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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自殺-偽造證據-打擊報復舉報人-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舉報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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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胞自殺-偽造證據-打擊報復舉報人-致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舉報信
2009/02/17 19:18:57 瀏覽60|回應0|推薦2
台灣老兵李新德,原住台灣省高雄市左營區海功路42巷101號。祖籍

安徽省休寧縣, 1949年被國民黨抓壯丁隨軍去台灣,背井離鄉五十多

年,天天盼望回到家鄉, 1988年回家鄉探親找到家鄉親人,李新德把

在台灣一點微薄的工資準備了幾十年,存了點錢,寄給其女買地建

房,並要求在公路邊,房屋產權要用他外孫查永忠的名字,作為不動


產贈送給其外孫創業。李新德女兒還借貸了部分錢,前後用了近十年

的時間,才把房屋建好。

2003年11月,李新德回家鄉在定居,在新房子才住幾個月,拆遷辦就

以城市規劃為由。要拆房屋,他們全家向拆遷辦提出,李新德在台灣

幾十年的心願,存一點錢給親人建房屋,是讓他外孫去創業的。希

望政府維護台胞的合法意志,他們要求產權置換或在被拆房後自己剩

餘土地上繼續建房經商。維護李新德在台灣幾十年的心願,官員

說,產權證登記是其外孫查永忠,法律上只承認查永忠,不承認

李新德的合法意志,以城市規劃通不過為由,拒絕他們的合理要求。

2004年5月13日,查永忠到安徽省水利學院參加成人學習,考試, 5月

14日,政府官員就把查永忠叫回去不准學習,回家不准上班,去做家

人的工作,把房屋拆掉。房屋產權人是李新德外孫查永忠,被拆遷人政府官員不去找,卻一直在找被拆遷人七十多歲的父親。搞得他們家庭不和父子反目成仇。拆房屋又不給他們合理安置和賠償。 2004年

7月3日下午,某官到他們家說:查永忠要不簽字,就叫他別上班。

“拆遷辦和他們就拆遷安置和賠償沒有達成協議,黃山市房管局就下

發“行政裁決書”限制他們2004年7月28日前,停業搬出。到拆遷辦安

置的一個鐵路邊去,如果不去就強制拆除, 2004年7月28日有關人員

出具拆遷辦---書面承諾,叫他們自己請評評估師,評估房屋價格,數

字他們承認,並支付, 7月29日,拆遷辦就把已打印好的拆遷協議書

逼查永忠簽字,近600平方米公路邊的房屋,才賠償60多萬元。評估

數字沒有出來,他們不簽字,有關人員說,不簽字就強制拆遷,他

們在拆遷辦官員的脅迫下,只好簽字,幾天後房屋的評估數字出來

了, 100多萬,和拆遷辦賠償相差幾十萬,他們要求拆遷辦支付時,

他們說,要按法律程序, 4個評估師抽一個才算。你們只請了一個評

估,拒不支付,拆遷辦出具的書面承諾書為什麼不寫清楚,用這種

模糊的概念的承諾來欺騙當事人簽字,當時李新德生病在床,只好

由他們把房屋給拆掉,房屋被拆掉後拆遷辦安置他們全家柒口人在黃

山市某單位的兩間辦公室去住,時值八月中旬,氣溫高達幾十度。在

這樣惡劣艱苦的環境下沒有一個人來關心他們。 [房屋被拆,他

們沒有獲得合理安置和賠償,他們多次找政府解決,上防,求助北

京,安徽省有關單位和台灣海基會。政府官員一直不理他們,李新

德常一個人躲到房間裡拿著被政府官員拆除的房屋相片流眼淚,吵著要去北京討公道,又怕遭打擊報復。親人無語回

答.......抱頭痛哭, 2005年1月25日李新德兒子李大牛接他去過年, 27日

上午,李新德就從100公里外他兒子家打的回到他女兒家,把他女兒

叫到他房間,把身上的兩萬美金全部給了他女兒,吃完中飯就去他兒

子家, 2006年2月1日,李新德就突然自殺,果然在李新德去世後,

他們親人就接著上方舉報。


2007年4月21日上午,參與拆遷的屯溪區*** ,趁其女家年輕人不在家

之際,騙李新德七十多歲的女婿說,房屋拆遷他們上訪舉報了兩年,關於他家拆遷的問題,北京批示

下來了,他爸爸台灣朋友也寫信給市裡了,他是來處理拆遷事情的,

問:問李新德從台灣寄了多少錢給他蓋房屋, ,李新德女婿不知道這

是一個圈套,為了政府合理的給予解決拆遷問題,就隨變寫了一個材

料,希望政府妥善處理,過幾天***就把李新德女婿寫的這份材料和

有關他家房屋拆遷幾年來的舉報信拿到李新德兒子家去,和李新德兒子說,查永

忠家的房屋是他爸爸的遺產,叫他向法院訴訟繼承。李新德兒子就在當地村鎮和

派出所開具非醫療死亡證明,開偽證-說李新德2 0 0 6年2月6日因病在他家裡去

世。 [見出具修改過的證明-把第2月第4

日改

成2月6日] 。李新德兒子提交法院的證據都是有關房屋拆遷的舉報

信,其中2005年5月14日寄往中央紀委的信,李新德女兒從來沒有收到

北京的批复,他父親在世時政府有關單位沒有按照信訪規定,來她家

調查處理。而是等她父親去世後, 2007年5月再把李新德女兒家房屋拆遷的上訪舉報信拿出來轉交

給李新德兒子去打官司。法院接到李新德兒子提交的證據,在開

庭前,不去調查證據來源。其子偽造當事人死亡時間的非醫療死亡證明不和民事訴訟書一起送到其女家。不調查李新德自殺誘因及死亡真相。明知舉報

信非她父親所寫,不具備法律效力多次把李新德女婿叫去,要他拿出二

十萬來給李新德兒子,他們點破寄往北京中紀委的那份舉報信,是被政府

扣押下來的,那是違法行為,不能作為有效的法律依據,過一段時

間,法官又把李新德女婿叫去,說認最後一份信,叫他拿錢出來,

他們又點破最後一封信是因為2005年9月15日上午黃山市某官到他家發

80多歲李新德的火,說他寫信給台灣海基會是違法的,兩岸沒有統

一,海基會他們也不承認,叫他以後不要寫信給海基會。李新德就打

電話給台灣朋友說,他活了80多歲,回到大陸定居,還被政府官員發

火,李新德的自殺台灣朋友不知道,就以李新德的名義向海基會寫信

反映李新德幾十年的心願,在大陸的正當權益沒有解決。這封信不

代表李新德有什麼遺產分配的個人意識,法官才算了。

在迎奧运促和谐人民大調解時期法院強制調節,法官叫李新德女兒把她

父親給她的兩萬美金,拿一半出來並多給他弟弟一萬人民幣,李新德女兒說,她

父親回來定居兩年多他們全家盡心照顧了她爸爸兩年多,

她弟弟才撫養他一個多月,在她父親住院5個多月的時間,她們全家

24小時陪護,她弟弟從來沒有一次來看望和照顧,更嚴重的是,她爸

爸在他家自殺誘因不明,死亡真相不明,在她父親2006年2月1日在他

家自殺, 2月3日,她弟弟就拒絕醫院對她爸爸的繼續治療,要求她爸

爸出院回家。結果出院回家,就突然離奇非正常死亡,可能重複自

殺,李新德在自殺前把兩萬全部給了她女兒,說明她爸爸在主觀意識

上已經對這兩萬美金做了安排。如果把這兩萬美金作為她爸爸的遺

產。按[繼承法]規定,她弟弟他應該不得或少得,她弟弟在訴訟書上

誣告,誹謗她,在醫院搶救她爸爸時,嚴重虐待她父親,侵犯他父親

看病權,致使她父親突然不明死亡。病歷顯示的病史敘述人是她弟

弟,她爸爸本人否認自身病理。自殺當日無大小便失禁,心臟,血液壓正
常.... .. 。她弟弟怎麼知道他爸爸因頭痛服

藥60餘粒?一,他看她爸爸吃藥的?二,她爸爸和他講的,他吃了60

多粒藥?三,他發現我爸爸吃藥自殺,先去數她爸爸吃了多少藥再進行搶

救?這符合救人緊急情況的羅輯嗎?她弟弟怎麼知道原來瓶裡有多少

粒藥?她弟弟要求她爸爸出院時,她爸爸精神尚好,神誌清楚。回家

怎麼就突然離奇死亡?這說明她弟弟在他爸爸自殺和死亡真相上說

謊。她弟弟應該賠償她姐姐精神損失。李新德女兒和法官說她不拿,

法官說,不拿就判她房屋是她爸爸的遺產,要她拿幾十萬出來,在法

官的脅迫下,他們只好拿一萬美金和一萬人民幣出來,假如,李新

德女兒對她爸爸不好,他會在自殺前把兩萬美金全部給他女兒不給兒

他子一分錢嗎?假如他兒子對他爸爸不好,他爸爸主觀上自己都不願

意留下一分錢和一個字給他,法院為什麼要這麼調解?這不是明擺著

利用司法機關打擊報復舉報人嗎?

呼請中央及安徽省紀檢檢察機關實地查處,妥善處理,拆遷和遺產一

案。維護台胞的合法意志,正當權益,還當事人公道。

李水蓮;地址;安徽省黃山市屯溪區西楊梅山村, 20幢101室電話: 05592516608
 


 

拆房屋-自殺-生活在家破人亡-失房喪父-悲痛中的其女在遭受有關人員的打擊報復之後。節裡做拜拜-祭其父。

當事人的
自殺誰來擔責?
如果是因為頭痛難忍自殺,其女已兩次給他上醫院做電療手術。自殺搶救病歷記錄,當事人自殺當日無噁心嘔吐-無大小便失禁。心臟-血壓正常。在當事人錄像自訴[拆遷對他精神和健康是有影響的] 。自殺搶救病歷顯示腦瘤兩次手術效果不明顯。誰影響了他身體健康? ?
如果是家庭矛盾自殺?
當事人自殺前曾打過電話到台灣``````說房屋被拆遷人是其外孫,可是政府官員在拆房屋過程中卻去找他女婿。直到房屋被拆沒有合理賠償和安置。搞得他們家庭不合父子反目成仇。一見到他們父子因為房屋被拆沒有獲得合理賠償和安置吵架。就躲到房間裡拿著被政府官員拆除的房屋相片流眼淚。想到北京去討個說法,又怕遭到有關人員的打擊報復。當事人的家庭矛盾是誰造成的?
本案當事人之子出具的證明[當事人因病死亡]證據不實,法院對當事人因病死亡事实真相認定不清。
當事人女兒都不知道其父死亡真相,法院就把案子給判下了
呼請查明真相。

這麼一張偽造死亡時間的證據沒有人追究,是誰在失職???
這張偽造死亡時間的證據,法院沒有和民事訴訟書一起送到其女家,法庭上也沒有調查。而是案子結束後在律師那裡拿出來的。


 

 

 

當事人自殺前,天天念著政府還有幾十萬拆遷款為什麼不支付?他幾十年的心血寄錢回大陸給家人蓋房屋,是給其外孫去創業的。政府不准蓋房屋違背了他的合法意志。從自殺到現在地方政府也沒解決。
當事人死亡真相不明,法官為什麼就這麼斷案?背後隱藏著怎樣的秘密?

 

當事人在台灣五十多年,回到家鄉黃山市定居就遭受這麼個悲慘的遭遇。有關單位有關人員給個說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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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一張偽造死亡時間的證據沒有人追究,是誰在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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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一張偽造死亡時間的證據沒有人追究,是誰在失職???
這張偽造死亡時間的證據,法院沒有和民事訴訟書一起送到其女家,法庭上也沒有調查。而是案子結束後在律師那裡拿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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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不是明擺著

利用司法機關打擊報復舉報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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