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說美國警察的權力很大是指他們在執行公務行使公權力的威信至高無上無人敢抗拒如有抗拒下場很慘任何不服 You can complain to office or court for 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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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生活的人都知道,有時候的確是警察找你麻煩,但是你要在法庭和他對抗,而不是在現場。
在現場抗拒的下場,就是你像Rodney King一樣,被諸位警察毒打一頓。
http://en.wikipedia.org/wiki/Rodney_King
最後Rodney King討回公道,還是在法院。
在台灣,常常在遊行時和警察嗆聲,你憑哪一條法律禁止我帶國旗騎機車通過。 憑良心說,警察不是律師檢察官或法官,他當然答不出是哪一條法律。 如果是美國的警察,他即使知道他也不會說,因為你說的每句話,都可能在法庭上被拿出來做為對你不利的證據,同樣的,警察說的每句話也可能對他不利。 因為在美國,法院是最後決戰的戰場,不是街頭。 如果這個封街行動非法,自然有人有律師去法院提告,必要時法官會在事前發禁制令要求政府不得封街,而不是在街上和警察對罵。
在美國,你要集會遊行,申請得到許可,那麼警察的工作便是維持秩序,確保你這個集會遊行能順利按照你申請的時間路線進行。 舊金山同志遊行,如果有討厭同性戀的人來集會鬧場,就會被警察處理。 反過來說,如果這些參加遊行的人有不良行動,那麼警察也會馬上動手。 申請集會遊行許可,基本上是給參加集會遊行的人一個限制,但也給了大家一個保障。 權利義務永遠是相對的,你不能要求增加集會遊行的權利而不提增加相關的義務。
野草莓的主張,要求將集會遊行改為報備制,或甚至自願報備制,理論上這是應該的,但是台灣人民的素養訓練好像還沒到那個境界。 試想今天有一些人因為支持議題甲去總統府前集會遊行,另一些人反對議題甲,也去遊行。 兩邊都只報備,無法估計參加人數,或甚至連報備都沒有,到時候大打出手,丟汽油彈,造成傷亡,能要求政府或警察負責嗎? 不應該也不能。 政府也不能事先要求雙方召開會議,協調分開遊行路線避免衝突,因為雙方只要有一方不願意同意協調的安排,因為是報備,政府警察也沒有任何理由說對方同意協調而你不同意,所以你違法。
我想說穿了,野草莓的中心思想只有一句話,"只要我想做,有甚麼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