雖不得為與
    審查會意見相左之發言,然以不再堅持反對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而刪除該四項附
    帶審查意見為條件,明知違反宣誓條例第六條第一款所定「代表人民依法行使職
    權,不營求私利」,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力,以圖本身或
    他人之利益」等法令,對於非主管、監督事務之榮星花園投資開發案,利用議員
    身分,圖得不法利益,洵堪認定。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證人黃週旋自七十八年初
    榮星案爆發後即未再返國入境,歷經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更審多次傳訊,均未
    出庭作證,核無再傳訊之必要。又證人林金龍於七十八年五月三十日在市調處已
    證稱被告二人曾與黃週旋在臺北市福華飯店會晤(原審E卷第七五頁),雖於本
    院調查時改稱係經由黃週旋之子黃德華代為安排與黃週旋會晤,並囑任利陽公司
    副董事長之被告周伯倫在福華飯店見面,當時被告陳俊源並不在場(本院九十年
    十二月七日訊問筆錄)云云,顯係事後迴護被告之詞,不足採信。被告陳俊源聲
    請傳喚證人黃德華,以證明被告陳俊源並未與被告周伯倫同赴福華飯店,本院認
    亦無必要。被告二人上開所辯,均無非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被告二人之犯
    行洵堪認定。
八、按修正前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三款之收受賄賂罪(即刑法第一百二十
    一條第一項),係指公務員於其職務上之行為,被他人之賄賂或不當利益以買通
    ,而雙方相互之間有對價關係之情形,若他人所交付之財物並非基於行賄意思,
    則該財物即非賄賂,應無收受賄賂之可言。又所謂賄賂,固包括假借餽贈名義之
    變相給付在內,唯所謂職務上行為,則仍須公務員於其職務範圍內,更有踐履賄
    求對象之特定行為,始與犯罪構成要件相當(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四0
    一一號判決意旨參照)。而職務上行為之賄賂罪之成立,不但須行賄人有行賄之
    意思,且受賄人必在職務上有所行為始為相當,所謂職務,係指具體特定之職務
    ,亦即職務上之受賄罪以「職務」存在為前提,而職務又係以「權限內應為或得
    為之事項」為內容,且職務必須與賄賂構成對價,始克成立本罪。查各級議會之
    巿議員係以集體表決方式行使職權,巿議員就任何公務事項,並無任何個人之單
    獨權限,更無任何具體事項為裁量之權限,基本上議員顯無具體特定之職務可資
    為收賄之對價關係。依臺北市議會七十八年九月二十六日議(法)字第四三六九
    號、七十九年九月十八日議(法)字第四八九二號函意旨,臺北市議會工務審查
    會七十七年五月十八日至二十日並未審查臺北市依限取得都巿計劃公共設施保留
    地特別預算,而係審查七十八年度臺北市地方總預算有關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之
    預算,臺北市依限取得都巿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列有臺北市第二三二號公園新建
    工程補償預算,於七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第五屆第十九次臨時大會工務審查會審
    查,並於七十七年七

本文於 2005/06/06 19:05 修改第 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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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父推女兒賣淫 遭女兒同學報警
2005/06/06 16:20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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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態父推女兒賣淫 遭女兒同學報警

中央社桃園縣五日電

桃園縣一名離婚的高姓男子因長期無業,生活困頓,竟逼迫十七歲的女兒賣淫,隨後又恐嚇另兩名女兒,如果國中畢業後也將逼她們走同樣的路。全案最後由見義勇為的同學報案,才將父親繩之以法。

警方表示,高姓男子與妻子離異後,與三名女兒同住,但因為長期無業,生活困窘,竟將歪念頭動到女兒身上,上個月主動將就讀高中的女兒載往賓館賣淫,所得供自己花用。

高嫌食髓知味,不斷以言語恐嚇女兒繼續接客,還威脅目前就讀國中的二名小女兒,在國中畢業後也會與姊姊走同樣一條路。

三名女兒因沒有人傾訴,加上施暴者又是自己父親,不但暗自哭泣,且經常不敢回家。全案在女兒的同學發現後,見義勇為向警方報案,才逮捕狠心父親,女兒也交由社會局安置。

社工人員表示,一些正處青春期的小女生在面對家庭暴力案件時,往往在似懂非懂下犧牲自己。遭到性侵害的陰影,也會烙印在內心,而影響未來交友與對異性的觀感。

社會局呼籲,受害的女性同胞可以利用二十四小時「一一三」專線電話,讓專業社工人員處理相關後續問題。

【2005/06/05 中央社】 @udn.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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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告扁 親民黨:和解沒錯 唯錯連宋配
2005/06/04 02:48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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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會陳雲林? 宋楚瑜告陳水扁 

【記者董介白/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接受電視專訪,指親民黨主席宋楚瑜在美密會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宋楚瑜要求陳水扁公開道歉未見回應,以政治名譽遭嚴重傷害為由,上午向台北地院提出一元的民事損害賠償,同時要求陳水扁公開以記者會方式宣讀道歉啟事,並連續三天在聯合報等三家平面媒體登報道歉。

宋楚瑜上午委由律師李復甸向法院遞狀要求回復名譽,同行的親民黨發言人謝公秉表示,密會陳雲林事件,陳水扁不道歉也不澄清,國安局長薛石民在立院備詢時強調沒有情資證明,事後總統府秘書長游錫堃卻說,陳總統不會無的放矢。

謝公秉表示,扁宋會後的和解,是台灣要走的路,但和解不能和稀泥,不能沒有是非,陳水扁在背後捅人一刀,事後又不澄清,放任媒體引用密會陳雲林事件的不實言論發酵,目的在打擊宋楚瑜的政治名譽。

律師李復甸表示,陳水扁總統捏造宋楚瑜與中共官員密會的謠言,造成選民對宋楚瑜信心的貶損,事後又提不出證據證明所說的「情資」,自應負起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上午前往台北地院遞狀時,已備妥未來要求陳水扁道歉的文字內容,除要求一元的象徵民事賠償金外,重點放在回復名譽的請求上,宋要求陳水扁以公開記者會宣讀道歉啟事,同時登報道歉。

而針對「扁宋會」後的誠信問題,謝公秉在說明控訴原委時,話峰一轉,還以今天的大雨為例說,到法院遞狀前,還沒下雨,到了台北地院時雨卻下個不停,猶如老天為陳水扁的誠信掉下眼淚。

2005/06/03 聯合晚報】  

2005.06.03  中時晚報
宋告扁 親民黨:和解沒錯 唯錯連宋配

薛孟杰、郭瓊俐/台北報導

    針對陳總統爆料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曾在美密會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一事,宋楚瑜上午委託律師對陳總統提出民事訴訟,並要求象徵性1元新台幣的賠償、同時在媒體刊登道歉啟事。宋楚瑜並透過文宣部主任謝公秉強調,親民黨並不認為和解路線有任何錯,親民黨成立以來唯一有錯的就是無條件連宋配造成主體性流失,但陳總統不能要求在野黨和解、卻又同時在背後捅在野黨一刀,違背做人道理。

    宋楚瑜是在上午委託律師李復甸、文宣部主任謝公秉、國代黨團幹事長秦慧珠前往台北地方法院按鈴申告陳總統。李復甸指出,政治人物最重要的就是正直、公信,陳總統在電視上無的放矢指控宋楚瑜,國安局長薛石民事後在立院卻表示查無此事,所以陳總統的指控,嚴重損害政治人物正直與公信,宋楚瑜也特別向他強調,此事是司法案件而非政治案件,他希望藉著司法能夠釐清事實真相,還給自己一個公道。  
 

    那麼,宋楚瑜控告陳水扁是否代表扁宋和解路線「破局」?謝公秉澄清指出,親民黨認為和解路線沒錯,橋歸橋路歸路,陳總統在媒體上不實指控宋楚瑜,總統府秘書長還「接力」表示「總統不會無的放矢」,對宋楚瑜要求道歉卻置之不理,已傷害國家領導人誠信和在野黨領袖聲望。但親民黨仍然認為和解的路是對的,因為這幾年親民黨唯一犯的錯就是無條件接受連宋配,導致親民黨主體性流失,泛藍民眾卻無法充分瞭解。

    由於謝公秉稍後又再度重複「無條件連宋配是唯一錯」的談話,語氣相當嚴肅,但連宋配與控告又沒有直接關係,所以現場媒體也推測,謝公秉極有可能是轉達宋楚瑜對於李慶華加入國民黨的不爽,但謝公秉面對媒體詢問,不願解釋。

    媒體接著詢問,宋提控告之後是否代表親民黨將從此關閉與民進黨和解之門?謝公秉再次說明,這不是親民黨和民進黨如何如何的問題,因為和解之路是對的,中華民國所有政黨應該體認當前國家狀況,政黨不能再惡鬥,難道台灣民眾要政黨惡鬥不要政黨和解,要戰爭卻不要和平?但是陳總統不能一邊要在野黨與其和解,背後又捅在野黨一刀,而且和解不能沒是非、和解不能沒原則、和解不能沒道理、和解不能和稀泥,一邊要求和解,一邊又栽贓污衊,不符做人的道理。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控告陳水扁總統損害名譽一事,總統府公共事務室上午只簡短表示,「不回應」。

宋告扁 民進黨:不代表民親和破局


記者林政忠/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指控親民黨主席宋楚瑜曾在美密會中國國台辦主任陳雲林,親民黨上午對陳總統提出民事告訴,並要求登報道歉。民進黨中央政策會執行長柯建銘強調,這只是代表宋楚瑜與親民黨對這件事很介意,未來府黨會設法溝通,但不代表民親和解路線的破局或關係惡化,未來仍有無限合作空間。

連宋相繼出訪中國後,朝野僵局依舊,民進黨黨政高層不斷醞釀扁宋再會的氣氛,然而陳總統指控宋楚瑜密會陳雲林一事,讓宋楚瑜和親民黨內爆發不滿聲浪,也成為立法院民親和路線和扁宋會的一大障礙。部分民進黨立委也抱怨陳總統話說得太多,居中主導民親和解路線的民進黨黨政高層也無奈地說,「真實證據只有總統才知道」。

針對親民黨怒告陳總統一事,民進黨大小黨鞭皆出面緩頰,企圖將親民黨告陳總統之事與朝野和解做切割處理。柯建銘強調,宋楚瑜很介意這件事,未來府黨都會加強溝通,但不代表民親和破局,民進黨仍希望親民黨一本初衷延續和解的路線,事實上在很多議案上,雙方還是有很多共同的看法,未來仍有無限的合作空間。

立院民進黨團幹事長賴清德也表示,期待親民黨能將狀告陳總統一事,與朝野和解路線做切割處理,希望未來立法院舉行臨時會時,朝野還能共同參與,繼續推動攸關台灣的重大法案。

【記者李濠仲/台北報導】

親民黨主席宋楚瑜上午對陳水扁總統提出損害名譽的民事告訴,總統府對至中午為止,從上至下口徑一致,不予回應。

2005/06/03 聯合晚報】

國民黨:宋期待破滅 誤信阿扁


記者秦富珍/台北報導

國民黨發言人張榮恭中午說,「扁宋會」結果走向宋告扁,是宋楚瑜當時美好期待破滅,再度誤信了阿扁。國民黨不會因陳水扁誣指連戰主席「聯共制台獨」這種顛三倒四的說法就去告,因為民眾都看了實況轉播,不會被陳水扁所騙。

張榮恭說,陳水扁誣指連主席「聯共制台獨」的說法,國民黨已澄清不下十次,社會大眾都看過連主席在北大演說的實況轉播,不會被陳水扁所騙,國民黨不會因陳水扁經常性「顛三倒四」的說法就去告,國民黨沒時間為領導人的口無遮欄而疲於奔命,這會誤了思考國家大事。

2005/06/03 聯合晚報】

冷眼集》深喉嚨的錯誤示範


記者李濠仲/特稿

陳水扁去年520日第二任期開始至今,近13個月,總統府總共發出超過1000筆新聞稿,其中就有38筆,嚴正程度不一的「澄清稿」,平均一個月對外駁斥三次。

這些新聞稿中,有些針對人,有些針對事,總統府反駁的口氣,有時嚴重到責備媒體的報導是「子虛烏有、毫無事實根據、揣測、杜撰、移花接木。」針對人的部分,有關親民黨主席宋楚瑜部分,他被反駁了三篇,大概就是在說,宋楚瑜講的那些都是假的,「別聽那些有的沒的」。

可見,不管對人、對事,依照總統府發佈澄清稿的頻率,他們對「事實真相」很重視,對「事實根據」也很介意,對媒體的要求很高,對其他政治人物的言行,也有一定的標準在檢視。在外界拚真相的同時,陳水扁更在乎為自己拚公道。

好了,現在宋楚瑜決定告陳水扁,理由是,陳水扁不久前公開指稱宋楚瑜年初在美國見了中共國台辦主任陳雲林,還私相授受,拿擋修憲換中國行,宋楚瑜認為名譽受損,求請一元象徵性民事賠償,更重要的是,宋楚瑜或許自覺受了陳水扁「子虛烏有、移花接木、斷章取義」的鳥氣,想請法院還其清白。

陳水扁果然是走李登輝路線,且絕對是死忠路線,即使對宋楚瑜,也是不偏不倚的李登輝路線。李登輝跟宋楚瑜,從早期「並肩作戰」到晚期「反目成仇」,陳水扁有樣學樣,與宋楚瑜先來個並肩作戰,這個官司告下去,無疑宣告兩人正式反目成仇。

稍早前,府方人士還認為,因為國大選舉,因為中國熱,陳總統修理個兩句後,等宋楚瑜心情平復,還是會過頭來並肩作戰,可笑吧,把人揍到內傷,卻寄望人家傷勢好轉後來跟你言和,「霸道」兩字,不就這個意思。

宋告扁,民親破局,這是兩黨關起門來,自己要傷腦筋的事。但套上最近頗為流行的「深喉嚨」,陳水扁身為國家元首,如果還有意三不五時扮演負責「爆料」的深喉嚨,那就煩請像費爾特一樣,有幾分證據爆幾分料吧,民主國家,「總統說」不是聖經,大家就得全都信。陳水扁爆料的錯誤示範,讓法律來釐清也好。如果依照總統府澄清稿的標準,是不是也該發個澄清稿,駁斥一下陳總統的說法當時簡直是「空穴來風、子虛烏有」,如果不是,陳總統,請你提出證據。

2005/06/03 聯合晚報】

聯合晚報社論
宋楚瑜自陷泥淖

陳水扁總統會不會無的放矢?總統府秘書長游錫堃說「不會」,也就是這一句斬釘截鐵的回答,「徹底斷了」宋楚瑜對阿扁的期望,今天宋楚瑜具狀控告陳總統。二度「扁宋會」的形勢,至此告一段落。若說這戲還能唱下去,那還真要驚嘆「導演」的功力呢!

陳總統在扁宋會之後,唐突拋出宋楚瑜與陳雲林在美密會的訊息,確實令人不解。親民黨在扁宋會之後,承受雙重壓力,又遭到陳總統「放冷箭」,內心悲憤可以想見。本來宋楚瑜與親民黨姿態還相當低,似乎在靜待陳總統的進一步解釋或道歉,可是這回「落花有意,流水無情」,陳總統在514任務型國代選舉之後,不知是因為穩定了基本盤,還是對親民黨的聲勢滑落頗有感知,反正就是不對宋楚瑜的等待正面回應!

這一來,宋楚瑜確實尷尬,不吭聲,等於坐實陳水扁的指控;吭聲呢,又擔心分寸沒拿捏好,會「破了」扁宋會之局。但時間越拖,形勢越對宋楚瑜不利,今天早上的按鈴控告,可說是宋楚瑜不得不然的選擇,否則,宋楚瑜與親民黨只好等著「被瓦解」!

這個局面,其實宋楚瑜應該能預見得到,換言之,它必然是當初宋楚瑜選擇扁宋會之際,要盤算到的幾種可能性之一,而且是最糟糕的一種可能性。

扁宋會,走得順,宋楚瑜自是大功臣,無論兩岸和平,或國內和解,功勞簿上都要記上一筆。宋楚瑜也大有機會,收攬藍綠雙方的民心。但這個順局,有一項大變數,是宋楚瑜不能掌握的,就是陳水扁。不但他的政治性格難以掌握,即使是綠軍內部的複雜關係,亦促使他必須不時調整自己的腳步。無論主客觀條件,都造成宋楚瑜走扁宋會這著棋,注定是險棋。

現在,看來陳水扁總統「無意」對他的指控,有任何回收動作。甚至,令親民黨心寒的是,陳水扁對宋楚瑜「用過即丟」、「鳥盡弓藏」的態度,完全不加任何掩飾!此時此刻,若再繼續沉默,親民黨必然「down 到最低點」,宋楚瑜已經滑落的聲望,也必然無轉圜的空間了。所以,怎能不告呢?

可以預見的是,告總統沒那麼容易。陳水扁可以出手的招數,還不知有哪些?宋楚瑜或可藉此拉抬曝光率,但「早知如此,何必當初」的質疑聲,相對的,也會侵蝕宋楚瑜僅剩的聲望了。

2005/06/03 聯合晚報】

求償一塊錢 沒行情 告都不會告 誰理你


朱耀祥/博士生(嘉縣中埔)

報載親民黨主席宋楚瑜為了陳總統公開指宋在美國見過陳雲林,決定控告陳總統,求償一元。與先前連戰、馬英九告陳總統或民進黨主席一樣,不是一元就是兩元,筆者認為在野黨實在不懂政治行銷。

一元在今日幾乎是沒人重視的,別說阿扁,就連小學生都不會多看一眼。

除非沒把握怕輸,否則幹嘛告一元,沒把握就別告了,反正在野黨被栽贓也不差這一次吧!求償金額高才會引起媒體及民眾的重視,陳總統也不敢掉以輕心;君不見呂秀蓮告新新聞要一億,引起社會多大的重視!

若求償太高怕被誤認為貪財,這也很奇怪,副總統就不怕了,老宋怕什麼?除非您真的比呂副總統有錢;如果怕,那正好,把求償金捐出來做公益、救苦難,豈不是最好的政治行銷?又可以幫助社會上需要的人,何樂不為也?

在野黨近年來常被批評連當反對黨都不會當,現在連告人都不會告,民眾還能指望你們替他伸張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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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代明報到》朱浤源辭去國民黨國代職務/任務型國代請「閉嘴投票」!
2005/05/29 22:41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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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民大會即將在明日舉行開幕報到,開會地點中山樓已經準備就緒。
記者蔡育豪/攝影

【記者楊昇儒/台北報導】

任務型國大明天報到開議,但外界批評明天開議531就休息一天坐領乾薪,議程規畫太長,國大代秘書長錢林慧君上午強調,國大531不開會是因為立法院還要開會,國大只好被迫休息,立法院訂定「國大組織法」、「國大職權行使法」根本亂七八糟,導致國大開會無法在三天內儘快落幕,「該追究的應該是立法院」。

另據國家政策研究院上午公布的民調顯示,52.4%民眾希望這次國大複決修憲案能在10天之內開完會,認為有必要開會超過10天者不到20%47.1%受訪者認為各政黨國代不應該改變原先的承諾、29.6%受訪者認為可以改變承諾。

至於國大複決修憲案會不會通過,受訪者看法兩極,40.2%認為可能會通過,35.7%認為可能不會通過。當被問及哪個政黨的國代最可能跑票,國民黨居首位,其次是親民黨,民進黨居第三。

在國大組織法立法過程扮演關鍵角色民進黨立委陳金德上午指出,「國大組織法」是上屆立法院通過的,錢林慧君自己也是上屆的立委,怎麼會不清楚呢?他強調,民眾都希望國大儘速複決修憲案,尤其是錢林慧君身為代秘書長,應該了解民眾的態度,最好不要「節外生枝」,又引發國大與立法院的對立。

根據立法院提出的國大議程建議草案,國大明天開議,後天休息一天,612日兩天召開主席團會議,推舉秘書長,再由秘書長提出議事規則、辦法以及議事日程草案,再交主席團會議討論通過,789日才複決修憲案,10日閉會。

儘管台聯、民主行動聯盟都主張國大三天內閉會,但民進黨、國民黨都傾向依法按程序走,也就是依立院的議事日程規畫,於610日閉會。

國大代秘書長錢林慧君上午強調,國大531不開會就被罵,這是因為立院當天要開會,所有議事人員必須留在立院,不是國大不開會。國大組織法明定主席團會議推舉秘書長,再由秘書長提出議事規則與辦法,所以主席團必須先開兩次會,才能把議事日程草案、議事規則提報給大會確認,所以612日,國大也不能召開大會。

2005/05/29 聯合晚報】

國代開除遞補 不需中選會開會決議


記者黃雅詩/台北報導

國民大會即將開議,國民黨、民進黨都宣布祭出黨紀護送修憲案過關,中選會為配合兩黨開除跑票國代時可立即遞補,同意只要中選會主委張政雄批示各黨撤銷黨籍通知後即可撤換人選,不需要經過委員會開會決議。

據了解,原本民進黨、國民黨希望中選會直接移師中山樓,成立「行動辦公室」,配合開除、遞補國代作業,但中選會幕僚研議後認為中選會不是「國大附屬機關」,張政雄不宜進駐國大配合批公文,因此另擬多項機動方案。

2005/05/29 聯合報】

 

聯合晚報社論
任務型國代請「閉嘴投票」!

300位任務型國代明天要集會了,兩星期的開會只有一份最簡單任務,就是投下他們「被選民委託」的贊成票或反對票。

300位任務型國代,集會近半個月,要花掉納稅人數千萬元,說真的,很不划算,因為514投票當天,答案已揭曉,贊成修憲席次超過八成,誠如批評者所言,最多三天就可以完成的工作,何需長達一個月?現在從善如流了,集會期間縮短至兩周,但依然太長。相對於任務型國代「一次包裹表決」的簡單任務,兩星期集會簡直「錢多事少又清閒」,難怪媒體多半把焦點放在300位國代在陽明山上「應如何吃喝玩樂」!

有趣的是,這麼簡單的任務,卻「驚動」朝野兩大黨民進黨、國民黨,高聲嚷嚷要以黨紀約束國代,為什麼?因為跑票、投廢票的可能性不小!

這完全沒道理!不管對任務型國代選舉多質疑,不管是否贊成這次修憲內容,若反對若質疑,可以透過釋憲程序「合理推翻」。但若依民主原理,儘管投票率低到兩成三,卻仍然是民眾的選擇,沒道理不接受。

特別是朝野政黨,既然透過民主機制,讓民意決定修憲方向,那投票群眾中已有八成「贊成」,贊成修憲的政黨就斷無藉口「跑票」或「投廢票」。一旦真發生此事,不僅是該政黨之恥,代表該政黨的任務型國代更是「選民公敵」、「憲政公敵」!

立法院制定國代職權法時,有不少朝野立委「私下運作」國代集會的「破局」。若真破局,泰半以上的立委都視之為利多。可是對台灣的民主而言,卻不啻是一次既浪費公帑,又赤裸暴露政治醜態的齷齪遊戲。這最後的把關,就在各政黨,特別是民進黨、國民黨的身上了。

國民黨任務型國代朱浤源近日來屢屢語出驚人,說要當「堂吉訶德」反對修憲。這話若出自政客之口,也便罷了,偏偏他還是政治學博士、中研院研究員,若連自己任務型國代的「身分正當性」來自何處?都搞不請楚,那不僅是個人見識的大笑話,尤其要賠上第一大在野黨國民黨的形象了。

對任務型國代的任務與責任,我們反覆討論過,既然選民選黨不選人,國代既然代表政黨當選,就已經注定他們是「投票部隊」,絕無道理「違背選民託付」、「違反政黨承諾」!管他是學者、是政客,都該「閉嘴投票」!

2005/05/29 聯合晚報】

國代明報到》朱浤源辭去國民黨國代職務


中央社台北二十九日電

經過多日密切溝通後,中國國民黨今天證實,在修憲立場與黨中央始終不同調的黨籍任務型國大代表排名第三的中央研究院研究員朱浤源,上午主動向國民黨遞出辭職書,宣布辭去國代職務。

國民黨發言人鄭麗文重申,國民黨在國大開議這段時間,貫徹修憲提案的決心不變,一定會強力要求票票入匭。她也說,任務型國代任何與黨中央修憲立場不一致的言論、行動,將立即處以黨紀處分並予以撤換。

朱浤源由於連日抨擊國民黨的修憲主張,並曾表示將不會投下贊成票,成為國民黨國大黨團的一大難題,連日溝通卻不見成效。

國民黨團最後由鄭麗文及黨團書記長莊隆昌銜命向朱浤源當面溝通,了解朱浤源修憲立場。在經過昨晚的溝通後,朱浤源今早提出辭職書,並親自送到國民黨中央黨部。國民黨也已由組發會展開遞補事宜。

2005/05/29 中央社】

 

2005.05.29  中國時報

請國民黨開鍘

中時小社論

    國民黨任務型國代排名第三的中研院研究員朱浤源,再度炮口朝家裡,炮轟國民黨的修憲主張。為避免夜長夢多,我們認為國民黨該壯士斷腕了。

    說來荒唐,朱浤源並不是被「抓公差」,而是自我推荐爭取國民黨國代提名的。而國民黨可能想以「中央研究院研究員」的頭銜號召選民,於是把朱排名第三,萬萬沒想到他竟會「打著藍旗打藍旗」。

 

    朱浤源說,他從來不看當天報紙,也沒研究國民黨的修憲主張。既然如此,他憑什麼爭取國民黨的修憲國代呢?這符合「學術良心」嗎?任務型國代類似美國總統選舉的「選舉人團」,不能有個人意志,這麼簡單的政治學ABC,他難道不懂嗎?

    朱浤源反對修憲,要宣揚自己的理念,他當然有他個人的言論自由。不過,言論自由不應違反政治誠信。朱浤源既反修憲,他應支持反修憲立場始終如一的無黨籍聯盟。否則,學術良心打折扣,也可支持先在立法院支持修憲案,後來反悔的親民黨與台聯。因為親民黨、台聯至少還經過國代選舉的選民付託。

    國代選舉時,朱浤源如果有去投票,應會看到投票單上只有政黨,沒有候選人,而國民黨的修憲立場清清楚楚地寫著「贊成」兩字。可預料他應是投「國民黨」,也就是「贊成」修憲一票。當了國代卻又變臉反對修憲,這難道對得起學術良心?

    修憲明明是立法院四大黨無異議通過,國代選舉也經過選民認可,竟還會頻頻發生變臉事件。台灣的政治真是不入流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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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解讀系列之三》日制並立式:理論上不叫好 實務上不叫座
2005/05/27 20:19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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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新憲解讀系列之三》日制並立式:理論上不叫好 實務上不叫座

許多人搞不清楚什麼是「德制聯立式」與「日制並立式」,本文願略作闡論。

修憲案所採的單一選區兩票制,和德國在二戰後首採,而後被不少新興民主國家繼受的兩票制,形同實不同,而比較像日本眾議院在一九九六年採行的選制。為便於區分,國內學者把德式的兩票制稱為「聯立式」,日本模式的稱為「並立式」。研究選制的學者對於「並立制」幾乎無一認同,國際上也迄無任何國家跟進,可謂不叫好亦不叫座。民國八十五年底的國發會,最後達成的共識也是聯立式的兩票制,誰知道經去年夏天密室協商,突然轉變為並立式。且讓我們來看看並立式的問題:

兩票制的精義,是在保留政黨比例代表制的所有優點,但藉增加選人的一票,以降低政黨過度把持的缺點。所以聯立式的兩票制,基本上仍然是「全部」比例代表制,也就是以政黨所得的票數來分配總席次,但人民從各選區選出來的人,可以優先取得各政黨分配到的席次。此制使比例代表制的優點不會因此減少,但人民認同的政治菁英,仍有出頭的機會,不需過於仰賴其黨中央的鼻息。英國很多學者也認為這是遠比多數決要合理的制度,只因英國兩大黨不放手而無可奈何,同採英制的紐西蘭就在十年前毅然改採德制,解決了毛利族參政的問題,政局立刻穩定下來。

由此反觀我們從日本移植的並立制,就會發現:第一,使比例代表制充分回應多元利益、多元價值的優點大打折扣,因為兩票各自計算,且以政黨比例分配的席次還不到總額的三分之一。第二,比例代表制確認「多數黨」的優點也不見了。人民經由選黨的票,原在表現對重大政策整體的認同,由政策得到多數支持的政黨來執政,一方面落實多數決的精神,可使政局穩定,另一方面也可迫使政黨端出好的政策,作實質的政策競爭,不致以作秀為尚。但是,並立式的兩票制,可能使人民選擇的「多數黨」,加在一起只佔少數席次,反而使得怎樣組成政府都會有某種少數執政的問題,徒增亂源,政黨仍舊規避政策競爭。第三,多數立委還是靠自己的實力取得席次,區域立委和政黨立委涇渭分明,政黨對立委的約束力反而比現在減弱,經由比例代表強化國會效率、斷絕黑金的目的,更難達成。換言之,並立式的兩票制把比例選舉的精神限縮到有限的名額,恐怕反而比現制更難反映政治生態。

或許,單一選區比較明顯的優點是確實會使「三寶型」立委較難生存,比起現制立委的問政風格應該會比較溫和有度;但如果進而推論藍綠間的極化對立也會降低,恐怕就太樂觀了。替代三寶的可能是溫和但堅定的意識形態對立,比起原來還可以緩解緊張的光譜層次,或至少轉移焦點的嬉笑怒罵,這種堅定對立對於國政的推動只怕更為不利。

剩下比較明顯的優點,就是在「一區多席」的現制下只能投一張票,往往有實力者反而成了棄保效應的犧牲品,同一選區當選者從十幾萬票到三四萬票不等,票值扭曲太大。但並立式兩票制,也只有比例代表部分可以確保票值的公平,更多名額的區域代表採小選區多數決,類似英國,對小黨候選人支持者的選票更會產生結構性的扭曲,如果選區又不能公平的劃分,選區間的票值甚至有可能達到幾倍的差距,幾乎一定會引起違憲的爭議。

總之,我們認為,現行立委選制確實有諸多缺點,在民主國家中本來就十分罕見,日本已捨棄,韓國亦已棄之,如今已是僅實行於我國的「世界孤本」。但現制的問題就在沒有理論、而只是遷就現實拼湊出來的東西,既然要改,就應該選擇有理論,也有經驗支持的好制度,而不是用另一個遷就現實拼湊出來的東西取而代之。新制看似可能改善舊制的若干問題,但這種拼湊出來的制度亦反而製造出一些更嚴重的新問題;因此可能使那一點點改善全抵銷了恐怕都不夠,更要賠上一次修憲的「機會成本」。十年搞了六次,人民還有多少耐心,讓政客們作這些無謂的憲法實驗?

2005/05/27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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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七月舉行臨時會 政治形態將重組
2005/05/27 11:0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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扁:七月舉行臨時會 政治形態將重組


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立法院本會期將進入尾聲,陳水扁總統預告,待中國熱退燒、國民黨王馬之爭落幕後,希望立院在七月底舉行臨時會,「到時,會有料想不到的法案與預算過關。」有立委當面建議仿照德國組聯合政府,陳總統則正面回應,「政治形態將會有重組的現象。」

民進黨路線之爭昨天再度於陳總統與黨籍立委餐敘時上演。據轉述,副總統呂秀蓮對於朝野和解路線有所質疑,她認為,目前朝野只有「和」卻沒有「解」,也無法解決問題,應該重新思考民進黨的戰略與戰術。

不過,陳總統則要大家有信心莫慌張,他說,很多人問他:「總統,你要把台灣帶到那裡去?」未來他要做的就是「保台灣」,他不會讓台灣變成中國的地方政府或特區,一切都將在「新台灣主體意識」的基調下進行。

對於和解路線,陳總統表示,即使和而不解,和解之路仍應堅定走下去,繼續和解對話,在和、戰、拖三個策略下,「拖不見得不能和」、「以戰也可以逼和」,這些彼此都不悖離。不過,他也強調,繼續和解對話不是和稀泥,也不是放棄台灣主體意識,更非投降。

對於現今的朝野僵局,總統說,因為中國熱及「王馬之爭」阻礙了法案進行,很多政策無法推動,但是等到七月中旬國民黨主席選舉結束,國民黨產生新主席後,到時,台灣政局會有一波新局勢,「政治會產生很大的變化」。因此,他也向在場立委先行預告「大家要辛苦一點了,要開臨時會啦!」到時許多重大法案預算「說不定」都可能通過。

2005/05/27 聯合報】

扁邀黨籍立委餐敘 呂蘇謝互嗆 綠委看傻眼


記者蔡惠萍/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昨天二度邀集黨籍立委餐敘,不過,作陪的呂蘇謝當著陳總統的面相互開火,呂謝為了是否按捺指紋言辭交鋒,蘇則為了三合一選舉槓上謝揆,最後,連陳總統也加入戰局。看到「大人們」吵成一團,台下立委不禁傻眼。

陳總統昨天中午與立委在台北賓館進行便當餐敘,不過,立委還沒開砲,接班人之間就已煙硝味十足。

據轉述,在陳總統後發言的副總統呂秀蓮劈頭就猛批按指紋政策。她說,根據現行戶籍法第八條,是十四歲以上請領身分證時才需要按指紋,行政院說「全民按指紋」並不正確;再者,阻擋指紋檔案外流的防火牆仍未建立,且「按捺指紋等於高破案率」根本就是一種迷思,政府不該違反人權,為了少數壞人卻害了多數好人。

據轉述,謝長廷也不甘示弱地回應說:「人權團體要我做的,我做了,修法也提了,問題根本不在我身上。」他還說,戶籍法就是規定請領國民身分證按捺指紋,行政院是依法行政,且錄存指紋的相關預算也通過了,「我能不實施嗎?」他語氣強硬地說,政策本來就無法討好任何人,若是沒有修法,不可能不按指紋。一旁的呂秀蓮一臉鐵青,陳總統則低頭未語。

謝揆才說完,緊接著發言的黨主席蘇貞昌又開啟砲火。他抱怨,周一府院黨有固定的溝通會議,周二有中常會,周三也有平台會議,但是,行政院突然在周三上午的院會「蹦」出來說要推動三合一選舉,「我也不是質疑,我只是說『不解』而已」,結果「外面就講一堆」,說什麼黨政不同步,在立法院甚至還演變成代理人之爭,讓他感到很委屈。蘇貞昌重提這個已平息的話題,讓一旁的謝長廷垮下臉來。

據轉述,這時蘇貞昌轉頭對陳總統說,「平平是做黨主席,怎麼一丈差了九尺九,」以前總統當黨主席都沒有人敢遲到早退,「現在當黨主席實在很辛苦」。他還透露,他在五一四任務型國大選舉當天「辭職書都準備好了」。他還意有所指地說「我也希望當講話大聲的人,黨的資源真的差太多啦!」蘇謝情結似又浮上檯面。

據轉述,沉默了很久的陳總統也開了口,「主席很難當,總統也不好做啦!」他說,大家動不動就說他把手伸進立法院,又要他多溝通;立委選舉時他也很努力輔選,「比自己的選舉更『骨力』」,結果立委選上了「好像自己最大」,聽得台下的立委尷尬不已。總統還說,黨不只是選舉機器,中常會就是最好的溝通平台,他也提醒蘇貞昌,「常會要多負擔一點責任」。

2005/05/27 聯合報】  

2005.05.27  中國時報
扁蘇吐苦水:總統、黨主席都難為
陳嘉宏、高有智/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與民進黨主席蘇貞昌昨日當著黨籍立委面前,爭相大吐苦水,蘇貞昌形容自己黨主席難為,沒有資源,協調困難;陳總統也忍不住說,「你黨主席難做,我總統也很難做啦!」

    陳總統昨天與黨籍立委餐敘談話時表示,黨政同步還是要做,中常會還是最好的溝通平台,「蘇主席不要客氣,遇到重大議題,應主動邀請部會首長、黨團幹部、委員會召委參加擴大中常會,當面溝通意見。」

   陳總統表示,最近有關國大職權行使法、按捺指紋事件,會讓民間認為民進黨沒有共識、衝突的不良印象。其實,黨中央應建立溝通平台,對公共政策、重大議題爭議,擴大參與討論,形成共識,避免產生紛爭疑慮。

    他強調,黨不應成為單純選舉機器,應該負責溝通,黨強、政強,阿扁才會強,像最近發生的國大職權法爭議,黨其實就應該主動出面溝通。

    立委郭玟成也抱怨,最近民進黨的初選競爭激烈,同志間的攻訐甚至比敵對政黨還要嚴厲,但都沒看到黨中央出面制止協調。

    聽到總統與同志的說法,蘇貞昌皺眉抱怨,現在當黨主席很難為,不像陳總統過去擔任黨主席那樣輕鬆,「一丈差九尺九!」陳總統當主席時,大家都不敢遲到早退,現在情況不同,黨內意見很多,他也想做個講話大聲的人,現在主席很難為。

    蘇貞昌也意有所指地說,黨內初選,同志相互攻擊,他也極力去溝通,「我的資源差人家差太多了!」他能運用的資源就是黨員對黨的認同與黨紀而已,如果兩者都沒有了,黨主席真不知道如何做?

    陳總統隨即回應說,「不只你主席難做,總統也不好做呀!」陳總統說,去年立委選舉,他盡力為黨內候選人輔選,比自己的選舉更重視,選完後,有些立委就不聽別人的話,又說總統把手伸進立法院,也有人說要總統多與立委溝通。他也想多和立委溝通,但是,又有人會說總統要伸手干預立法院,「我也很難做!」

2005.05.27  中國時報
指紋案 呂謝又槓上
何榮幸、高有智/台北報導

    陳水扁總統昨日與民進黨立委餐敘溝通時,呂秀蓮副總統、行政院長謝長廷再度為按捺指紋問題針鋒相對。謝長廷強調,「我也是學法的人」,立法院沒有修法前,行政院沒有不執法的空間;呂秀蓮則表示,「有和解不一定就能共生」,和解共生若無法解決問題,是否應該重新思考?

    民進黨立院黨團書記長陳景峻轉述指出,呂秀蓮在會中再度質疑,按捺指紋與破案、治安改善沒有絕對關係,而且政府資料庫沒有足夠防火牆,先前曾發生資料外流事件,政府不應違反人權,為了少數壞人,影響多數好人的權利。

    謝長廷則表示,行政院是依法行政,大家對戶籍法第八條按捺指紋有意見,當初在立法過程中已經討論過,後來法立了、預算也過了,行政院沒有不執法的空間。

2005.05.27  中國時報
糊塗蟲叫門
中時小社論

    台灣民主化以後,衍生出許多奇特現象,其中最特殊的,就是「不認帳哲學」。只要發生糾紛,兩造一定死纏爛打,糾結不清,誰也不承認錯誤。就算黑白分明,是非清楚,也能攪出一團渾水,掩人耳目。體委會主秘打人事件,就是如此。

    沒有理由可講,打人就是不對。尤其,男主秘打女科長,涉及階級歧視與性別歧視。原本黑白分明,是非清楚的事情,事發之後,體委會內部一陣攪和,弄得是非不分,黑白不明。等事情鬧大,鬧到立法院之後,依舊是如此。

    打人的主秘,口頭上多次表示道歉,但還是在立法院侃侃而談,看不出闖禍之後悔恨交加的模樣。更扯的是,原本主持正義的立委,半途轉彎,說此事涉及體委會內部鬥爭,內情很不簡單。就這樣,上司打下屬、男人揍女人的單純事件,竟然攪和成一團爛泥。

    這情形,真是驗了一句歇後語「糊塗蟲叫門-糊塗到家」。這種糊塗到家的事情,不僅僅是體委會、立法院、主秘打科長、男人揍女人,堂堂中華民國總統與在野黨黨魁,一樣是「糊塗蟲叫門-糊塗到家」。

    陳水扁指控宋楚瑜密會陳雲林之事,眼看就要滿月,陳水扁既不提證據,也沒進一步偵辦宋楚瑜。至於宋,雖然幾次矢口否認外加強烈抗議,但也沒進一步採取法律行動,證明自己清白。這種大事都是非不分,也難怪體委會打人事件,也跟著黑白不明。沒辦法,叫門的糊塗蟲太多,難怪處處都是糊塗到家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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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發回更審
2005/05/26 23:09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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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自強案發回更審


記者董介白、陳永富/台北報導

徐自強死刑案,大法官去年7月作成釋字第582號解釋,給予徐一線生機,案經檢察總長吳英昭提起第五次非常上訴,最高法院今天撤銷台灣高等法院原死刑判決,全案第六度發回高院更審。

備受人權團體關注的徐自強死刑執行案,法務部暫緩執行,將全案退回最高檢察署,創下國內因釋憲而兩度暫緩執行死刑的首例;若高院更審翻案,徐自強未判死刑,更將創下死裡逃生的司法首例。

大法官582號解釋,宣告最高法院兩則認為共同被告不利己之自白,可作為其他被告犯罪之證據之判例違憲,認為是剝奪了被告詰問權。因對審判實務衝擊太大,今年3月底,大法官再作成第592號補充解釋,將刑事被告對證人詰問權限縮於共同被告有不利於己之自白的案件始適用,徐自強案亦適用。

徐自強被控與黃春棋、陳憶隆、黃銘泉等人,於8491共同綁架台北縣建商黃春樹勒贖,並押到汐止山區殺害棄屍,然後向家屬勒贖7000萬元。黃銘泉案發後逃亡泰國遇害身亡;徐自強等三人於89428被最高法院判處死刑定讞,三人均在押。

徐自強被控擄人勒贖撕票案,歷經高等法院五次更審,檢察總長五度提起非常上訴,但拖延五年多未執行槍決形同蘇建和案翻版。

2005/05/26 聯合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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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使用身分證情形
2005/05/26 23:07 推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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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推薦人 (1)

叮咚

各國使用身分證情形


聯合新聞網

各國使用身分證情形

國家

身分證

用途

備註

法國

有,自由申請

銀行開戶、商務往來,並可用於歐盟國家境內旅遊

載有基本個人資料,不包括生物特徵資料。無法用於醫療或教育服務

德國

有,強制使用

警政、地方政府和海關業務

載有基本個人資料

義大利

有,強制使用

銀行開戶、商務往來,及用於歐盟國家境內旅遊

載有基本個人資料,不包括生物特徵資料。無法用於醫療或教育服務

日本

無,以駕照做身份證明

在日居留的外籍人士需辦外國人登錄證,本須捺指紋,目前已取消

美國

無,以駕照或社會安全福利卡做身份證明

九一一攻擊事件發生後,國內鑑於安全威脅日增,曾要求啟用身分證制度,但布希總統拒絕

英國

無,以駕照或保險卡證明

身分證法案二度闖關,掃描眼球虹彩及捺指紋引起爭議

資料來源/BBC新聞網 製表/李令儀 繪表/韓光耀



2005/05/26 聯合新聞網】

在日本 老外打過指紋官司


東京特派員陳世昌/二十五日電

日本國民並沒有身分證,而是以駕照做為主要的身分證明。如果沒有駕照,就得以國民健保卡或老人年金卡等證件當作證明,這些身分證明裡,沒一樣需按捺指紋。日本人對按捺指紋的印象,一直都認為是種歧視,是對犯罪者蒐取犯罪證據的作法。

不過,日本對旅日外國人就不是那麼客氣了。日本自一九五二年實施的「外國人登錄法」,就規定外國人在日居留超過三個月以上,就必須作外國人登錄,取得「外國人登錄證」,外出一定要隨身攜帶,否則遇上警方臨檢,拿不出身分證明就會吃官司。

外國人登錄證最為人詬病的是需捺指紋。捺指紋的目的不言而喻,但由於這項措施關係到人權問題,至少有一百名以上住在日本的外國人曾拒絕把指紋交給日本政府「控管」,因而打起轟轟烈烈的「指紋官司」。

最著名的例子,就是住在東京附近神奈川縣的第三代韓國人崔善愛,她從廿一歲起就拒絕這項藐視旅日韓國人人權的指紋制度,而和日本政府打了多年官司。

崔善愛是鋼琴家,一九八六年,她為了到美國學琴,向日本政府申請出國後重返日本的「再入國許可」,結果被日本法務省拒絕。此後十四年,她每年都為了換簽證而奮鬥。

這個情況直到兩千年才改變。因為日韓關係改善,南韓要求日本改善旅日第二、三代韓國人的居留問題,日本國會才通過外國人登錄法修正案,正式廢除外國人需捺指紋的制度。

2005/05/26 聯合報】

美國 用社安卡不需指紋


華盛頓特派員張宗智/二十五日電

美國並沒有發給公民或有居留權的合法住民身分證,但只要是公民、綠卡持有人及合法入境工作者,經過一定的申請程序,美國的社會安全局都會寄發一張「社會安全卡」,上面印有九個數字的「社會安全號碼」。

在美國,不管求職、申辦駕照、信用卡、銀行開戶、申請水電、(行動)電話等日常生活必需事項,都需要當事人的社會安全號碼。

不過,申請社安號碼並不需要捺指紋。

過去美國對社安號碼的登錄和發放一向寬鬆,許多在美國短期居留者如留學生都自然擁有社安卡和號碼,但九一一事件後法令趨嚴,目前多數州都已不發給留學生社安號碼,也造成這些人生活許多不便。

2005/05/26 聯合報】

指紋爭議 政院:若違憲就銷毀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行政院長謝長廷昨天在行政院會宣示,如果大法官會議認為「全民按捺指紋」違憲,或做緊急處分、暫停執行,行政院會完全遵守,不會再執行,這就是行政院所謂的依法行政。

行政院發言人卓榮泰則說,如果釋憲做出違憲決議,行政院將依法銷毀錄存的指紋檔案等待後續處理。謝長廷昨天在院會面對全民按捺指紋爭議,再度發表談話,認為「依法行政」的原理是拘束政府,依法行政其實是保障大多數人民人權。

卓榮泰在院會後指出,如果釋憲結果出爐確定為違憲,已經按指紋的民眾如何處理?行政部門將依照新的憲法解釋,立即調整。已經發生的執行行為將視為「無效」,必須後續處置,例如銷毀或採取其他方式,銷毀範圍將包含各地方政府過去八、九年來,已經錄存的所有指紋,雖茲事體大,行政部門還是必須處理。

卓榮泰也提出兩項聲明表示,行政院尊重黨團提出釋憲的權利,相信釋憲結果有助於止息爭議,同時行政院也會完全遵守大法官會議決定;若大法官會議引用緊急處分、暫停執行的決定,行政院會完全遵守,這也是依法行政的原則。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行政院長謝長廷昨天向立法院提出「柔性」的抗議。他在行政院會上宣示,與其靠立法院通過法案,不如政院在不必修法的情況下努力解決人民的困難,且各部會從六月一日起,要「月月有成績」。

謝揆也說,各部會如一年至少提出十件政績,行政院三十多個部會,就可以天天有成績。

謝揆指出,關閉協商不是權利,協商是義務,公務員都是公僕,沒有資格說因為兩個工人在打架就罷工,這是沒有主人存在的思考,是不應該的。

謝揆指出,從六月一日開始,行政院要每個月發表一次施政成績。在不必修法的情況之下,努力來解決人民的困難,人民有什麼困難,除了在輿情反應上、立法委員建議、或是電子信箱的陳情等,都將努力來解決人民的困難。

2005/05/26 聯合報】  

英要指紋、眼球虹彩 也有爭議


編譯朱邦賢/綜合倫敦二十五日外電報導

英國內政大臣克拉克廿五日在下院提出身分證法案。這是克拉克第二度送身分證法案到國會闖關。

首相布萊爾早在五月十七日即提出二次世界大戰以來英國的第一張身分證計畫。這張身分證最具爭議之處是包含一些生物統計資料,如指紋、眼球虹彩等。反對身分證法案者認為,身分證記載這些資料,不無侵害民權之嫌。

布萊爾說:「身分證計畫的建立曠日費時,重要的是,我們現在就得付諸行動。」他呼籲,在反對此一攸關我們安全、有助對抗偽造、防堵非法移民的計畫前要先三思。

他強調,最重要的是可以減少英國人受到恐怖威脅和犯罪攻擊。

保守黨議員表示,除非內閣能「確實證明」身分證有其必要性,他們將反對身分證法案到底。自由民主黨議員也反對身分證法案。一些工黨議員則擔心,身分證法案可能侵害民權。

內政部估計,英國因身分遭竊而蒙受的損失一年高達十三億英鎊(約台幣七百四十三億元)。

【歐洲特派員陳玉慧/廿五日電】在全球化的發展下,國際跨國犯罪愈來愈常見,九一一事件後,歐盟各國因應打擊恐怖主義的需求,申請身分證時捺指紋已是趨勢,不過歐盟政府還在討論統一的標準,到目前為止都還在紙上作業中,尚未正式執行。

德國內政部已決定在幾周內於國際機場展開入關時捺指紋制度,這是針對入關外國人的措施。未來,德國人或外籍人士申請身分文件時,也必須捺指紋,拒捺指紋者則可拒發身分證件。

德國國家印刷局也做好未來新護照或身分證上印刷指紋的準備,在歐盟國家除了護照也核發身份證,德國內政部官員認為,身分文件上或入關時捺指紋便足夠證明身分持有人。

在身分證上捺指紋在歐盟國家幾無異議,重點在於捺指紋後必須做電腦存檔以上網連線。歐盟許多人權組織則反對身分證捺指紋,理由是此舉破壞人權,尤其是外國人的人權。

2005/05/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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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憲解讀系列之二》且看超級大總統與超級大立委的惡戰
2005/05/26 22:5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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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報社論
新憲解讀系列之二》且看超級大總統與超級大立委的惡戰

今日續論「立委減半」及「單一選區兩票制」。

立法委員總額一一三人,其中七十三人由各縣市直選,一區一人;此制對政黨提名、選舉文化以及立法院運作等各方面均有重大影響,自與憲政發展關係密切,值得探討。

由於席次太少,以總人口數計算,平均約三十餘萬人才能選出一人,則選區劃分將相對擴大,有許多縣市甚至在實際上係以全縣市為一區,因此與地方首長的選舉區相互重疊。如此一來,政黨提名候選人時,地方派系人脈、樁腳、財力等等,恐怕仍將是最重要的考量因素。這種類型的人物若當選相當幅度的席次,會產生什麼樣的國會文化,自不待言;何況,這種大選區、少名額的選制,亦很難選出勞工或環保等特殊利益的代言人。而且,一區當選一人,若演出多頭競爭而採相對多數制當選,亦極易演成激烈對抗,爭議性的競選手段勢所難免。

另一方面,不分區的政黨比例席次又太少,總共僅三十四席,即使大黨可能也僅當選十餘席而已,其中婦女名額又不得低於二分之一;因此,縱然有相當實力的政黨想以不分區的名額來調和直選席位的過度「地方化」與「庸俗化」,但就立法院的全局來看亦是杯水車薪,無濟於事;甚至,如昨日社論所指出,小黨的不分區席次反而可能是意識形態強烈的人選,更無調和作用。因此,欲以改變選制來革除國會弊端的構想,亦即希望藉新制來汰除黑金、地方派系及激進人物的想法,未必能夠如願。

再談立法委員總額一一三人,對立委政治地位的影響,以及對立法院議事運作的衝擊。新憲實施後,不但那七十三名區域立委皆是各選區中唯一的國會議員,且整個中央政府中,亦僅總統和一一三名立法委員為選舉產生;其餘四權包括行政院長以下的全體部會首長和政務副首長,及司法、考試、監察三院的政治任命人員等最重要的中央官職,均不具民意基礎。兩者相較,顯失平衡,這將使一一三名立法委員的政治份量大為上升。

這一一三名立法委員,只要四分之一以上即二十九人就有領土變更提案權、罷免總統的提案權和修憲提案權;二分之一以上即五十七人就有彈劾總統的提案權,與通過司法、考試及監察三院人事的同意權,以及否決行政院覆議案的權力。其他的憲法上權力即使略而不論,僅就以上的權力而言,就極易藉以覆雨翻雲、興風作浪。屆時,解嚴後持續至今的「超級大總統」,勢將面臨一一三名「超級大立委」的挑戰;如果未來憲政仍陷於總統制、內閣制不清不楚的狀態,政局的不可測性必將升高。

至於立法院的運作方面,倘若仍照現制設十二個委員會,一人參加一委員會,則一一三人分配起來,平均每個委員會連十個人都不到。而十人不到的委員會,開會門檻極低,寥寥三、四人就操有重大法案和預算的決定權;生殺予奪,何等可怕?不僅如此,由於立委人數銳減,權力暴增,更將使行政部門或利益團體遊說的對象亦大為減少,而遊說者和立委的互動也將更為緊密。萬一出現門庭若市、暮夜苞苴的景象,將會產生什麼後果,令人不敢想像。況且,若再考慮總統和立法院之間發生政治對抗時,進行政治收編或收買所需的人數亦大為減少,更易釀生政治醜聞;倘係如此,恐怕也會傷害人民對民主憲政的信心。

另須考慮的是未來小黨在立法院的處境。新制使小黨不易在區域直選勝出,而較有可能在不分區獲得少數席位。倘若立法院的大黨以「協商」來決定一切,小黨就根本沒有參與的機會;屆時小黨別無選擇,恐只有採取激烈的杯葛手段,以凸顯立場。「政治少數」的抑鬱在新制中如何紓解,也可能會成為新的問題。

此次修憲,減少國會席次的方向是對的,但減至一一三席卻顯然減過了頭,矯枉過正,反而會滋生種種問題;採「單一選區兩票制」也是對的,但採「日式」而非「德式」卻是錯的,使得小黨幾乎沒有生存的空間,「政治少數」更將處於幾近窒息的困境中。未來種種棘手的問題,將皆因這兩大錯誤而生。

2005/05/26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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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誇政績 政院擠9000萬打廣告
2005/05/26 02:04 推薦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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體檢綠色執政 電視新聞台以製作專題及新聞配合方式製播宣揚扁政府施政成果,「綠色執政總體檢」就是置入性行銷節目之一。
翻攝自ETTV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據了解在五二前夕,行政院整合各部會「擠出」總經費九千萬,強力推出文宣,宣傳行政部門的政績,光電子媒體就接近三千萬,用來「行銷」行政院的政績。

這波強力文宣透過電子媒體,以專題報導方式,正面報導扁政府連任就職一周年的重要政績,搭配行政院長謝長廷「健康台灣、綠色矽島」記者會,要讓民眾了解政府為民眾做了什麼。

儘管外界質疑新聞局的「置入性行銷」起死回生,但新聞局官員認為,「這絕不是置入性行銷」,而是購買媒體通路的「集中採購」,發揮媒體文宣採購的效率。此一採購計畫,自去年九月起至今年八月底為止,共分三期執行,總經費預估八至九億元。去年九月是在林佳龍任內開始執行的,今年三月起開始執行第三期,至八月底為止。

行政院這一波為了行銷五二,在電子媒體部分,選定五家電視台,每家各六百萬元,據了解有電視台接到這筆經費,私下也認為不可思議,竟然為了一個五二就職周年,就花這麼多經費,這在電視台來說是罕見的大手筆。

據了解,九千萬元經費中,除了電子媒體三千萬元,其他還包括平面媒體等,都是製作宣揚政績的系列報導。

今年參與行政院媒體通路相關會議的代表都獲悉,行政院總體文宣策略,以九千萬元來購買媒體通路為目標,不過,都是透過各部會去完成。以雪山隧道完工及員山子分洪工程的進行,行政院就透過交通部買文宣,做了幾支CF帶於幾家電視台播放。

行政院發言人卓榮泰證實,行政院為了配合陳總統連任就職一周年,透過新聞局執行「健康台灣綠色矽島」的正面文宣。謝揆不僅接受平面媒體專訪,新聞局也配合購買媒體通路。據了解,包括民視的「台灣向前行」以專題報導的方式介紹行政院的政績,東森的九二一專題等,都屬於此一類型。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對行政院花費九千萬元為五二宣揚政績一事,新聞局國內處長許國郎否認這種說法。他說,今年新聞局的文宣預算被立法院大刪,經費不過三百萬元,第一科剩六十萬元,因此,新聞局目前即使想買通路也不可能。新聞局只負責協助各部會買通路及議價。

許國郎說,去年八月選定的六家媒體通路商主要是,民視、三立、東方公關、台視、華視、八大等,各部會依文宣需要,向這六家通路商採購文宣產品,新聞局負責將各部會每期所需做集中採購,代為與中信局完成議價。

2005/05/25 聯合報】

520誇政績 置入性行銷「廣告公司廣泛使用」


記者李順德/台北報導

政府以「置入性行銷」的手法,透過媒體通路辦理文宣廣告,始於九十一年新聞局長葉國興任內,至九十二年六月底,由於爭議太大,外界批評聲音頗多,媒體出身的前新聞局長黃輝珍決定停止這項措施。但自去年九月,繼任局長林佳龍又開啟置入性行銷,到今年八月底才會結束。

官員說,新聞局在九十一年十一月底以前,開始用「置入性行銷」的概念,向台視、民視、年代、三立等多家公司購買時段,節目型態包括政論性、新聞雜誌、人物報導及連續劇。

新聞局挑選符合需要的媒體通路辦理文宣廣告,期滿後再視辦理成果保留向這五家業者續約三季的權利,五家續約上限共九億元,總計五家一年上限合計十一億元的經費。不過,新聞局坦承,除了葉國興任內的十一億,林佳龍去年八月執行的置入性行銷經費也近九億元,政策一直延伸到現任新聞局長姚文智任內。

新聞局面對各界的質疑,主要的說詞是,「置入性行銷」已為國內廣告、行銷公司所廣泛使用,政府部門是把此一創新的行銷法引進公務部門,但如何播出,政府會尊重刊播媒體專業自主的判斷,也可接受各界公評。

2005/05/25 聯合報】

520誇政績 電視台:行情好很多 但沒六百萬


記者黃兆璽/台北報導

扁政府在五二就職滿周年,為了宣傳政績,在五家電視新聞台進行置入性行銷,由各台自行製作六至十則褒揚政府政績等相關新聞或專題不定時播出,但相關電視台多否認這是「置入性行銷」。

這五家接受政府置入性行銷的電視新聞台分別是TVBS—NEWS、東森、三立、中天及民視等。據悉,新聞局十七日臨時邀電視台業務部人員開會,會中即表明要從十九日起幫忙推廣扁政府施政績效新聞或專題。有的電視台是以「幫綠色政府體檢」、「台灣向前行」等名稱製作專題,有的則製作一分卅秒新聞。

這五家新聞台多不承認這些專題是置入性行銷,甚至有些電視台主管表示「不可能接受置入性行銷」。但一位不願透露姓名的主管坦承,此次政府下到媒體的預算,除了年代、非凡新聞台之外,幾乎都「人人受惠」。但他否認每台拿到六百萬元這麼多。

據這位媒體主管表示,這次政府給的條件寬鬆,各台僅需要製作八至十二則相關新聞配合報導即可,每則六萬元,新聞局不要求播出時段,內容尊重各媒體,除了提到陳水扁總統執政來的政績,其餘則為國家願景、政府新建設、國際外交成就等正面新聞報導,有些電視台因為預算不多,剪接一些資料片就播出了。

電視台認為這次比上回「全民拚治安」好賺。二月底,前新聞局長林佳龍要求十三家媒體配合「全民拚治安」,每台播四天,每天播十次,新聞局給各台製作費僅八十萬元,離巿場行情約要兩三百萬元,差距甚多。這次五二政績宣揚,比起拚治安,這次行情好太多了。

2005/05/25 聯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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