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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dn城市政治社會政治時事【不平則鳴】城市/討論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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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改革 --- 需要您的正義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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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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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游2號:漫長當下
龍女CHANG, HSIU-FEN
多硯坊 (休)
馮紀游陸游:漫長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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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您幫忙八旬老夫婦完成最後心願!感恩!

【2008/07/19 聯合報】 劉泰英入獄 脫光檢查
北監管理員核對劉泰英身分後,大聲告訴他 「劉泰英,你的編號是三七三三」,並要他交出攜帶的行李,進行人、物檢查;接著被要求脫光衣物,躬著身子咳嗽兩聲、檢查肛門有無異物。劉泰英在受檢過程,神情落寞、不發一語。 劉泰英檢查身體後,理完頭髮換上囚服....

看到此文,想到老爸當年所受的冤曲及非人待遇,不禁淚溼衣襟.....

難怪出獄後,老爸絲毫不願多提獄中情形,並且選擇性失憶.....
能否想像一位終生盡忠職守的老憲兵,為了買賣土地,登報申冤,
竟遭來如此奇恥大辱,真正是情何以堪?
敬請各位網友道義相挺,



敬請人道支援 我卓越不群的母親

八旬阿嬤
【台灣司法◎人間煉獄】部落格

本文於 修改第 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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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30 04:17 【愛車族】 美國喜美油電車集體訴訟
2011/11/22 07:33 【不平則鳴】 為監察院彈劾罵髒話法官鼓掌
2010/06/28 06:49 【女男大不同】 熱門師生不倫戀, 法院正確翻案!
2008/11/17 13:11 【不平則鳴】 臺灣人的哀矜無喜: 「收押禁見」對阿扁失效,司法自廢武功 - 洛杉基
2008/08/29 10:05 【阿嬤後援會】 情治人員, 自甘走狗, 不是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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罕見!前北市議員謝明達遭控收賄 最高法院自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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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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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於87年間收賄,利用議員職權協助廠商安排捷運局人事,歷審均遭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為罪證不足,今天罕見地自為判決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最高法院指出,謝明達推薦劉姓主任,與收取陳姓負責人匯款間並無連結,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以免冤抑。

正義也轉型了......

謝收陳的匯款說是借款不被採信,

那麼能不能大聲一點說那是政治獻金,不就得了?!

   

台灣司法,沒救了.....

引用新聞 : 罕見!前北市議員謝明達遭控收賄 最高法院自判無罪

罕見!前北市議員謝明達遭控收賄 最高法院自判無罪

Yahoo奇摩(即時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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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17日 上午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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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謝明達被控於87年間收賄,利用議員職權協助廠商安排捷運局人事,歷審均遭判有罪。最高法院認為罪證不足,今天罕見地自為判決改判無罪,全案確定。

這起案件也是最高法院首度針對貪汙案,自為判決改判無罪。

前民進黨台北市議員謝明達(左)。(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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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指出,刑事訴訟法並無明文規定禁止第三審不得自為無罪判決的規定,第三審法院因原審判決違背法令,但不影響事實認定而可據為裁判者,應自為判決,若原審認定的事實不構成犯罪,就應自為判決無罪。

謝明達民國87年間擔任台北市議會第7屆議員,長發工程公司則在81年間得標承作捷運南港線CN338標環境控制系統工程。

檢察官指控,長發工程陳姓負責人不滿當時台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東區工程處南港線水電環控第二工務所陳姓主任,委託謝明達向東工處處長推薦劉姓男子接任。

起訴還指謝明達出具推薦書,並當面向當時的東工處處長施壓,助劉男接任水環二所主任,謝明達則收受陳姓負責人新台幣220萬元賄款。

謝明達自一審到更二審均遭判有罪,最重被判刑10年2月,更三審則依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判謝明達3年10月徒刑。

案經上訴,最高法院認為,起訴迄今超過17年,同案被告均無罪確定,檢察官所指的陳姓負責人動用關係撤換陳姓主任、換上劉姓主任的動機,或是劉男為答謝長發公司而圖利長發的事實,均難以認定存在。

最高法院認為,謝明達矢口否認收賄,辯稱220萬元是借款,但原審對謝明達提出的有利證據均不採信,也沒有其他積極證據補強,違反證據法則、論理法則與經驗法則而違背法令。

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沒有認定也無從認定陳姓負責人為促成劉姓主任人事案,曾請求謝明達行使議員職權,也沒有認定謝明達是為了實現對陳姓負責人的承諾而促成人事案。

最高法院指出,謝明達推薦劉姓主任,與收取陳姓負責人匯款間並無連結,難以認定有對價關係,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以免冤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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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這是台灣現行犯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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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紀游陸游:漫長當下
麥芽糖

引用維基百科 : 現行犯  (節錄)

在犯罪實施的當下或實施後馬上便被發覺者,為現行犯[1](拉丁語:in flagrante delicto、in flagrante),重在發覺之時間。這是狹義上的現行犯定義。

-----

周姓男子當街與母親上演搶人大戰,但半小時後才遭員警查獲,沒想到警方卻因此認定嫌犯已經不在現場沒有犯罪行為已經不算現行犯,不僅現場沒搜身,甚至留下基本資料後,就讓擄童嫌犯離開派出所,但這一放,讓周遭家長相當恐慌。

原來這是台灣現行犯的定義,

警方沒在現場看到犯罪就不算是現行犯.....

 OMG 

沒救了.....
 

 

警方輕忽? 擄童嫌遭縱放42小時

TVBS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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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潔 蔡明勳
2018年8月11日 下午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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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續追蹤擄童案件!周姓男子當街與母親上演搶人大戰,但半小時後才遭員警查獲,沒想到警方卻因此認定,嫌犯已經不在現場,沒有犯罪行為,已經不算現行犯,不僅現場沒搜身,甚至留下基本資料後,就讓擄童嫌犯離開派出所,但這一放,讓周遭家長相當恐慌。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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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李潔:「台北市內湖發生擄童案件,但警方趕到現場,嫌犯已經不在這裡,也沒有任何犯罪行為,原來他早已沿著附近巷弄逃竄,半小時之後警方在附近超商發現嫌犯在這裡逗留,認為他不是現行犯,就讓他函送偵辦,但讓他離開之後附近居民也引發恐慌。」

 


8日晚間6點多,30歲周姓嫌犯當街擄童,警方應過特徵比對,將近一小時才在附近查獲,但現場沒有搜查身上物品,也沒問清楚身分背景,只因為嫌犯供稱認錯人,簡單留下資料就讓他離開,直到10日下午3點多,警方發現他的下落才趕緊逮人,但這42小時四處趴趴走,明明監視器顯示,他粗暴抓著女童不放手,為什麼不符合現行犯要件,哪個嫌犯會在現場等警察抓人。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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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廖芳萱:「第一個他(嫌犯)不是在現場,第二個是他離犯罪的時間有一段的時間,所以警方通常現在在辦案會比較用嚴謹、嚴格的方式去認定,他是不是現行犯。」

 


8日當天,警方將嫌犯依法函送,但依照程序,資料7天內交給地檢署,還要再等檢方發函約談,如果擄童嫌犯繼續隨機犯案,甚至進而傷害,誰能有把握說不可能,警方沒將對方列為現行犯逮捕,遭人懷疑程序粗糙。

 

圖/TVB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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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近店家:「小孩還可能比較冷靜,媽媽就是比較惶恐,她就是在打電話找她老公。」

 


男子當街與母親上演搶人大戰,嫌犯恐怕觸犯強制、恐嚇、妨害自由,只是一開始抓到,沒仔細盤查清楚,就讓他四處遊走,事後又把人抓回來,這42小時空窗期,讓母女備受驚嚇。

  引用新聞 :   驚悚!男當街強拉女童爆拉扯 母大喊救命

 

驚悚!男當街強拉女童爆拉扯 母大喊救命

EBC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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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
2018年8月10日 下午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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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內湖竟然傳出擄童事件。父親節這天,一對母女牽手散步返家,女童遭一名黑衣男子拉住、拎起、雙腳騰空,母親嚇得放聲尖叫,緊拉女兒的手不放,幸好路過民眾見義勇為協助,男子趁亂逃走後遭到警方逮捕。事後,嫌犯的朋友看到新聞後傳訊息關心,沒想到擄童男子反嗆,自己遭到腦控。

▼父親節這天,一對母女牽手散步返家,女童遭一名黑衣男子拉住、拎起、雙腳騰空。(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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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姓男子在騎樓下東張西望,這時有對母女牽手經過,男子突然伸出左手拉住女童書包,一把拉起年僅7歲的女童,媽媽連帶被強大力道往後拉扯,更被這一幕嚇壞了,又拉、又跳、又放聲尖叫,死命抓著女兒的手不肯放,男子也不願鬆手、起初先被拉著走,最後雙手環抱住女童,媽媽連拖帶拉,拼命想救出女兒,就這樣跟男子搏鬥,路過民眾見狀趕緊上前協助。目擊店家:「那個男生其實還是很衝動,不知道他到底要幹嘛,一直靠近母女,其實大家都有制止他,小女孩的手臂也有抓痕,被刮傷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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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親節這天,一對母女牽手散步返家,女童遭一名黑衣男子拉住、拎起、雙腳騰空。(圖/東森新聞)

檢視相片

這起當街擄人案就發生在父親節當天傍晚,母女經過內湖民權東路6段時,女童被周姓男子拉住書包,整個人被拎了起來、雙腳懸空好幾秒,媽媽表情驚恐、放聲尖叫,男子環抱住女童,媽媽緊拉女兒的手不放,雙方僵持不下,光天化日下發生擄童案,附近住戶人心惶惶。附近住戶:「很擔心,很擔心啊,如果說我們這樣出來,旁邊沒有路人(協助)的話,其實會更危險,很害怕啊!而且(案發地點)就在住家旁邊。」

▼父親節這天,一對母女牽手散步返家,女童遭一名黑衣男子拉住、拎起、雙腳騰空。(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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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擄童畫面引發家長憂心,警方擔心再有民眾受害,陪同周姓男子到台大就醫評估。案發後,男子的友人私訊他上了新聞,他卻說擄女童是自己被腦控,甚至說是秘密實驗,友人詢問他是否有精神疾病,他還反嗆對方。擄童的周姓男子在附近社區豪宅擔任游泳池救生員,警方在事發地點100公尺外超商逮到他,目前警方確認精神狀態,醫師評估後,決定將他強制送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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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犯給的答案令人覺得毛骨悚然。(圖/翻攝自《上報》)

檢視相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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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在於該檢察官假公濟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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亓官先生
麥芽糖
馮紀游陸游:漫長當下

有個重點在於該檢察官假公濟私、大砲打小鳥的大陣仗!

若檢察官為了查別人的案子而如此「勇於銳事」,那麼頂多遭到「大砲打小鳥」的非議。

但這個檢察官卻是因為自家的小孩「可能遭到欺負」而如此大動作,這就叫做「假公濟私」!

現在台灣司法什麼時候才能見到以同等方式對待那些酒駕肇事、隨機殺人等等的混蛋呢?!難到真要比照這個事件,當上至總統、下至法官、檢察官的司法人員、以及那些假人權偽君子,自己的親人遭到酒駕撞死、走在路上莫明被人砍了頭,這些人才會將那被轉型的正義再轉回來嗎??!!

 怒 

司法岳不群們,沒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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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政府完全執政以後的奇聞: 以前在法院工作, 都跟馬總統一樣: 不沾鍋! 現在: 包山包海, 吃人夠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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馮紀游陸游:漫長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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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帶警闖幼兒園

這個政府完全執政以後的奇聞!
以前在法院工作, 都跟馬總統一樣: 不沾鍋!
現在: 包山包海, 吃人夠夠!

TW.APPLEDAILY.COM
(更新:新增二版動新聞、監視器畫面、內文、照片)離譜質問畫面曝光!懷疑女兒被霸凌,花蓮地檢署檢察官林俊佑上月21日竟帶著警員直闖幼兒園,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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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再處決6死囚!東京地鐵毒氣案13名死囚全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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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新聞下方的讀者 龜蘭爬火 回應文 : 

反觀台灣,苟官用被害人的血淚做自己的功德

  

台灣司法,沒救了.....

引用新聞 : 日本再處決6死囚!東京地鐵毒氣案13名死囚全伏法

日本再處決6死囚!東京地鐵毒氣案13名死囚全伏法

今日新聞NOWnew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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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中心/台北報導
2018年7月26日 上午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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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媒體報導,日本政府今( 26 )日針對 1995 年發動「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再執行 6 名死囚的死刑。名單包括 60 歲的林泰男、 57 歲岡崎一明、 54 歲横山真人、 51 歲端本悟、 50 歲豐田亨與 54 歲廣瀨健一。

據《 NHK 》報導,日本政府本月 6 日才剛對「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主嫌、奧姆真理教的教主麻原彰晃(本名:松本智津夫)與其他 6 名死囚執行死刑,今( 26 )日再執行剩下的 6 名死囚死刑,至此「東京地鐵沙林毒氣事件」 13 名死囚已全部伏法。

 1995 年,奧姆真理教發動「東京地鐵沙林毒氣攻擊事件」,教主麻原彰晃與其他 4 名教徒在尖峰時刻的東京地鐵列車上,將裝有沙林毒氣的塑膠袋刺破後逃逸。事件共造成 13 人死亡,超過 6000 人輕重傷。除了東京地鐵毒氣案外,奧姆真理教還多次進行過殺人事件,日本政府指出,至少有 29 人死在教主麻原彰晃手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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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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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硯坊 (休)

路遙知馬力,日久見人心!

仰不愧於天,俯不怍於人!

真金不怕火煉,真理不怕讒言!

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

https://www.facebook.com/CTfans/videos/10156076826472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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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a Times was live.Like Page

欲加之罪?三中案偵結,馬英九出席活動怒批北檢、捍衛清白!

【魔咒再現 法官離位中籤三中】http://bit.ly/2N7Mt6z
【馬英九遭大動作起訴 將對綠營年底選情掀起反撲!】http://bit.ly/2N5Xep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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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539&aid=5825364
可恥的北檢: 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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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國棟 shared a post.

可恥的北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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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沛君Like Page

馬總統被起訴30小時內,就有平面雜誌出刊大書特書”起訴內幕”。

「檢方花了大半年的時間勾稽錄音檔,另向國民黨、中投調資料…..」
「檢方查出,馬英九當時指示中投、光華董事長兼國民黨行管會主委張哲琛盡速處理黨產,汪海清則負責處理買賣細節…..」
「檢方發現馬英九事後曾在開會時打臉自己,認為其實不需要遵守《廣電法》,因為民進黨可能也沒有退出媒體,當時也不需要草率把華夏三中出售給余建新…..」
「檢方查出,中投賣中廣時,在馬英九等人的主導下,中投刻意排除一開始就喊價五十億元以上…..」

7/10上午10點起訴,7/11下午四點,紙本雜誌出刊送到訂戶手上!別忘了這30小時還包括印刷、運送,算一算,要不是這家媒體的編採功力真是要得,在一天之內,十幾頁的內幕信手捻來,神速落筆出刊,就是我來跟各位說個笑話,「偵查不公開」哪!

#原來是民進黨文宣部阿 #我還以為是北檢呢!

更不要提偵訊過程中種種不道德的手段!曾任法務部長的馬總統,寧可自己吞下偵訊中的種種委屈,也絕不會違背”偵查不公開”,透漏細節。當「檢調,媒體,輿論」流程都能一體化,當卸任國家元首都會面臨這種招招鎖喉的攻勢,小老百姓呢?

基於台灣價值的第一場鬥爭,現正血淋淋上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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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網址:https://city.udn.com/forum/trackback.jsp?no=50539&aid=5824266
小燈泡身首分離命案二審 王景玉「再逃死理由」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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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著說話不腰疼,凶手人權大過天!

正已轉形無方圓,義如薄雲不見邊。

 怒 

台灣司法,沒救了.....

引用新聞 : 小燈泡身首分離命案二審 王景玉「再逃死理由」曝光

小燈泡身首分離命案二審 王景玉「再逃死理由」曝光

EBC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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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森新聞
2018年7月3日 下午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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震驚全台的3歲女童小燈泡遭男子王景玉當街殘殺案,二審後王景玉仍被判處無期徒刑、逃過死刑,法院認為王景玉犯案當下罹患思覺失調症,兇手知道殺人違法,卻無法控制行為才會犯案,法院要求兇手假釋後,必須監護5年。判決全文如下:

法院106年度上重訴字第14號案件新聞稿

有關被告王景玉因殺人等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9號,中華民國106年5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今日判決,茲說明本院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一、原判決撤銷。

二、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伍年。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原審判決主文:王景玉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扣案之菜刀壹把沒收。】

貳、事實及理由要旨

一、事實摘要:

王景玉自民國98年間起,因工作不順遂,加上父親反對其與朋友來往而退縮、孤立在家中,又因家中環境凌亂,深覺自卑,雖有性及親密關係需求,但始終不敢嘗試結交異性,長期對於自己應如何傳宗接代一事深感困擾,認其父母對於其傳宗接代之事置之不理,復未協助尋找傳宗接代之對象,逐漸出現「我困在家,我沒有伴侶,也無法滿足性需求,更無法成家立業、傳宗接代;一般親生父母會關心子女傳宗接代之事宜,我父母不關心此,因此懷疑他們是否是我親生父母」之錯認妄想及幻聽、自言自語、整日寫筆記、對空膜拜、每日拿抹布擦門多次等症狀、行為,而為思覺失調症患者。99年及103年間,王景玉先後因急性精神病發懷疑自己不是父母親生或對其父母、社區有暴力行為,而二度被強制送醫院精神科治療,然經評估為非嚴重病人而未強制住院,王景玉與其父母又均缺乏病識感,未持續追蹤治療,致其精神狀況持續惡化,最終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發展出「我是堯、我是皇帝,堯是四川人,故我是四川人;皇帝通常會砍庶民的頭,因此我要砍庶民的頭;當殺人後就會有四川嬪妃來找我,完成傳宗接代之事;這樣我就可以有伴,可以滿足我的性需要,所以我必須要殺人」等脫離現實且偏邏輯思考之妄想內容,並決意要殺害一名未成年之四川女子,以求將來有四川女子與其傳宗接代。105年3月28日上午,王景玉雖知殺人為違法行為,然因受思覺失調症發作影響,使其辨識殺人行為違法之是非辨別能力,及依其辨識而控制自己不要殺人之控制能力,均較通常一般人顯著減低之情形下,基於殺人之直接犯意,持當日購置之菜刀步行至西○國民小學圍牆外,欲隨機尋找不特定之國小女童作為行兇對象,在其攀爬圍牆蹲在圍牆柱子上向校園內觀望時,即因行徑怪異遭他人察覺,王景玉擔心行兇計畫遭識破,乃退至附近徘徊。同日11時8分許,步行至西○國小對面之治○社區騎樓處等待並尋找行兇對象,11時15分許,適有3歲女童劉○○騎滑步車與母親王○○行經該處,王景玉自對街觀察,認定劉○○即為其欲尋找的四川女子,遂於同日11時17分許穿越馬路至劉○○後方,先將劉○○推倒、壓制在地,持菜刀猛力砍切劉○○之後頸部,致劉○○死亡,並當場身首異處。

▼小燈泡身首分離命案二審 王景玉「再逃死理由」曝光(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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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理由摘要:

(一)被告自白且有卷內相關證據可佐,足認其殺人犯行事證明確。

(二)論罪:

1.被告所為,係犯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

2.被告所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殺人罪,本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加重其刑,惟死刑、無期徒刑均不得加重其刑,是本案僅得就刑法第271條第1項法定刑中之有期徒刑部分加重其刑。

(三)刑之減輕事由(即本件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之說明:

1. 被告行為時罹患思覺失調症,係有精神障礙之人:

檢察官於偵查中囑託臺北榮民總醫院實施精神鑑定、本院於審理中囑託臺大醫院實施精神鑑定結果,均認定被告為思覺失調症之患者,而屬於精神障礙者。

2.被告因罹患思覺失調症而產生殺害被害人之犯罪動機:

臺北榮民總醫院、臺大醫院先後從精神醫學角度實施鑑定結果,與陳若璋教授團隊從臨床心理學角度實施心理鑑定結果,具有一致性,堪認被告殺人動機確係源於思覺失調症影響之妄想認知(妄想自己非其父母親生,是「堯」,是「四川人」)與偏邏輯思考(妄想殺人後才會有四川嬪妃與其傳宗接代,所以必須殺死一名四川女子)。

3.被告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即辨識能力),因其精神障礙而顯著減低:

⑴被告因受罹患思覺失調症影響,而妄想自己是「堯」,是「當下皇上」,是「四川人」,認為並無中華民國存在,自己不受中華民國法律制裁,其主觀上認識與理解法規範之能力,顯然處在非現實的自己國度(妄想自己是「堯」、是「當下皇上」的國度),而與客觀的現實生活脫節(現實為中華民國)。被告行為時固然知道殺人是違法行為,但也同時認為自己是「堯」,可以不受我國法律制裁,其對於整體法秩序之認知與理解,出現價值體系的重大衝突對立。可見被告殺人行為並非完全基於自己的自由意思,顯然受到思覺失調症的固著妄想所支配,行為時無異於思覺失調症之半個「俘虜」,並非意思完全自由之人。

⑵被告此種違法性認識偏誤,係因其生理因素之思覺失調症所造成,自無迴避可能性之可言,欠缺可完全歸責於被告之正當性。

⑶綜上,被告行為時關於犯罪動機、行兇對象及犯罪手段等之認知與理解,均「明顯」係受精神障礙之妄想與偏邏輯思考影響,而處於非完全自由意思之精神狀態,自難評價被告行為時認識其殺人行為違反整體法秩序而為法所不許之辨識能力,並無明顯減低。足認被告行為時辨識其殺人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確有較正常一般人顯著減低之情形。

4.被告行為時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即控制能力),因其精神障礙而顯著降低:

⑴被告行為前及行為時均因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影響,自覺不是父母親生,進而堅信自己是「堯」、是「當下皇帝」、是「四川人」,且因亟於找到所謂「三宮六院七十二嬪妃」,而妄想必須殺害一名四川女子才可傳宗接代,行為時復因思覺失調症發作影響,驅使其認為必須在案發當日殺害一名四川女子,否則將無法傳宗接代,進而為購刀、找尋目標及著手殺害被害人。

⑵從被告選定被害人時殺意之堅,殺害被害人行為之執著,足證被告行為時不僅因罹患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致其辨識行為違法之辨識能力顯著減低,且依其辨識而行為之控制能力(即抗拒自己身分與殺人動機之妄想,進而迴避自己不殺害自認是四川女子之被害人之控制能力),亦因其妄想自己是「堯」,是「當下皇上」,且自覺被害人為四川女子,堅信倘殺害被害人才可傳宗接代的妄想與偏邏輯思考驅使下,始不顧被害人母親緊隨在被害人後面,且該處為公眾往來道路,仍執意行兇。顯然被告行為時依其自主決定而選擇不為違法行為之控制能力,已達到具有罪責上重要意義之「明顯」減低程度,而應評價為「難以控制」之顯著減低。

5.綜上,本院認為被告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因其罹患慢性思覺失調症之精神障礙(妄想及偏邏輯思考)而顯著減低。

(四)被告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因其精神障礙而顯著降低,本院審酌相關因素後,認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

▼小燈泡身首分離命案二審 王景玉「再逃死理由」曝光(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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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院撤銷改判之說明:

(一)撤銷理由:被告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因其精神障礙而顯著降低,參諸上開說明,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始符罪責相當原則。原判決認定被告為完全責任能力之人,有責任能力之事實認定及適用法則不當之違誤。

(二)量刑:

1.被告以兇殘手段在街道上隨機殺害年僅3歲、毫無反抗能力之被害女童,依其犯罪手段之殘暴性及行為結果之嚴重危害性,固該當於公政公約第6條第2項所定之「情節最重大之罪」,但此僅為得宣告死刑之必要條件,至於應否量處死刑之極刑,仍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刑法第57條所列10款量刑事由而為判斷。

2.被告行為時辨識其行為違法之能力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均因受其精神障礙影響而顯著減低,應依刑法第19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減輕後之法定刑上限為無期徒刑。

3.本院綜合卷內有關事證結果,審酌犯罪動機、目的及再犯可能性等事項,茲略述如下:

⑴被告以極為兇殘的手段無端剝奪被害人之生命權,使無辜幼小的生命還來不及探索世界,就在瞬間當場身首異處。尤其被告為確保被害人當場死亡,將毫無抵抗能力、甚至根本不知道怎麼一回事的被害人推倒壓制在地,然後持菜刀砍切被害人後頸部,致其當場身首異處,根本來不及和深愛她的父母及其他家人道別,也根本無法理解騎滑步車與母親前往捷運站與家人會合途中,何以無端遭此橫禍。對於在旁當場目擊愛女遭此橫禍之被害人母親,及聞此噩耗驅車趕至現場的父親,不僅被迫終身要承受目睹愛女身首異處,無法陪伴長大成人的鉅大創傷,其他家庭成員亦因驟失至親造成永久難以填補的痛苦。

⑵本件被告係屬精神障礙者而隨機殺人,且因本案犯罪情節具有高度仿效性與鼓舞性,使社會大眾陷於隨時有遭受生命危險之恐懼情緒,造成人心惶惶不安而嚴重破壞國家社會安全秩序。

⑶依卷內證據顯示,被告倘未能有效定期、長期服藥,接受相當精神、心理治療,確有再犯類似案件之高度風險,且依其自己及家庭成員的主觀認知與客觀生活環境,難期被告出監後會主動就診及服藥控制病情,或設法積極改善其生活環境、家庭相處問題及對傳宗接代之想望,倘量處有期徒刑之自由刑,無異使全體社會將來再次暴露於重大暴力犯罪之可能風險中,且有鼓勵他人仿而效之的高度顧慮,顯無法達到刑罰一般預防與特別預防之目的。

⑷本院綜合各項科刑因素,認為縱量處被告有期徒刑之最高上限,仍不適當。爰量處無期徒刑,並宣告褫奪公權終身。

(三)刑後監護處分:

1.本院雖對被告量處裁量權限內之最高度刑「無期徒刑」,然無期徒刑執行逾25年而有悛悔實據者,依現行法仍得由監獄報請法務部假釋出監。是被告將來入監執行逾25年後,仍有假釋復歸社會之可能性。本院審酌被告倘未持續施以治療、服藥,可能對社會造成危害之危險性非低,在被告與其家人均欠缺病識感,難以仰賴家庭提供必要支持、導正功能之情形下,一旦被告因無法承受及抒解壓力,再出現類似妄想症狀,即有危及被告本人、家屬與社會大眾安全之高度風險。

2.為使被告將來假釋後得以長期接受持續規則之精神科評估與強制治療,並俾期降低再犯危險性,本院認有對被告施以刑後監護之必要,以作為假釋與復歸社會之銜接轉型,爰諭知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

(四)扣案菜刀1把,係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

(五) 附帶說明:

1.被告執行期間之處遇:

⑴本案發生原因,係被告個性自卑、退縮及孤立封閉的生活環境,且與包含父母在內之人際關係嚴重疏離,以致其逐漸發展出偏邏輯思考及出現怪異行為,將來被告入監執行時,執行機關除宜提供精神醫療資源,滿足被告接受精神與心理治療之需要,亦應減少被告可能受到之歧視或霸凌,尤其不宜將其拘禁在獨居房等人際關係孤立的環境,以避免其受不當對待而積累情緒、壓力,而不利於精神疾病的治療與復健。

⑵被告有服從其父親的心理特質,執行期間應給予正確觀念,幫助建立正確的病識感,並進行支持性心理治療或心理諮商,強化因應壓力之策略與模式,增加對於生活的規劃能力,探索使其能夠遵循法律與社會道德規範之可能方案,期待其即使在精神症狀未能完全消失時,仍可以對於他人之苦痛有接近一般的同理並防止其可能造成他人苦痛之行為。

▼小燈泡身首分離命案二審 王景玉「再逃死理由」曝光(圖/東森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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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假釋之評估審查與社會安全網之建構:

⑴被告入監執行逾25年後,是否確有悛悔實據而准予假釋,乃屬矯治機關與法務機關之權責,固非司法權之本院所得置喙;然被告依目前身心狀況與其家庭環境,仍有再犯之高度風險,如將來執行逾25年後審查是否符合假釋要件時,為免因距今久遠而為未來的社會大眾與執法機關所遺忘,本院特別於此期許矯正機關及法務部門屆時能參酌本院囑託臺大醫院及原審囑託陳若璋教授組成鑑定團隊,經由精神醫學及臨床心理學等角度實施評估、鑑定的模式,對於被告的生、心(病)理因素進行鑑定與評估,務必確認被告經過長期服刑與精神、心理治療後,確已建立病識感,並具有接近一般人程度的同理心,其出獄後的再犯風險已顯著降低,始宜認為確有悛悔實據,而無需繼續執行殘刑。並確實依相關政府機關在本案發生後公開向國人作出的承諾,具體建構足以確保人民免於危懼的生活環境與社會安全網,建立專責制度及通報機制,經由警政、公共衛生、社工、教育、精神醫療背景的專業人員組成的防護網絡,投入相關的人力與資源,對於有精神疾病或其他心智缺陷之更生人,提供必要的救助與救治機制,從源頭避免漏接或出現安全破洞,始足防杜類似憾事再次發生。

⑵法務部於107年6月5日發佈新聞稿,重申行政院已核定「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本院認法務部關於罹患精神疾病受刑人之執行處遇與假釋審查、觀護措施,包含執行中、執行後之縱向處遇與相關機關(構)間之橫向聯繫,相關執行機關(構)倘能確實投入必要的人力與資源,並針對計劃執行結果提出成果與檢討評估報告,應有助於社會安全網破損的填補,並大幅降低本案或其他類似本案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者所帶來的再犯可能與社會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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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關於被害人家屬之保護與權益保障:

本案重大犯罪之發生,讓被害人與家屬無端被捲入犯罪當中,對被害人失去寶貴生命所造成家屬身心難以回復的鉅大傷痛,即使案件已宣判,對被害人家屬而言,犯罪並未就此終止。因此,如何防免增加被害人家屬心理壓力,妥適提供保護與援助,就是立法、行政與司法機關的責任。如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重視被害人及家屬的保護與權益保障,自案件發生時即能展開,受到優先、積極的關注與協助,由專責人員全程協助被害人家屬,除在偵查、審判程序中保障其知、說及安全的權利,且儘可能避免其受到「雙重被害(二次傷害)」等考量。中央與地方主管機關、團體亦能提供相關諮詢、輔導及身心復原機制,致力於協助被害人家屬走出傷害、減輕痛苦,提高使其最終能有再次回歸平靜生活的可能,都是不可或忘的社會責任。

參、本件得上訴且應依職權上訴。

肆、合議庭成員:審判長謝靜慧、陪席法官陳美彤、受命法官吳秋宏。

引用新聞 : 4起冷血殺童案!他們全判免死 原因都是「這理由」

4起冷血殺童案!他們全判免死 原因都是「這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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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頡
2018年7月4日 上午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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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男子王景玉前年在內湖當街砍殺女童「小燈泡」,一審法官認定他罹患「思覺失調症」,判處無期徒刑;全案上訴二審,高院3日仍維持無期徒刑判決,刑後須接受監護5年。判決結果出爐引發討論,然而王景玉不是唯一因思覺失調症逃死的凶手,實際上,近年數起殺童案的被告也都因相同原因未被判死刑。


台南2012年發生湯姆熊割喉命案,男子曾文欽以遊戲儲值卡為餌,將年僅10歲的方姓男童騙進廁所,狠心持利刃將其割喉,落網時還嗆「在台灣殺1、2個人不會判死刑」,引發社會譁然。事後,曾文欽遭檢方起訴並求處死刑,但法官認定他罹患精神疾病,並非全部出自於無可饒恕之惡性,最後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龔男隨機殺害文化國小女童,獲判無期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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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年過後,新竹戀童男子李靖僅因想找人共赴黃泉,竟於2015年5月12日夥同另名男子陳天心,將林姓小六男童拐到家中,趁他玩電腦遊戲之際,由陳從後方將其勒斃。李男後來自殺未遂,遭逮後辯稱有智能障礙,雖然遭到檢方求處死刑,但法官仍認定2人非窮凶惡極,且仍有教化可能,判處無期徒刑定讞。

 
沒想到,台北市同月也傳出恐怖殺童案,男子龔重安2015年5月29日下午,翻牆進入母校北投文化國小,在4樓女廁所見到落單的8歲劉姓女童,隨即拿出預藏水果刀將其頸部狠砍2刀,之後自行報案。雖然龔男事後多次強調自己精神正常,還數度要求判死,但法官認定他罹患思覺失調症,同樣處無期徒刑定讞。

李靖自稱有智能障礙,獲免死定讞。圖/TVBS資料畫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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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殺童凶嫌皆因類似理由逃死,讓「思覺失調症」成為外界關注議題。據悉,思覺失調症過去又被稱為「精神分裂症」,常見症狀包括妄想、思維障礙、幻聽、社交功能障礙;專家表示,「思覺失調症」是大腦的疾病,可以透過藥物改善,只要及早把握治療時機投藥,病患並不會傷害別人,期待社會大眾能以正向態度接受病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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綠營的法律是州官放火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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麥芽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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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硯坊 (休)
馮紀游陸游:漫長當下
文武兩邊站, 可可疊羅漢

綠營的法律是州官放火的工具

林國棟 to 野台

什麽是法律?法律是寫來讓政府遵守的。哪怕是刑法,都是如此。

你在台下喊「你給我守法!」這是正確的角度。當你要求的對象是政府,這是合乎法治精神的作法。

但如果你在台上還是喊「你給我守法!」這就完完全全不是同一件事。比起來,我還比較懷念馬英九的「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更根源的問題是在於,法律對某些人來說,只是一種做事情的限制,而不是一種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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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廣兩網遭收回提告 行政法院:NCC裁量權濫用 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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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硯坊 (休)
麥芽糖
馮紀游陸游:漫長當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以裁量權濫用等理由,撤銷NCC原處分有關核配音樂網、寶島網使用頻率部分及附款;全案得上訴。

  

新聞稿中的重點之一:「NCC濫用量權

新聞稿中的重點之二:「全案得上訴。

所以,這等亂像還不見得能完全平息,繼續等著看亂黨如何亂政。

沒救了.....

引用新聞 : 中廣兩網遭收回提告 行政法院:NCC裁量權濫用 撤銷原處分

中廣兩網遭收回提告 行政法院:NCC裁量權濫用 撤銷原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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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2日 下午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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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前年底核准通過客家委員會及原住民族文化事業基金會籌設廣播事業頻率指配申請案,核配現有中國廣播公司寶島網及音樂網頻率給客委會及原文會使用,並要求中廣在去年3月1日起停止使用,繳回兩網頻率,且不得請求補償。中廣認為權益遭受侵害,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以裁量權濫用等理由,撤銷NCC原處分有關核配音樂網、寶島網使用頻率部分及附款;全案得上訴。

(中央社資料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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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後認定,NCC透過強制執行手段,強制中廣履行不得請求補償的不作為義務,已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訴訟權;若這種附款可採,行政機關大可在每個裁量處分上,附加受處分人不得請求補償或國賠等條件,藉此脫免責任,但這勢必將使國家責任制度崩壞;因此,NCC剝奪中廣的補償請求權,屬於裁量濫用。

此外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合議庭也認為,廣播執照的換發申請,涉及憲法對於人民新聞自由、廣電自由的保障,及國家有限公共資源規劃與分配,NCC應審慎為之,附款顯屬裁量權濫用,也有裁量權基礎事實錯誤的情形。

因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日判決,撤銷同意核配頻率的原處分及附加附款部分,並命NCC遵照法院判決見解,對中廣民國104年12月30日的換照申請作成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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