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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總統陳水扁被控教唆林德訓偽證案,台灣高等法院上午逆轉改判無罪,高院合議庭改判理由指出,教唆偽證的「官邸會議」,扁並未指示林德訓於作證時虛偽陳述,而有關經手機密外交部分,扁並不知情相關收據的製作或交付的時間,同時認為扁在奉天專案經費繳庫後,確有以國務機要費用支應機密外交的情況,因此改判扁無罪。
扁涉及的國務機要費案,日前最高法院才將全案發回高院進行更二審,高院上午針對扁被控教唆前辦公室主任林德訓偽證案進行宣判,扁一審被判4月徒刑,減為2月徒刑,馬永成在當時因是以被告身分應訊,因此不發生偽證的問題。
高院合議庭改判理由指出,林德訓確曾分別在95年8月8日之後,共在4個時間點作證時,於檢察官訊問時為部分不實的供述,但其中在95年8月8日作證時,因檢察官並未告知林德訓有拒絕證言權,因此當天林所為證言,縱屬不實,也不能科以偽證罪責,當然也不發生教唆的刑事犯罪。
判決指出,林德訓另被控在高檢署查緝黑金行動中心作證時,對國務機要費的轉交發票流程為虛偽陳述,但合議庭認為,有關憑證、發票及收據的交付流程,對於扁珍是否貪汙的裁判結果並不生影響,頂多只是經手他人發票的人數多寡而已,認定並非屬對於案情有重要關係的事項。
此外,高院合議庭還認為,奉天專案經費於91年初核定繳庫後,總統已無法使用奉天孳息作為機密外交工作,認為扁辯稱自此使用國務機要費支應機密外交工作,及珍蒐集私人消費發票申領國務機要費,經調查屬實,因此也不發生教唆偽證的情形。
改判理由指出,林德訓在95年7月28日的官邸會議中,扁並未教唆林作證時虛偽陳述,而是針對總統推動斐濟共和國的機密外交工作,請同仁兌現美金作為機密外交工作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